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运输公司“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1、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2、认真学习动态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公司监控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处理;5、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通知车辆公司进行严肃处理;6、负责本公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7、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三、监控平台值班制度1、值班制度1、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监控人员值班;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2、交接班制度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四、监控管理应急处理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 110、120 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预算单位在支付财政资金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将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银行账户等纳入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实时动态监控。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财库〔2012〕30号
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
为加强省本级支出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四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主要是监督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和使用账户。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监控管理作用,突出事故预防,强化对运行车辆的动态监管,努力减少或消除车辆运行中安全隐患,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关于加强营运车辆承包人、驾驶人和卫星定位装置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X交运安[20XX]14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司车辆动态监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交运集团XXXX汽运有限公司机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单位)所属职能部门及入网车辆的承包人、驾驶人以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及要求(一)组织机构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工作平台设定为两级。
市公司监控中心为二级监控,主要负责对各单位监控对象的抽查、督查和技术指导。
单位监控中心为三级监控,负责本单位车辆监管的主体责任。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监控部门和监控人员日常履职履责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和督促。
(二)人员配置依据24小时工作的性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数量要依据单位车辆数及营运线路、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少于5名工作人员(含一名设备维护管理员)。
(三)监控管理人员要求1.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2,接受过有关业务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指挥驾驶人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3,熟悉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和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操作。
4,熟知本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基本信息、行驶路线、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三级监控的职责和工作要求1.负责监控室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2.申报单位车辆入网和退网相关手续,组织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按规定设置功能。
3.负责车辆的车载终端设备(含摄像头)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及时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电话联系,协调查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含摄像头存在颠倒、黑屏、白屏、焦距模糊、位置不正确等异常现象),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填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故障维修登记表》。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岗位,旨在规范动态监控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和稳定运行。
2. 监控内容2.1 网络监控网络监控是指对公司内部网络和服务器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网络流量监控:监测网络的数据流量,防止网络拥堵和流量攻击;- 网络入侵监控:监测外部攻击和内部非法入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网络行为监控:监测员工的网络使用行为,避免泄漏和滥用公司机密信息。
2.2 设备监控设备监控是指对公司内部计算机、、视频会议等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计算机使用监控:监测员工的计算机使用行为,包括打开的文件、网站浏览、登录和操作记录等;- 设备日志监控:监测设备的日志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视频监控:监测公司内部环境,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
3. 监控程序3.1 监控设置通过系统管理员为公司内部所有设备添加监控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端口设置:设定监控的端口和范围;- 用户权限设置:根据员工职位设置相应的权限和访问范围;- 监控阈值设置:设定监控的阈值和告警条件。
3.2 告警和处置监控设备在浮现异常情况时,会及时发出告警通知,管理员需要及时进行处置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现网络入侵或者攻击,需要拦截并追踪攻击来源;- 发现计算机使用异常或者非法操作,需要对涉案员工进行调查和惩罚;- 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异常,需要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 监控记录与存档所有监控记录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存储和备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设备监控记录,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存档,保证后续审查和调查的证据性;- 员工网络使用记录,需要在员工离职或者转岗时进行结算和清理;- 入侵监控记录,需要作为重要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完善整个安全架构。
5. 附件清单- 监控系统设置表- 监控告警处理流程图6. 法律名词及注释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议会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发布,取代了1995年《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了许多不同的规定和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车辆安全和减少不必要的事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讨论5项重要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制度1:车辆定位和跟踪为了更好地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并确保车辆安全,车辆定位和跟踪技术被广泛应用。
车辆定位和跟踪系统可以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和车速等信息,对于监测车辆的位置和状态非常的有效。
制度2:车辆维护管理车辆是生产和运营的重点资源,如果车辆发生故障和事故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所以,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汽车需要及时保养换代,对于风险高的车辆应该进行更加频繁和严格的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生命周期延长。
制度3:安全驾驶培训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中,安全驾驶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任何车辆事故都和司机的个人安全驾驶能力直接相关。
为了减少车辆事故,企业应该对司机进行安全驾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制度4:车辆派遣管理企业车辆派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优化车辆运营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最常见的已济办法是通过汽车动态监控系统追踪车辆存活的位置和运行状况,实现车辆运营和管理的优化。
制度5:车辆驾驶行为管理车辆驾驶行为管理是指为了降低车辆事故发生率而制定的行车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车辆驾驶员而制定,以保证他们在驾驶汽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并保持良好的行车操作习惯。
总结综上所述,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在保证车辆安全,提高车辆利用效率和降低企业风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完整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本物流公司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物流公司所属全部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
二、监控平台与设备1. 公司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数据准确、完整、实时传输。
监控平台具备车辆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提醒等功能。
