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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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2001年真题

案例1.分析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

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

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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