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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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市XX区兴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XX省XX市XX区枣山镇大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00MA67CAULXQ。

经营者:王XX,男,19XX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被告:XX华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省XX市城南滨河路一段13号1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00694835941E。

法定代表人:李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奇,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7102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向被告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15日的租金57659.28元、车费2160元、堆码费2048元、维护费9877元和缺失零件赔偿费1784元,共计73528.28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29.30元/天的标准支付租金至还清所有租赁物或者赔偿完毕时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钢管1084.3米、扣件1049套、顶托531根,若不能返还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材料原价钢管16元/米、扣件6元/套、顶托16元/根的标准赔付;

四、请求判令被告以73528.2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为其承建的位于XX 华珂水景城项目提供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双方约定日租金单价、车费、维修费、堆码费、赔偿单价、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

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提供了所需租赁物资,但被告未如约履行支付租金及还货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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