定期对监控平台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其性能满足管理需求。
2. 公司所属车辆均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安装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监控职责与内容1. 设立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运行动态。
监控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监控平台操作和相关法规。
监控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2. 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速度:确保车辆不超速行驶。
连续驾驶时间:预防驾驶员疲劳驾驶。
行驶路线:核实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车辆状态:如车辆故障、异常停车等。
四、监控数据处理1. 监控人员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等,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驾驶员纠正。
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驾驶员,进行约谈和处罚。
建立违规行为记录档案,作为驾驶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2. 定期分析监控数据,总结车辆运行规律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培训计划。
五、应急处置1. 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处理。
如车辆发生事故、故障等,监控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2. 对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监控人员有权下达停车指令。
六、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监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监控工作有效开展。
考核内容包括监控人员履职情况、监控数据准确性等。
2. 对认真履行监控职责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处罚。
北斗GPS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14--72号1
卫交集发〔2014〕72号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司、公司各部门、各车队:现将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斗/GPS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营运客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宁夏道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客车运输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参运车辆的动态监控。
第三条北斗/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系统的使用,是对客运驾驶员及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实行动态监控的重要手段,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动态指挥、遏制营运车辆的违规经营的重要装置,对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保障行驶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公司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人员、各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经营者、乘务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控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公司北斗/GPS车载终端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室)设在汽车客运总站站内,利用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实行监控。
第六条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员7名。
所配备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由监控室对本公司参运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
工作时间(6:30- 12:00,12:00-18:30,18:30-21:30,21:30-次日06:30分),由公司安技部安排监控值班表。
夜班值班人员按照本文《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职责,负责车辆监控记录收集和信息处理。
第三章监控部门工作职责第八条监控室工作职责(一)监控室是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的主体部门,对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负责。
(二)监控室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按规定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安技部,经核查属实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
第二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
第三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六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第七条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1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九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动态监控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监控负责人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三条动态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十四条动态监控设备故障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专职监控管理,监控人员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在特控制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
第十八条对临时顶班驾驶员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
第十九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消除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监控人员将每月的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监控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终端系统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监控人员及时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监控员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我司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规范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 监控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渝交委安〔2011〕4号、重庆公运集团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装有GPS、3G摄像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3 内容平台安装要求: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平台监控内容车辆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车辆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超出核定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疲劳驾驶,驾驶员驾车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平台监管职责: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车管部监控平台的日常监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时掌控车辆的运行状态.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发现车辆恶性超速、单车多次超速等情况及时报告,对所有报警信息及时处警,同时向车管部平台发送气象、道路环境等相关安全信息.负责对车管部平台营运监控系统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备份、查阅、分析和处置,做好运行日志、数据抽查工作记录,并将上线率、定位率、处警率、处罚情况等相关数据填报月报表,上报集团安全保卫处.协助系统营运商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检修、调试、系统维护、终端转户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良好.车管部平台监控职责:车管部平台对运营车辆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报警,及时处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车管部平台应将规定的数据格式将车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载重吨座位、营运线路及起讫站点、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做好每日运行日志及运行数据抽查记录,确保对所有监控车辆在一个月度周期内的运行轨迹进行全部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终端信号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是否存在超速、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运行轨迹异常等.对终端信号中断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恢复终端信号传递;对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在排除技术原因的情况下,根据异常数据对其进行直接处罚;对需维修的车载终端应及时在迅捷公司报修系统上进行报修维修电话:,并做好登记.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采集肇事车辆行驶数据并备份保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车载终端及时向所属营运车辆提供包括气象、道路环境等内容的安全信息服务.每月22日前及时将当月本单位所属车辆监控的违规记录、处理情况、分析报表上报公司平台汇总.