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最新消息-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新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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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汇报版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汇报版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 过渡,是各项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 这次改革也要坚持。
三、养老金领取政策
1.老人老办法(待遇不降低):
改革前退休人员为“老人” 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 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 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 究解决。
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6.职业年金缴费
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6.职业年金缴费 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 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领取职业年金条件:(1)退休;(2)出国(境) 定居;(3)在职死亡。
三、养老金领取政策


单位:元/月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调整前 调整后 3045 3647 2660 3185 2310 2765 1995 2391 1771 2121 1631 1953 1505 1802 1435 1719 2530 3040 1995 2391 1771 2121 1515 1802 1435 1719 1883 2254 1701 2037 1554 1859 1435 1715 1358 1631
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 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2012-2014社会平均工资
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 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 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 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3)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 承。

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加强养老金发放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为应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旨在加强养老金发放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

首先,根据新政策,河北省将进一步加大养老金发放的力度。

在原有基础上,将适当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参保人员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此举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加他们的生活压力,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

其次,新政策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养老金发放管理措施。

为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将建立更加完善的养老金发放系统。

此外,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且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策还强调了养老金的精准发放。

通过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和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精确度,并避免任何偏差或差错。

此外,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将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此外,新政策还提出了鼓励灵活就业和延迟退休的措施。

政府将提供更多的创业支持和就业机会,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同时,通过适当调整退休年龄,推迟退休时间,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个性化需求。

最后,新政策还强调了加强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的重要性。

政府将加大对参保人员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权益。

这将有助于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和合理利用养老保险资源的能力。

综上所述,河北省的养老保险新政策旨在加强养老金发放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

通过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加强管理措施、精确发放、鼓励灵活就业和延迟退休以及普及养老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努力,将有效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新政策的引导下,河北省的养老保险制度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政策解读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政策解读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2. 2016年8月 我省启动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 保登记工作
(1)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冀政发[2015]43号文对参保单位和人 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职业年金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2)我局依据冀人社字[2016]13号文件规定的参保登记范围、按照文件规定的 参保登记流程开展省本级包括中央驻冀单位的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目前省本级参保登记 单位1956家,全省参保登记单位52620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3号)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3. 2017年7月 全面启动已参保登记单位征缴、发放 核心业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征缴政策解读
2020.8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1
征缴基本情况
2
征缴政策依据
3
税务征收建议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基本情况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1. 2014年10月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
(1)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 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 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在河北省统一企业从事工作的职工。

2.河北省统一企业指在河北省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个人缴费年限越长,月均工资越高,待遇越高。

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度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月度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次性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上限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应在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保险费。

2.参保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保自愿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参保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服务费用等。

七、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考核1.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基本养老保险的考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不达标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培训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识。

2.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培训工作,提升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河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河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河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工资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相关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养老保障政策。

一、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河北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是根据一系列因素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个人的工龄和职位级别计算基本养老金。

随后,将个人的工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得出实际发放的退休工资。

具体来说,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 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金 = 月工资 ×个人缴费年限 ×当地养老金缴费比例2. 退休工资计算:退休工资 = 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比例二、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河北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标准根据不同职级和年限划分。

1. 职级划分河北省事业单位的职级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等级。

不同职级的退休工资标准有所不同。

2. 年限划分退休工资标准还会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进行划分,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工资越高。

三、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调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问题加剧的需求,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也会进行调整。

1.年度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河北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标准每年都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幅度一般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相挂钩,以确保退休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不受影响。

2.经济情况调整在特殊经济情况下,如通货膨胀、经济衰退等,政府可能会采取一次性调整措施,以保障退休工资的稳定和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四、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标准不仅仅由个人工资和缴费年限决定,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1. 主观因素个人的工作表现、职位级别等主观因素会影响退休工资的标准。

优秀的工作表现和高级别的职位将使个人在退休时享受更高的工资待遇。

2. 政策因素退休工资标准的制定与政府的养老保障政策密切相关。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会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情况等因素,以确保退休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最新)

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最新)

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最新)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最新一是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増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养老金领取条件是什么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领取养老金: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2、在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3、个人需至少缴费满15年(包括过渡期内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相关法规,退休前无法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但若出现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参保人员死亡或者重复参保等特殊情况,则可以向养老保险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怎么提取大致流程是:参保人向银行申请取出,银行审批其是否满足提取条件,若是符合提取条件就扣除个税,然后把钱打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若是不符合提取条件是不能取出来的。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账户所在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

商业银行受理后会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法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5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07.29【实施日期】2008.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

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 件 号】冀劳社[2008]5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7-29【实施时间】2008-07-29【时 效 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

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河北今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河北今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第2篇
河北今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一、引言
依据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结合河北省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及退休人员生活需求,特制定本养老金上调方案,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调整范围
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3.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4.本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整金额准确无误地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2)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资金来源
本次养老金上调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其他事项
1.退休人员按本方案调整后的养老金,从2023年1月起发放。
2.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以本方案为准。
5.本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养老金调整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三、调整原则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

