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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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这些部门统称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制定政策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2月2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

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

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前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产生急剧增加,并且其中的有害物质也越来越多,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为解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处理效率和无害化程度,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成为当务之急。

二、总体目标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套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收集、转运、分类、处理和处置环节,实现城市垃圾的有效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三、建设内容1.生活垃圾收集站:在城市发达路段、居民区和商业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通过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居民进行有效分类。

2.转运站: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建设转运站,将生活垃圾从收集站转运到处理设施,减少运输距离和时间,并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二次污染。

3.分类处理中心:建设配备有先进的生活垃圾分类设备的分类处理中心,对垃圾进行有效分拣,将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易腐烂物质等进行分类处理,使得可回收物得以再利用,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置,易腐烂物质进行堆肥处理。

4.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城市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对无法进行分类和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焚烧厂要采用先进的焚烧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且对废气进行净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建设方案1.确定建设地点: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垃圾产生的分布情况,确定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合适地点。

2.编制详细设计方案:根据建设地点的情况,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设备选型、布局设计、污染防控措施等。

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根据详细设计方案,对建设成本进行估算,并寻找局部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资金筹措。

4.建设实施和监管:负责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同时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运营管理1.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浙财建[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杭州市城管委、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4日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各地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方式适宜、效果优良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含县、区,下同)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含资源化利用项目,下同)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安排,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配合省建设厅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建设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发布,五年内建设改造1528座垃圾中转站

《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发布,五年内建设改造1528座垃圾中转站

# 文章导读10月15日,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计划》HWZS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和长江经济带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大力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中转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一三五、三步走”总体目标,解决生活垃圾中转站规划布局不合理、建设运行技术水平不高、中转能力有缺口等问题,集中开展改造提升,着力补短板、提效能,推动生活垃圾中转站减量化、集约化、规范化,为深化生活垃圾领域改革、打造全国生活垃圾治理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规定,实施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通过新建、改造、整合、提升等措施,优化转运站点布局,健全与源头分类相衔接的收转运网络,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

到2022年底,所有大、中型中转站完成改造提升;到2023年底,全省50%以上的中转站完成改造提升;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中转站改造工作全面完成,实现规范、环保、智能、安全运作,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三、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区位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区域协同、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城乡生活垃圾中转站,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提升集约化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高效。

遵循技术适用、环保达标原则,按照“密闭压缩、降噪除臭、渗滤液处理”三个系统全覆盖的标准,统筹谋划中转站改造提升项目,科学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确保中转站基础功能匹配完善。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一、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1.1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需求
大量城镇生活垃圾的产生,给城镇环境、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影响。

每年产生的城镇生活垃圾规模在逐年增长,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质量,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厕所、医院、学校等医疗垃圾,以及工业废气污染、植物残体、养殖业废弃物和其他各种有毒有害废物。

为此,建立综合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时有效的合理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城镇社会安全的必要做法。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
1.2.1无害化处理减量措施
1)实施日常综合资源利用,把可回收物和可再生物资源有效利用起来,以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2)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对源头造成的有害垃圾应及时处理,降低垃圾去向的负担;
3)采用生物调节技术,利用有机废弃物以及植物上霜降解、植物吸收、植物消除等方法处理有害垃圾;
4)探索新型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进行垃圾处理,建设高效、安全、绿色的垃圾无害处理设施。

1.2.2无害化处理技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浙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浙建〔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基本建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措施(一)强化工作统筹。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浙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5日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道功能性、结构性缺陷等短板,提升污水系统管理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全面实施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统筹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力争用5年时间系统提升改造污水管网,实现污水治理体系现代化。

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污水管网(均含提升泵站等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完成70%城镇建成区内问题污水管网的提升改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稳定可控、符合设计要求。

到2027年底,全面完成问题污水管网设施提升改造工作,实现污水管网标准化运维、智能化管理、常态化监管、数字化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排查,科学评估。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排查评估,分级分类建立风险隐患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2004—2007)“两个基本、两个率先”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党的十七大鲜明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为今后一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对我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新的部署。

