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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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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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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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开枪杀乙,第一枪未能射中,当时有条件(如枪中尚有子
弹)再射击,但甲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 罪结果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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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
• 理由——
•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 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 止的未遂状态下。
•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 是被迫的。
• 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 13 6/27/2018 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 1.预备中止、实行 • 2.消极中止和积极 中止 未终了的中止与实 •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 行终了的中止
除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
• 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
即赶回赵家,此时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
被告人张某告知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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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将水倒掉。(——犯罪中止 )
2
刑法典 第二十四条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所谓没有造成损害,
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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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 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 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 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 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项错误。

刑法第七章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中 图分类号 : 941 D 2.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9.2 10.522 0)6080
主观 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 的观点。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 为人有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 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 行 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 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 2 如果行 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 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 条件 , 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 应认 定为犯罪中止 。 因为该 0 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 , 即行为人主观上 自动停止了犯罪 。 虽然 这种 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 尚不足 以 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 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 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 了犯罪意图。 ( ) 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点 二 犯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 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 使用 。 广义 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 : 而狭义的 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 , 不是 由于 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 。 所 以, 在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中称 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 的比较研 究。 两种未完成形态本质 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向 不 同, 概括为两句话 , 对于行为人来说 , 犯罪中止属于“ 能为而不欲 ” , 犯罪未遂属于“ 为而不能” 欲 。0 1犯罪中止是“ . 能为而不欲 ” 。即行为人 自认为还能够把 自己的 犯罪行 为继续进行下去 , 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 向既遂形态发展, 但 出于 自 身意志 因素的某种考虑 , 而主动 自愿地放弃 了犯罪或阻断了犯 罪的既遂 。这里需要 明晰的 问题是行 为人 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 与完成犯罪 , 亦即“ 能为” 是行为人 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 况的描述, 这是认定犯罪 中止的前提条件 。 但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 判断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 的还是错误 的一种分 别。 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 , 即行为人判断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 成犯罪, 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 , 行为人放弃 了犯罪, 自然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 容易发生问题 的是当主观对客 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 怎么认定 。 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 。 而事实上 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的情况下, 易与 容 犯罪未遂相混淆 , 比如行为人误把 白糖当成砒霜 意图毒杀仇人 , 但下 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决定停止了犯罪, 时即使行 此 为人继续进行下去也会因为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 既遂, 由于行为 但 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 是在他 自 认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 的时候而 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 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 , 犯罪 中止: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 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 , 但 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已不可能进行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 止, 因为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 自 愿的选择 , 而是一种被迫停止, 犯罪停下来即“ 欲为而不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 犯罪未遂是“ . 欲为而不能” 即行为人想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 但 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在 客观上不 能实现既遂。在实践中由 于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是以各种方式和强度作用于主体身上的, 如何 分析其属于意志 以内还是意志 以外的性质 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与 犯罪中止进行对 比性研究, 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因素的强制性达到使行 为主体除 了放弃犯罪以外别无选择的程度时 , 就是犯罪未遂, 否则, 即 使出现 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发生 了不利影响, 但尚未达到 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程度 时, 亦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环境下还可 以 有选择是否继续犯罪的相对意志 自由, 而行为人在继续犯罪与否两种 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并且选择放弃的时候, 成立 犯罪 中止, 而不是犯罪

刑法学(第三章)

刑法学(第三章)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五节 犯罪中止

讲稿二犯罪中止形态★教学目标与方法教学目标:准确掌握犯罪中止的含义及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具体案件中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与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体系位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两种情况: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里的位置。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既遂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根据是否造成了损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是什么呢?(一)政策说: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法律说:违法性与责任性减少。

(三)并合说。

三、特征(一)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2)自动性◆注意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非不能为,实不愿也。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非不愿也,实不能为也。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自动性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并有一定依据,而不论客观上有无继续犯罪的条件。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犯罪中⽌也就是说犯罪时候中断犯罪,那在法律上对于犯罪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中⽌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犯罪中⽌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从这⼀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的特征如下:(⼀)⾏为为⼈主观上具有中⽌犯罪的决意。

⾏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先,⾏为⼈明确认识到⾃⼰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为的实施是⾏为⼈⾃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的劝说⽽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的怜悯,转⽽防⽌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的成⽴。

(⼆)⾏为⼈客观上实施了中⽌犯罪的⾏为。

第⼀,中⽌⾏为是停⽌犯罪的⾏为,是使正在进⾏的犯罪中断的⾏为。

第⼆,中⽌⾏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为以不发⽣犯罪结果为成⽴条件,但这种结果,是⾏为⼈主观追求的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不能发⽣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为,不属于犯罪中⽌⾏为。

(四)犯罪中⽌必须是有效地停⽌了犯罪⾏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中⽌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满⾜法律上的限定条件,否则⾃⼰的问题处理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持,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合理的应对不同条件下,⾃⼰能否灵活的应对,这样事情的处置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在⽅式上的选择正确。

犯罪⾏为的发⽣不仅仅对他⼈造成威胁,同时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存在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准备。

2012考研法律硕士真题答案(非法学)

2012考研法律硕士真题答案(非法学)

2012考研法律硕士真题答案(非法学)
三、简答题
51.答案:犯罪中止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客观有效性
52,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53.答案:定义: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方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
含义: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力。

成立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券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即出自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个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的中⽌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

如何区分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犯罪中⽌、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对⾏为进⾏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1、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的是⿎励犯罪分⼦不要把犯罪⾏为进⾏下去,从⽽有效地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实⾏⾏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之前这⼀时空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在已经着⼿实⾏犯罪以后。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D项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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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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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由于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综合起来论述。ﻫﻫﻫﻫ(一)中止的时间性ﻫ
(三)中止的客观性ﻫﻫ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ﻫﻫ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中止形态。ﻫﻫ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止。ﻫ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致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
ﻫ(二)中止的自动性
ﻫ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ﻫ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ﻫ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做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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