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制度

合集下载

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人员及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药剂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制、发放、废弃处理等工作。

2. 核医学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临床应用,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安全负总责。

4. 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放射性药品的采购与验收1. 药剂科应根据临床需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射性药品目录和品种进行采购。

2. 采购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具有合法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3. 药剂科应定期对放射性药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五、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与保管1. 放射性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储存柜应具备防护功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2. 放射性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下储存。

3. 药剂科应定期对储存的放射性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六、放射性药品的使用1. 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使用放射性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控制剂量,确保患者安全。

3. 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4. 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七、放射性药品的废弃处理1. 放射性药品的废弃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药剂科应定期对废弃的放射性药品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 废弃的放射性药品不得随意丢弃,应放入专用容器内,并做好标识。

八、监督检查1. 药剂科应定期对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放射物品管理制度

放射物品管理制度

放射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内放射物品的管理,确保职工及患者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稳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放射物品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医院内的放射物品包含各类放射性医用物品、放射性药剂、辐射设备等。

第三章责任与权限第四条医院放射物品管理的重要责任为医院管理层,由医院管理员进行具体担负。

第五条各放射物品使用部门负责放射物品的采购、领取、储存、使用、消耗、报废等工作,并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放射物品的采购与领取第六条医院放射物品采购工作必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放射物品的采购须经过医院管理员审批,并由指定的专人负责采购程序。

第八条放射物品的领取必需由专人前往供应商指定地方领取,并依照领取单上的认真信息进行验收。

第九条放射物品领取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或证明。

第五章放射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放射物品必需特地设立储存区域,确保放射物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放射物品储存区域应有防护门、防护墙等设施,并配备必需的放射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放射物品的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消毒,确保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物品使用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证书的人员操作,并依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放射物品的使用必需保证操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减少辐射泄露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放射物品的使用必需记录详实,并定期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六章放射物品的消耗与报废第十六条放射物品的消耗必需在储存期限内进行,过期或失效的放射物品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放射物品的报废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禁止随便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十八条放射物品报废必需由指定人员进行,核实报废数量、种类,并填写报废记录和报废申请单。

第十九条放射物品的报废必需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记,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培训与安全防护第二十条医院必需定期对放射物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医院放射性物质_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物质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医院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预防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试剂等。

三、职责1. 医院放射科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工作,包括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

2. 医院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放射性物质不流失、不外泄。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理、安全使用。

4.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确保科室工作人员遵守本制度。

四、管理措施1. 购买与审批(1)购买放射性物质前,须向放射科提出申请,说明用途、数量、规格等信息。

(2)放射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途合法、数量合理、规格符合要求。

(3)审批通过后,由放射科统一采购。

2. 储存与保管(1)放射性物质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需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储存的要求。

(2)储存室内须配备放射性物质储存柜,储存柜须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

(3)储存室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储存室的安全。

3. 使用与操作(1)使用放射性物质前,操作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技能。

(2)操作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3)使用放射性物质时,须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4. 废弃与处理(1)废弃放射性物质须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废弃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2)废弃放射性物质需由放射科统一收集、包装、运输,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废弃放射性物质处理过程中,须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

五、监督与检查1. 医院放射科负责定期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理、安全使用。

3. 医院保卫部门负责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不流失、不外泄。

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一、概述放射药品是医疗机构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药物,在医学影像学和核医学诊断、治疗中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患者的安全和放射药品的合理使用,医院需要建立放射药品管理制度,对放射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放射药品的购进1.严格按照医院的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放射药品的采购。

2.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采购流程,确保放射药品的质量。

3.在采购过程中,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和数量进行交付。

三、放射药品的储存1.放射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放射药品的储存室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条件,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并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四、放射药品的使用1.放射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患者的安全。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使用药品的剂量、途径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复习和考核。

3.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暴露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五、放射药品的处置1.放射药品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理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2.废弃放射药品应妥善包装,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封存和处置。

3.医院应建立相应的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药品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六、放射药品的监管和风险评估1.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放射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放射药品的管理和监督,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2.进行放射药品使用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潜在的突发事件。

3.定期开展放射药品的库存盘点和质量检查,确保放射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七、制度执行与培训1.医院应制定具体的放射药品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制度的执行。

2.对放射药品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医院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放射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2. 医院药剂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工作。