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省政府决定,继续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2008—2010)。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省为龙头,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继续保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全国领先、生态环境质量全国领先。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2.02【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2月2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1月1日,杭州天子岭填埋库区露天作业时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工人在作业中掀开临时覆盖膜时发生意外,五名工人疑似吸入过量沼气,导致一名工人昏迷送医院抢救后死亡。

1月14日,杭州天子岭餐厨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在建罐体爆裂,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

为切实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坚决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始终把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作为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当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利因素,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理、运行监管责任分工,各尽其责。

要完善规章制度,细化措施方案,保障经费、人力等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共享。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隐患,规范运行管理(一)全面检查运行设施设备。

要指导督促各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等运营单位按设计运行要求,定期、全面、细致检查设施设备。

一是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本体及主要零件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有无明显制造缺陷,已安装的设备内部部件、相关零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设备老化情况,及时更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磨损、老化问题的相关部件,减少设备运行故障;三是检查电气防爆情况,确保防爆区内配备的电气设备、仪表的防爆性能达到设计要求,运作正常;四是检查消防设施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识到位、完整、有效,落实消防重点物品、场所、环节的人员在岗及管理情况;五是检查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排放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填埋气体按标准要求安全收集排放;六是检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格规范渗滤液导排、收集和处理,注意对收集池进行排风,防止沼气集聚,产生安全隐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以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简称“811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

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一)整治目标。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

3.编制瓯江、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包括鉴湖水系)、椒江(包括温黄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建立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钱塘江是浙江的母亲河。

加强钱塘江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部署和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目标要高于其他流域、整治要求要严于其他流域、整治进度要快于其他流域、整治成效要好于其他流域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的目标要求按照“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要求,钱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的3年目标是:到2005年底,流域水质达标率达48%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56%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5%。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全面达标,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全面提高,水域富营养化状况全面改善。

流域内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其中:萧山东片印染染化工业和衢江沈家化工园区2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6年底前实现“摘帽”;东阳南江医化工业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7年如期“摘帽”。

力争提前完成“两个率先”的建设任务,其中:2005年完成县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06年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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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贯彻“八八战略”、建设“两美”浙江的具体实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组织编制《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规划范围为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

规划基准年2015年,规划期限2016~2020年。

一、现实基础(一)“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扎实打好“五水共治”、“四边三化”攻坚战,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有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

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清运率为98%,比2010年提高4.4个百分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8%,比2010年提高6个百分点,其中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8%。

“十二五”期间,我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2540吨/— 1 —日,新增收运能力13630吨/日,新增转运能力14509吨/日,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59%,均超过规划目标。

但已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206吨/日(另在建308吨/日),略滞后于规划目标,主要由于项目选址困难、技术工艺反复比选等影响进度。

表1 “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表(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垃圾总量: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产生量1894.6万吨,清运量1856.7万吨。

“十二五”期间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清运量平均增长率分别为3.7%和4.7%。

日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2万吨,人均垃圾产生量约0.94千克/日。

垃圾分类:省内所有设区市均已开展垃圾分类,2015年各设区市完成“城区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50%”的目标;其中,杭州市市区分类收集覆盖率达80%以上,并被列为国内首批26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之一。

垃圾处理:2015年底全省转运站规模7.1万吨/日,运输能— 2 —力6.2万吨/日,全省所有县城均已建立垃圾收运体系。

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2015年底全省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共97座,包括焚烧处理设施40座,填埋处理设施52座,其他处理设施5座,处理能力近5.92万吨/日。

其中焚烧处理能力3.70万吨/日,填埋处理能力2.17万吨/日,其他处理能力450吨/日。

全省末端设施基本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

(三)存在问题在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垃圾分类有待加强,公众对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的意识有待增强,垃圾分类的收运与分质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二是项目落地难度加大,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对自身权益的重视,邻避效应更凸显,部分项目前期进度受到影响。

三是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由于监管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未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面临形势与需求分析(一)面临形势绿色发展提出更新要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我省要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重要的环保基础设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实现绿色发展要求更好地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达标运行。

