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病区被监管人员收治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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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病区被监管人员收治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病区住院被监管人员的收治工作,明确收治对象,加强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职责,防范事故,确保安全,制定本细则。

1-02 收治对象

1、监管病区收治对象为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即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被监管人员。

2、对于办案机关在送押过程中遇到符合监所不予收押情形,被作出拒收或暂缓收押的,经协调后,并经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入所收押手续,可以送至监管病区住院治疗。

1-03 收治条件

监所在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送至监管病区住院治疗:(一)突发疾病,监所无医疗条件的;

(二)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的;

(三)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的;

(四)突发严重病伤或原有疾病加重的;

(五)突发不明原因意识丧失等有死亡危险的;

(六)其他病情严重,需到医院诊断治疗的。

1-04 职责划定

1、监管病区:负责收治人员的疾病治疗;负责办理送治人员的收治手续,组织协调看护、管理和教育等工作。

2、监管支队:负责办理送治人员的收治审批手续;负责办理出院人员的出院审批手续;负责人员调配和费用。

3、原所在监所:负责送治人员的换押、提讯、提解、律师会见等所有法律手续办理及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带出监管病区检查、鉴定等工作的安全警戒;负责住院在押人员的日常护理工作;配合监管病区看管送治人员;负责因病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1-05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二章送治和收治

2-01 送治

1、对经协调可以到监管病区住院治疗的被监管人员,由其所在监所填写《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审批表》,监所医生提出建议,经监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监管支队领导审批并开具《监管病区住院治疗通知单》,凭《监管病区住院治疗通知单》及监所收押凭证由监管病区办理收治手续。

2、现押于全市公安监所(看守、拘留、戒毒)的被监管人员,遇患病需要送治的,由所在监所负责。

3、送押过程中遇不符合监所收押情形,经协调后办理收押手续后需要送治的,由送押单位负责。

2-02 收治

1、查验法律文书

由监管病区负责查验以下法律文书:

(1)看守所送押的需提交: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和在押人员《收押登记表》收押。

(2)拘留所送押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3)强制隔离戒毒所送押的需提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上述凭证原件交由负责收押的监所存档。在送治时需提交复印件并由所在监所加盖公章提交。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治。

2、查验相关凭证

由监管病区负责查验以下收治凭证,没有以下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治:

(1)监管场所收押凭证。

(2)《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审批表》。

(3)《监管病区住院治疗通知单》。

以上证明文书,前两项由送治监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审批表》原件交监管病区存档;《监管病区住院治疗通知单》原件交监管病区存档。

3、开具回执

监管病区办理完收治手续后,应当开具《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回执》交由送治单位。

4、履行告知

监管病区对收治的被监管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如同在监管场所羁押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应当告知其在监管病区治疗期间,必须遵守如同在监管场所羁押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5、人身和物品检查

监管病区收治被监管人员,应当对其人身、体表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被监管人员捺指印后,交监管场所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送押单位代为送治的直接交由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章管理

3-01 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监管病区可视情依法对其加戴械具;确保民警二十四小时双人值守,并建立值班、巡视登记制度,内容包括:值班民警、领导查班及民警交接班、械具检查和办案或律师会见等情况。

3-02 对于收治的被监管人员,男性与女性、同案人员、传染病人与普通病人,应当进行分类关押。对于需要单独关押的人员,由送押单位提出,并报告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应当以病室为单位配备相应的责任民警进行管理,女性被监管人员应由女民警负责管理。

3-03 监管病区对收治的被监管人员要制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本办法所列指的证明文书以及被监管人员治疗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等。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查阅档案须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

3-04 为便于对收治人员进行有效的治疗、管理和教育,监管病区要与监所同步掌握收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进程,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要及时通报监管场所;同时通过谈话摸底、向办案人员及原所在监所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被监管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被监管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住院被监管人员每人每周不少于一次谈话教育,并且做好谈话教育记录,对女性被监管人员的谈话教育,应当由女性民警或者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3-05 对被监管人员所住的病室,监管病区值班民警应当每日入病室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可供行凶、脱逃、自杀或进行破坏活动的违禁物品,并建立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第四章执法

4-01 住院被监管人员的提讯、提解、律师会见等法律手续均在所在监所办理,办完手续后持上述凭证复印件(加盖监所公章)及监所开具的通知单到监管病区安排或办理;判决生效的住院被监管人员可以安排家属会见,但要严格控制会见次数和会见人数,不得在下班时间安排会见;收发信件及顾送物品由所在监所予以审查、审批,由监管病区进行登记移交。

4-02监管病区对因公来院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明和上述凭证;要建立提讯、提解、律师会见、家属会见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提解、律师会见、家属会见的单位、人员、被提讯(提解、会见)人以及起止时间等进行登记,提讯及提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监管病区应当建设配备必要的提讯、律师会见、家属会见等功能设施,提讯、律师会见、家属会见应当在上述指定场所进行;监管病区应当对提讯、律师会见进行依法监督,对家属会见进行现场监视。

第五章出院

5-01办案需要出院

收治人员提解出院、带出鉴定或其它临时出院时,应将《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回执》留存于监管病区,待收治人员收回后再予以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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