第三条基本养老金是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统一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发布。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

第二章养老金计发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一)年满60周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的女性工作人员;(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的工作人员;(三)不享受其他退休、离休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不得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八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所形成的账户资金,根据账户余额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省级标准和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发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养老金计发程序第十二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正式提交基本养老金申请材料;(二)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工作人员的申请材料,确定其符合养老金计发条件;(三)机关事业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四)省人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制定具体的计发方案;(五)省人社厅将计发方案反馈给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并通知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日期;(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级计发方案发放基本养老金。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0001)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0001)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 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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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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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最新消息: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有新规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意见明确,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

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的问题,意见提出,改革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比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该意见实施后,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意见规定执行。

原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条款,不再执行。

养鱼的观察日记大全_观察日记
一、研究背景True水是生命之源,鱼儿离不开水,那么怎样的水比较适合鱼儿生活呢?生活中的各种水都能够养鱼吗?带着问题,我开始了养鱼的实验。

二、准备工作
准备材料:自来水、千滚水、饮水机、农夫矿泉水、1.25升的瓶
子、8条鱼、食物
辅助工作:1.在瓶子上贴标签;2.取同量的四种水;3.选择同样品种的鱼;
三、我的预测
True我认为千滚水和饮水机烧开过的水是最不能养鱼的,因为这两者都是烧开过而冷却的水,里面缺乏氧气,所以难以让鱼儿生存。

而自来水和矿泉水是天然的,应该可以让鱼儿生存。

True四、开始观察
2013年8月16日
养殖技术员求职简历模板_简历模板
求职简历的外表一定要醒目,审视一下简历的空白处,用这些空白处和边框来强调你的正文,或使用各种字体格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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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相关经历
2014.01 - 2015.05 蛋业有限公司
养殖技术助理
协助养殖技术员对6000只标准化鸡栏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饲料搭配、蛋鸡生长/下单情况记录、以及病/老蛋鸡淘汰等工作
监控蛋鸡健康状况,及时对病鸡进行治疗(消炎、对症下药等)
其他经历2013.06 - 2013.09
饲料科技公司销售员
兴趣爱好
乐于从事畜牧养殖技术工作,对畜牧养殖具有极大的兴趣
电影、桌球、乒乓球
学会利用工作案例在求职简历里卖弄水平
如今这个年代如果还想像诸葛亮或者姜子牙那样等着人家来找你那可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学习毛遂自荐的精神就是积极学会推销自己。

当然现在我们都可以通过求职简历去实现这一步,而推销的水平高低对于求职简历的影响可是直接性的。

有些人要么不善于表达要么使用的方式效果差等,所以这里给大家介绍一种效率极高的方式就是利用工作案例去卖弄个人水平。

至于工作案例,我们的意见是最好另起一张纸去体现这个内容,这样可以让招聘者看得更加清楚,当然你也可以在工作经历里进行体现,这就看个人使用的案例说明状况如何,如果内容确实比较多而且无法再精简那么就放到后一页里,并且在工作经历介绍里要做个说明,以免招聘者不看第二页的内容,或者不知道第二页内容是做什么的于是直接扫过。

比如你想利用自己在某公司的某个案例说明自己的水平,那你可以在工作经历里这么写:某某时间,某某公司,某某岗位(某某成果,请见第二页详细说明)。

这时你工作经历里的其他经历就应该简单地做个描述,因为后面还有内容,你再详细地介绍其他经历不是导致整个简历内容过多吗?内容太多会影响导致阅读时间增多的,既然有一个重点那么其他的经历就应该简单地做描述。

通过案例怎么表现自己?你的成果是怎么取得的?你是如何做事先计划的?并且做了哪些防备措施?这个成果给公司带来的好处如何?如此你的才华不就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了吗?
药剂师简历
药剂师简历
年龄1987年8月29日工作经验一年以内
身高160cm婚姻状况保密
体重55KG现居城市广州
户籍广州性别女
民族汉族政治面貌团员
工作经历2009.7--2009.11韶关市中医院(国有企业)工作职位药剂师离职原因工作描述分别在西药房,中药房,中心药房,药库,制剂室工作,对药物基本熟识,读懂处方,给患者拿药,发药.
求职意向
月薪要求面议期望职位药剂师
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东莞佛山希望就职行业药剂师
求职方式全职职业状态随时
工作能力及专长
本人刻苦耐劳,有极强的上进心和责任心,专业知识扎实,绝对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因为本人曾经在医院药店都工作过,基本熟识工作流程,哪怕有的需要学习,我相信自己对这工作没问题,请各单位给予我一个机会,有你们的肯定我将做得更好.本人志愿到广州东莞等地工作,本人是应届毕业生,但是曾在韶关市中医院实习过,已经有几个月经验,对医院流程,医生处方基本熟识,基本胜
任医院药房工作.
教育背景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学校韶关学院医学院
所学专业药学毕业日期未填写
第一外语英语熟悉方言广州话
教育培训经历
2007.9--2013.6韶关学院医学院药学大专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无手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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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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