美丽浙江建设提出更严要求。

“十三五”是我省协同推进“两— 3 —富”、“两美”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关键期。

随着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部分垃圾处理设施已不能满足日益严格的要求,应进行提标改造和扩容,提高处理处置能力和排放标准。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体现。

社会公众参与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公众对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原有的环境保护治理方式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革,社会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领域影响力的强化和深化,将成为环境保护领域未来面临的新常态,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二)需求分析根据近年平均水平,采用设市城市人均1.15千克/人·日、县城1.1千克/人·日、建制镇1.05千克/人·日、农村0.6千克/人·日和垃圾清运率99%标准预测,预估2020年全省垃圾清运量约2047万吨。

考虑到垃圾处理设施平均负荷率75%~80%,预计2020年全省处理设施能力需求约为7.5万吨/日。

2015年底全省已具备垃圾处理能力5.92万吨/日,考虑部分填埋设施需要封场或转为应急填埋场约0.68万吨/日,在“十二五”末的基础上需新增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约2.3万吨/日。

三、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 4 —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为新使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促进全省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质的提升,为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城市化推进进程,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县以上城市进行重点布局,推动联建共享。

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降低环境邻避效应。

健全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的发展。

科学论证、有序建设。

科学论证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制定分类办法,建立分类投放、运输、回收、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工艺,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

科学论证建设项目场址,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和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机制。

鼓励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三化”处理水平。

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用“互联网+”绿色生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 5 —政府引导,全民参与。

加强政府的科学引导和带动作用,调动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全社会参与的力量,逐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加强公众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能力显著增强,实现三个“全覆盖”,即建制镇以上垃圾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实现全覆盖、设区市市区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基本实现“全覆盖”、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基本实现“全覆盖”,显著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水平,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水平,力争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生活垃圾处理。

“十三五”全省新增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2.3万吨/日,总处理能力达到7.6万吨/日。

“十三五”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生活垃圾分类。

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断增强,垃圾分类水平显著提升,设区市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

有条件的设区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全省垃圾资源化率达到60%以上。

垃圾收运体系。

“十三五”新增重点收集中转设施规模约 1.2— 6 —万吨/日,新增垃圾运输能力1.1万吨/日,垃圾收运能力实现建制镇全覆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能力不断增强。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推进。

餐厨垃圾处理。

全省餐厨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三五”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3500吨/日,总处理能力达到5000吨/日,基本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全覆盖。

监管能力建设。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全过程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运用“互联网+”绿色生态实现监管手段、设施和机制不断创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

表2 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目标四、建设任务(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先易后难、先试点—7 —后铺开”的原则,通过提升民众责任意识、立法强制约束、有效经济激励、政府行政合力推动等路径,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

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完善环卫专业的回收系统与社会物资回收系统相结合的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加快建立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二)健全收转运体系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覆盖范围和运输设备水平,新增的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宜提高标准,同时升级改造现有的收运设施。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满足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等垃圾分类收运要求,并提高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引进社会资本开展垃圾收运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152座垃圾收运中转设施,新增转运规模约1.2万吨/日。

其余通过优化垃圾中转设施布局、技术改进等方式提高收运中转水平。

具体垃圾收运中转项目由各地区根据垃圾收集处置情况进行同步建设。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垃圾运输车数量1080台,新增运输能力为1.1万吨/日(含直运)。

运输设备按照规定要求配置,并满足密闭运输等要求。

(三)提升处理设施能力—8 —合理优化设施布局。

杭州、宁波等市应统筹布局城区的多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结合城市发展方向、环境功能区划、垃圾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确定项目选址。

其他设市城市与县城应妥善处理新建设施与已有设施的布局关系。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以国家正加快发展固体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为主要内容的静脉产业为契机,统筹谋划推进静脉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合理选择技术路线。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优化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有条件的设区市努力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对条件允许的地区,鼓励采用多种处理技术有效集成、合理配置的综合处理技术,鼓励垃圾焚烧厂与垃圾卫生填埋场配合使用,卫生填埋场进一步从原生垃圾填埋向残渣填埋、或应急处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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