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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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

问题及对策措施

【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稳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劳动领域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疑虑。本人试图就劳动关系的内涵、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以及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的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状况;特点;问题及措施。

【正文】:

1、劳动关系的内涵

在我们看来,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它指所有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称为社会劳动关系。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运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在狭义的劳动关系中,特别是工业、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是重要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分析的方面。

2、对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变化的分析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格局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劳资关系转变。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国有企业大多对原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整,逐步解除、终止或变更原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中短期劳动合同,使员工从“企

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逐渐改变了原来那种固化的、权利义务模糊的劳动关系,使之逐渐让位于相对松动的、双方权责对等明确的劳资关系。

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劳动关系群体初步形成。这两类人员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通常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至出现了许多“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

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劳动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

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由于供不应求,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多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低素质低技能劳动者供过于求,用人单位为了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大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这两方面情况导致当前的劳动关系出现明显的短期化态势。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岗位的稳定性下降导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下降,大量原在岗劳动者需要与企业重新确立劳动关系。这种岗位变动、劳动关系变更的频次在各类企业中都明显增多。

3、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在不同的经济模式下,往往表现出不同特色。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最明显的特点是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1)劳动关系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异军突起,令人瞩目,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它经济9种,与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格局的发展相适应,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不同的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以及企业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上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有所区别。

(2)劳动关系紧张化。

近年来,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增多,趋于紧张化,构成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中一个令人忧虑的重要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过程中,一时有关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劳动关系缺乏有效的调控,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改革本身需要调整既存的利益格局,这些就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难以避免地引起他们的不满。

(3)劳动关系法制化。

市场经济以法制为特征,同样,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也要求法制化。近年来,劳动立法逐渐受到重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如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4、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运作与计划调节并存。

具体体现在: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者就业、工资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提供等主要以劳动力市场为运行机制。但劳动力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在有些方面,政府有形的“手”,仍然在进行直接管理,有的地方,企业用工、工资调整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就业方面,“关系”、“权力”、“人情”等非市场因素仍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二,《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基本上实现契约化。但是,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第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当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的运行建立在法制的轨道上。

(2)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

这几年,我国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与此相适应,我国劳动关系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一方面从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来看,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形成、调整、

法律适用、价值取向等方面有不同的特点。从劳动关系的另一方面主体——劳动者来看,有保留原身份的固定工,有劳动合同制职工,有临时工,还有农民工、钟点工等;有拥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也有普通的工人,他们不仅身份不同,而且社会背景、自身素质、享受待遇、维权意识等也存在一定差别,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3)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明显失衡。

从理论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定规章制度等自主权,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劳动过程中,则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是相对的弱势群体,而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力量悬殊太大,无法与之抗衡。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

(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有的限制和阻扰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的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有的恶意拖欠、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有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重经济效益,忽视劳动保护,致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发生;有的重使用,轻培养,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的甚至非法搜身,拘禁、侮辱、打骂职工,侵犯职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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