3. 医院设备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

4. 医院保卫科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运输、安全保卫等工作。

5. 医院护理部负责放射性药品的护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医院放射科应根据临床需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品种、规格、剂量进行采购。

(2)采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

2. 使用管理(1)医院放射科应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规程,并严格执行。

(2)使用放射性药品时,需遵守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剂量、操作程序等。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储存管理(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室内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2)储存放射性药品时,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储存放射性药品的容器应密封,标签清晰,标识明确。

4. 运输管理(1)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需遵守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2)运输放射性药品时,需配备专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5. 处置管理(1)医院放射科应制定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并严格执行。

(2)放射性废物处置前,需进行分类、打包,并标识清楚。

(3)放射性废物处置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粒子的保管使用制度

放射性粒子的保管使用制度

放射性粒子的保管使用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放射性粒子的保管使用制度根据《放射性粒子组织间近距离治疗肿瘤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请领手续:(一)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病人治疗计划,提前三天向采购部门提出购进粒子的种类、活度和粒子数量的计划。

(二)临床医生凭科室负责人签单请领粒子,并办理书面出入库手续,认真核对粒子数目和检验标签说明书。

(三)临床使用医生在核对治疗计划后,按治疗登记册要求逐项填写使用登记册内容并报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名。

二、保管使用手续:(一)放射性粒子和使用登记册由专人、设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并有明显放射性标志,使用前后要填写使用记录并签名,科室负责人要核查,保险柜外的剂量率不应超过µSv/h。

(二)放射性粒子出库后,要立即装入带有屏蔽的植入装置内,余下粒子放入铅罐内,抽查总数的10%活度,偏差>5%时及时上报科主任。

(三)装有粒子的植入装置在消毒前要贴标识,并与护士办理交接手续。

(四)按消毒条件要求进行消毒,消毒后放专柜保管,不准裸露放置在科室内。

(五)任何人不准私自转借,购进放射性粒子,绝不允许把粒子私自带离保管场所和治疗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

(六)每次治疗前后要认真核对粒子使用数量,及时清理植入装置,如有遗失要仔细查找,并登记。

(七)如发现粒子源有破损,要停止使用,并密封包装后放入专用铅罐内,与供应商及时联系,并报上级部门。

(八)应配备必要的辐射剂量和表面污染检测仪器,有条件的单位应添置经校正过的放射性活度测量仪器。

放射性粒子临床应用技术流程根据《放射性粒子组织间近距离治疗肿瘤规范》制定本流程。

一、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的病人,应有明确的诊断材料,完备的病案记录,一般要求住院实施。

二、制定治疗计划(TPS)前,要认真核对病人的医疗挡案,如果发现临床检查与近期影像学检查结果不符合,要及时重复影像学检查纠正。

三、制定TPS时,临床靶区由治疗医生和物理师确定并报上级医师核准。

放射性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预防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放射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放射性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放射性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

四、放射性物质管理1. 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处置放射性物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建立放射性物质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台账,记录相关信息。

3. 对放射性物质进行分类、标识,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使用。

4. 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

五、辐射防护与监测1. 建立辐射防护制度,制定辐射防护方案,确保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员工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对辐射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应急预案1. 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放射性事故的能力。

3. 对事故现场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组织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1. 成立放射性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单位放射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医院放射性废品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废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放射性废品的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防止放射性污染,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产生、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放射科负责放射性废品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并设立专人负责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

2. 医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 医院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放射科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

四、放射性废品分类1. 废液: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废液、放射性溶液等。

2. 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

3. 废气:放射性气体、放射性蒸汽、放射性尘埃等。

五、放射性废品管理要求1. 产生放射性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品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2. 放射性废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渗、防辐射等设施;(2)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3)储存场所的面积、容积应与放射性废品的种类、数量相匹配。

3. 放射性废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4. 放射性废品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进行。

六、监督检查1. 医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医院放射科应定期对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1. 对在放射性废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疗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医疗机构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防止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1.1 医疗机构应设立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1.2 放射性物质使用部门应设立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

1.3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应接受放射性物质安全培训,掌握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放射性物质采购与储存2.1 放射性物质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2 放射性物质应储存于专门的放射性物质储存间,储存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储存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放射性物质标志。

2.3 放射性物质储存时,应按照物质的性质、数量和储存要求,合理规划储存位置,确保放射性物质安全。

三、放射性物质使用与管理3.1 放射性物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使用方案,并报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2 放射性物质使用时,应按照安全使用方案进行,确保操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安全。