监控设备管理加强对车载监控终端的检查,教育广大驾驶员爱护和正确使用.除专业维修人员外,禁止私自打开终端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禁止私自打开终端主机机盖和终端显示屏进行装卸、改装、修理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车载终端的日常使用中,连接线应妥善保管,细致处理,不得将连接线进行拖拽,而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在日常工作中,驾驶员应保护好车载终端显示屏,避免直接曝晒于太阳光之下;驾驶员应保持驾驶室内环境整洁、干燥,避免显示屏、车载终端等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车管部平台要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等各种违法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坚持“超速必处,上90必罚”的原则,采取“第一次超速罚款50元,第二次超速罚款100元,第三次超速罚款200元,第四次超速罚款1000元,第五次超速清退出单位”的处罚措施,执行到位.同时每月要对连续超速达三次以上的驾驶员组织专题学习,写出书面保证.对超速报警中漂移情况的认定,应着重关注隧道出口、山区路段等区域,以及速度值陡升陡降或断点时间较长的现象.对速度值匀速上升且有连续轨迹点的超速报警应认定为正确报警.禁止故意损坏终端、安装开关,挪动、屏蔽、干扰终端天线等消极对抗正常监控的行为;严禁车辆私自改变营运线路,越线行驶;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2000元,对情节恶劣者予以清退.考核每月结束后,公司平台将根据当月安全监控的违章处罚率、处警率、上线率、定位率等数据对车管部平台进行考核.其中违章处罚率必须达100%,处警率、上线率、定位率必须达95%以上含95%.每月的月度考核结果将纳入每月及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车管部平台监控人员在日常监控中应及时发现故意损坏终端、安装开关、屏蔽干扰天线、严重超速等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车辆或驾驶员要采取措施,执行到位.凡因上级部门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车管部平台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措施的,将对车管部平台监控人员处罚50元—500元.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1 目的为了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监督本公司车辆的服务质量及保障乘客驾驶人员出行安全,公司对GPS平台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值班管理.3 内容公司实行GPS监控人员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平台发送管理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规车辆.在特控制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消除违章行为.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时,立即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或电话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监控日志记录,做好违规违章车辆记录、处理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制度1 目的为确保GPS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GPS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监管,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行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卫星定位装置定期检查、适用情况及日常维护的管理.3 内容公司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使驾乘人员认识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对于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企业的管控.认真执行GPS安全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监管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定期对本企业的道路运输GPS监控情况组织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对违反GPS管理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车载GPS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汇总登记,联系GPS运营商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畅通.驾驶员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严禁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GPS终端信号,致使车辆无法监控.严禁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营运车辆.待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维护人员对新入户车辆安装规定要求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和回收报废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定期对车载GPS终端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计划检修和处理日常故障,力求使所修设备尽快恢复原有功能,并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认真详细地做好维修记录.爱惜检修工具、设备、仪器仪表,不浪费检修消耗性物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刻苦钻研维修技能,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及系统情况,注意总结实际经验,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尊重领导,服从调度和工作安排,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温财预执〔2013〕4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财预执〔2013〕458号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现将《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3年7月17日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通过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督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出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出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市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市级预算资金支出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职责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市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和市级预算执行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三)负责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用款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五)受理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司内部流程、活动和资源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控和管理,以实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及时掌握和有效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和损失,并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基础。
本文将介绍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操作规范。
2. 重要性和目标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降低风险和损失。
其主要目标包括:- 实时监控公司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基础,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内部流程、活动和资源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 降低风险和损失,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3. 实施步骤和操作规范3.1 设立监控目标在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前,首先需要设立明确的监控目标。
这些目标应该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并能够衡量和评估公司的运营情况。
监控目标可以包括销售额、利润率、客户满意度、产品质量等指标。
3.2 确定监控指标根据监控目标,确定相应的监控指标。
监控指标应该具备可量化和可衡量的特点,并能够反映公司的运营情况。
常见的监控指标包括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库存周转率、员工满意度等。
3.3 系统建设为了实现动态监控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应该能够从各个方面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并能够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展示。
同时,还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3.4 数据收集与分析建立监控系统后,需要定期收集和整理相应的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解读。
数据收集的方式可以包括手工录入、自动导入等。
在分析和解读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方法,以发现潜在问题和趋势。
3.5 监控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监控报告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传达。
监控报告应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提供相应的分析和解决建议。
监控报告可以定期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即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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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