切实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切实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防范质量风险要有新思维

近年来,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也使部分群众对质监部门在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能力方面提出质疑。今年以来,我们广西南宁市质监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抓质量,特别是如何对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在前的监管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

第一,《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造成监管空白。虽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以来,全国仅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少数地方正式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此外,对于“现做现卖食品”等比较特殊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明确,全国各地做法均不统一,也造成了监管部门间的推诿。

第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不足。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力量严重不足,而且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抽检经费的投入也不足。

第三,在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在食品检测机构方面,具备较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检测的能力不足,且大部分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均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对一些企业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且就质监系统来说,目前在风险监测方面的工作主要还是在质检总局这一层面开展,地方局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较少。其次,监管部门在协同和信息共享方面还需加强。

第四,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风险防范方面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食品企业还是维持在低水平的价格竞争,食品生产从业者文化素质不高。食品行业规模以上的生产企业少,“夫妻厂”、“家庭厂”等小规模生产企业较多,这些小企业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安全隐患多。

第五,与媒体在质量安全风险报道方面沟通有待加强。与媒体主动沟通不够,使媒体方面对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方面的情况报道不够,造成群众对监管部门时有误解。

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

为避免监管依据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尽快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明确范围和监管方式。对食品监管中一些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生产经营行为,建议统一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具体监管部门和管理办法。此外,鉴于食品小企业较难保持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建议参考乳制品企业重新审核发证的模式,适当提高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门槛,进一步提高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第二,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应当认真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配置,这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前的重要前提。

首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执法强大合力。全国省会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应考虑在各城区增设质监分局,市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城区政府的协调和沟通,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不留监管盲区和死角。建议参考卫生部门在将餐饮环节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将部分监管人员从卫生部门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从卫生部门适当调配一些人员充实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编制的前提下,参考广东省的做法,根据各市食品行业规模允许各地质监局招聘一定数量的专职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基本按每50家食品生产企业配备1人的比例)和配备相应车辆,并由当地政府按所需人数下拨专项经费给质监部门用于聘请专职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履行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抽检工作的开展尽可能地给予经费保障。确保生产环节抽检频次和覆盖率,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方面建设。食品检测机构特别是国家级质检中心,要加大风险分析方面的能力建设力度,要具备跳出现有标准,分析食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的情况,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风险监测计划,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通报检测部门进行研判。

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争取实现互联和共享,丰富各监管部门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信息内容和渠道。特别是在其中一个环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相应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和沟通,共同应对,可及时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扩散和恶化。

第四,帮助生产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环。作为监管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督促企业提高水平,真正做到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前。

增强食品生产者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树立食品生产者诚信守法意识,是从源头上实现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前的根本前提。要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督促企业树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底线的责任意识,特别是不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特别是对出现类似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不能以罚代管,只要情节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扶优治劣。对规范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他们创建品牌,同时通过建立“红黑榜”等制度,通过媒体曝光,帮助规范生产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同时也使消费者逐渐在选择食品中从以价格优先向以品牌和质量优先转变。

加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企业中大力倡导“讲良心,守诚信”,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加强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现代网络互连,在食品企业试点远程电子监控系统运行。

第五,要善于与媒体沟通,规范食品风险报道。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帮助媒体加强报道的客观、科学性,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危害分析要客观公正,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媒体提供客观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性的分析报告。

总之,要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前,单靠监管部门或企业等任何一方的努力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媒体的力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群策群力,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大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前,将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降至最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