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会-税法-讲义-第13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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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概述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节税务管理

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

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新增)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①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②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新增):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关注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考点2.2: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相关链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603新增)。

P608,无力设账的举措: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制度、软件)和一个抵触处理办法(会计从税)。

3.关于账簿、凭证的记录和保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2.3: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的要求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

(2)简化发票申领程序。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3)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提出具体规定。

规定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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