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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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管理方法
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立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工程建立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是指《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总体规划(xx~xx 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引调提水工程。小型水库建立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程建立任务和投资规模,分年度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立和管理,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立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立任务。
第五条建立工程责任制度。
(一)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程建立负总责。要加强对工程的监视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催促整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实施,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的日常建立管理工作。
— 2 —(二)省水利厅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和建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视管理,并做好建立工程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省水利厅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建立责任书。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条省水利厅制定《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调提水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工程法人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地区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应到达初步设计深度,按工程单独编制,统一装订成册并及时上报。
第第八条条省水利厅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级实施方案的技术指导和合规性审核。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要以满足在发生不同程度干旱时保障对象的根本用水需求为工程建立目标,对水源保证率、保障对象、应急供水量等技术要素严格把关。
第九条条县级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程序:
(一)合规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县级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工程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投资。
(二)工程审批:省水利厅组织对县级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并依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建立管理第十一条条工程实施原那么上要求当年审批、当年开工、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确保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建立条件较为复杂的工程,可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条工程建立管理实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工程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提出工程法人组建方案,报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符合条件的工程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集中行使工程管理权。工程法人是工程建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生产平安负总责,并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法人批复文件抄送省水利厅及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备案。
(二)实行分县打捆招标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视管理,实行年度工程分县打捆招标方式,以节约招标本钱,加快招投标进度。要依法标准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4 —(三)强化监理机构职责。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现场监理力量,加强过程监视,强化监理职责。
(四)严格实施合同管理。工程法人要依法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内容实施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条工程建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平安管理和监视体系,强化质量监视,严把质量和平安关,确保工程质量、平安和进度。工程建立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或工程建成后出现重大运行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立的日常监视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程建立现场监视巡查,发现问题可出具书面监视意见。工程法人应根据督查意见切实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条工程建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各工程建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建立内容、规模和标准,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调整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水规计〔xx〕93 号)执行。重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程建立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根底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赣水防办字〔xx〕8 号)、《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中央投资月报统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计财字〔xx〕22 号),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建立、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的逐级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条工程建立单位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及时建档保存工程建立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音像材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条工程建立资金以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和地方自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九条条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方案下达,缺乏局部由地方财政配套或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方案和省级配套资金方案下达至工程所在市、县,工程建立资金设立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条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主体工程建立,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五章工程验收及运行管理— 6 —第二十二条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工程建立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条工程竣工验收并具备运行条件后,工程法人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良性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六章监视检查第二十四条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使用及工程建立、管理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配合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的对上一年度建立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前期工作、建立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条工程监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建立任务进展明显滞后、地方建立资金缺乏、信息报送缓慢、管理和平安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削减下一轮《实施方案》建立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视检查,建立健全监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