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负责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建设物资联合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处理物资招标采购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投诉。
(九)负责铁路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对建设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一一培根铁计[2005]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咼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卜日法拉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总公司】
【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总公司】DAO KE ER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为美好的明天加油DAO KE ER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为美好的明天加油少年强,则国强第PAGE 1 页共__S 1 页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拟订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投资安排的和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投资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由铁道部掌握管理。
基本建设生产有关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安排项目和投资,生活有关小型项目一般地由铁道部安排投资额,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安排管理。
为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新建及扩建铁道部属局、院、厂、校(包括铁路分局、工程处)的机关办公楼、新建简易招待所、简易俱乐部、游泳池必须报经铁道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纳入计划。
二、调查研究,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综合平衡是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局、院、厂、校领导应组织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包括基建、设计部门)定期地或专题地对管内的各项设备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累和掌握各种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如何多快好省地提高运输、生产能力的各种措施,提出方案和计划,工程部门(或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为安排好施工进度,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从实际出发,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铁路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生产和建设,重点和一般,生产和生活,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以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对铁路的运输需要。
三、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即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布置编制计划建议;各单位按铁道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基本建设建议计划;铁道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于年前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给铁路各单位;各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基层单位,并报铁道部核备。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01•【文号】[80]铁计字100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1980年1月1日)为了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拟订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投资安排的和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投资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由铁道部掌握管理。
基本建设生产有关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安排项目和投资,生活有关小型项目一般地由铁道部安排投资额,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安排管理。
为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新建及扩建铁道部属局、院、厂、校(包括铁路分局、工程处)的机关办公楼、新建简易招待所、简易俱乐部、游泳池必须报经铁道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纳入计划。
二、调查研究,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综合平衡是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局、院、厂、校领导应组织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包括基建、设计部门)定期地或专题地对管内的各项设备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累和掌握各种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如何多快好省地提高运输、生产能力的各种措施,提出方案和计划,工程部门(或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为安排好施工进度,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从实际出发,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铁路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生产和建设,重点和一般,生产和生活,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以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对铁路的运输需要。
铁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及统计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及统计管理办法计划及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铁路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铁统计[2022年]77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22年236号)、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铁道部铁统计[2022年]200号)等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本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基本建设投资,运用尊重客观、综合平衡、宏观调控、有序投入的基本方法,统筹合理使用,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建设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本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建设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本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建设全过程。
第二章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第四条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实行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统一领导、统一制定、分级负铁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及统计管理办法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综合平衡、监督执行、统计分析、指标考核与提供决策的五项职能作用。
计划统计的最终审批权为筹备组组长。
第五条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由筹备组计划财务部归口负责,各部门参与。
各参建单位根据计划、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计划统计机构、配备计划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第六条“综合平衡”是计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计划过程中一要量力而行,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充分余地;二要真实可行,既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又要考虑局部服从全局;三要有序管理,处理好重点、一般和单列的关系;四要相互衔接,妥善处理好各部门计划指标的关系。
第七条计划、统计同步管理,逐步调整计划。
统计是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加强统计分析,为修正计划奠定基础。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计划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总计统 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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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其他项目的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初步设计及审查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等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编制程序为:(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次年勘察设计建议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公司运输经营发展、路网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建议。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将勘察设计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批准,纳入年度铁路发展计划执行。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通过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前,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对于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在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下达拨款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拨款计划垫付前期工作费。
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按实际签订前期费合同金额将前期工作费列入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纳入外资概算)。
在项目首次下达投资计划年度时,该项目前期工作费拨款计划应全部下达完毕,并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当年投资计划,总公司财务部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回垫付的前期工作费。
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的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第十二条立项决策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之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以及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手续,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等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未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区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或已纳入规划但工程浩大、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审查,并上报项目建议书或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已纳入规划的其他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五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审后,编写可研报告,经总公司审定后报国家审批并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咨询机构咨询评审后,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经省级政府联合审签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由路地联合批复。
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一并上报评审,经总公司决策后确定综合开发征地规模和土地费用。
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由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展财务效益评价时,应将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作为弥补项目亏损的收益一同进行评价。
项目投资预估算和估算应计列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可研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办理完成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并与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初步设计。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总公司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设计文件一并报总公司审批。
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开工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以内;项目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批,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以及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运输经营生产需要,统筹铁路建设规模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经总公司研究确定的基建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总公司所属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并对调整原因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基建投资计划主要内容为:(一)确定本年度销号、投产、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二)提出年度基建投资任务目标,确定年度投资规模、铺轨、投产工作量,明确各任务目标,提出保障措施。
(三)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起止年限、批准总投资、累计下达计划等),明确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各项款源组成、形象进度及新增生产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次年计划建议,经决策程序报送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牵头组织召开全路计划建议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对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的意见。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统筹宏观经济形势、在建项目剩余规模、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款源筹融资方案等,经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次年建设时序类别、投资额度和年度投资规模建议,上报总公司。
(四)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方案,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铁路发展计划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等文件。
(五)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决策制定次年基建投资计划,于次年1月下达执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资年度投资计划一并下达。
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下达计划按章节分解,编制实施计划,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须如实反映施工组织安排的年度工作量。
建议计划按批复概算、章节费用和款源性质编制,其他费用细化分项。
内容包括:项目批复总概算、历年计划及完成、本年度预计完成、下年度建议计划、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情况、Ⅰ类变更设计及工程形象进度等。
计划数据库分省报送。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调整建议,统筹国家要求、款源落实、项目进展和概算批复等情况调整计划。
在年度规模内的,以部门文件分批次下达;超出总公司批准年度投资规模或对年度投资规模调整的,经总公司批准后,以总公司文件下达。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计划以批复(调整)总概算为限。
项目实施中,征地拆迁和工程费用投资计划应严格在批复分章节概算以内,使用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根据变更设计批复情况逐步下达,末次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批复(调整)总概算一次下达。
第五章地方及企业出资第二十八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应按照项目可研批复、路地会议纪要等确定的原则和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在建议计划编制过程中要依据施组安排及出资模式,就年度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额度与其他出资方充分对接,制定三年滚动出资计划,保障资金落实,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控制项目财务成本。
第三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是协调地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确保到位。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认真核对地方资金到位数据,做到统计口径统一,数据真实可靠,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铁路在建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表》,对不同性质的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针对到位率低或筹资困难的项目与地方政府及企业进行重点协调、落实。
第六章非控股铁路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二条非控股铁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由各出资方按照合作协议共同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