3.3 放射性物质使用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放射性物质得到安全处置。

四、放射性废物处理4.1 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4.2 放射性废物处理前,应进行数量、成分和危害程度的评估,并填写《放射性废物处理申请表》,报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3 放射性废物处理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五、放射性物质安全检查与培训5.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放射性物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性物质安全。

5.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放射性物质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责任
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四、放射性物质的购置和储存
1. 购买放射性物质需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 放射性物质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与处理
1. 使用放射性物质前,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设备、场所和人员的要求。

六、事故应急和报告
1. 发生放射性物质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2.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安全监督和检查
1.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依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
本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科技要求。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doc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doc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

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

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

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放射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采购与验收1. 采购放射性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质量。

2. 采购的放射性物品应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3. 验收放射性物品时,应检查放射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四、储存与保管1. 储存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具备防辐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等条件。

2. 储存放射性物品应按照放射性物品的类别、规格、数量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的整齐有序。

3. 储存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窗等。

4.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放射性物品的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使用与操作1.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 使用过程中,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4. 使用完毕的放射性物品应及时回收,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运输与废弃1. 运输放射性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证书。

3. 废弃放射性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七、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放射性物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医院放射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放射物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和销毁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放射科负责放射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工作;2. 药剂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及注销等工作;3. 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科室放射物品的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工作;4. 保卫科负责放射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放射物品的采购与验收1. 采购放射物品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2. 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3. 采购的放射物品到货后,由放射科或药剂科负责验收,确保物品符合要求;4. 验收合格的放射物品,应立即进行登记、储存。

五、放射物品的储存与保管1. 放射物品应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储存,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2. 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3. 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柜、防护屏等;4. 储存场所的钥匙由专人保管,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放射物品的使用1. 使用放射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手套等;4.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

七、放射物品的回收与销毁1. 回收放射物品时,应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确保回收过程安全;2. 回收的放射物品,由放射科或药剂科负责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要求;3. 销毁后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1.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物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2. 使用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放射科负责解释。

医院辐射安全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回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回收,防止辐射污染,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源的使用、储存、回收和处理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辐射安全回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辐射源的安全回收工作。

3. 辐射安全回收小组职责:(1)负责辐射源的安全回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负责辐射源的登记、储存、回收和处理;(3)负责辐射源回收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4)负责辐射源回收后的环境监测和评价;(5)负责对辐射源回收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辐射源的安全回收程序1. 辐射源登记:使用辐射源的科室在购置、使用前,需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申报,登记辐射源的相关信息。

2. 辐射源储存:辐射源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需满足以下要求:(1)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2)有明显的辐射警示标志;(3)有专人负责管理。

3. 辐射源回收:辐射源使用完毕后,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回收:(1)使用科室填写辐射源回收申请表,经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2)回收人员佩戴防护用品,使用专用工具进行回收;(3)回收的辐射源应放入专用包装容器,并密封。

4. 辐射源处理:回收的辐射源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辐射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五、辐射源回收过程中的安全防护1. 回收人员应接受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掌握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2. 回收过程中,回收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3. 回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回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回收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辐射源回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医院辐射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回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等的回收、处理和管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辐射回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辐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3)组织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4)负责辐射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5)开展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辐射防护意识。

四、辐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管理1. 辐射源、射线装置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2. 辐射源、射线装置的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辐射防护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

3. 辐射源、射线装置的运行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4. 放射性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五、辐射废物回收处理1. 辐射废物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低放废物、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

2. 辐射废物收集:使用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并标明废物类别、产生时间、产生单位等信息。

3. 辐射废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应保持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

4. 辐射废物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5. 辐射废物处置: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并签订处置合同。

六、培训与宣传1. 医院定期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辐射防护意识。

2.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辐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对辐射安全的认识。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辐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医院放射物品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放射物品的管理,确保放射物品的安全使用,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防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放射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放射科负责放射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管理工作。

2. 各科室使用放射物品的医务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确保放射物品的安全使用。

3. 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放射物品的分类与管理1. 分类放射物品分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含放射性物质的产品等。

2. 储存放射物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储存室应设置在安全、通风、防辐射的场所。

(2)储存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等。

(3)储存室内应标明放射物品的种类、数量、辐射水平等信息。

3. 使用(1)使用放射物品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2)使用放射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使用后的放射物品应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 废弃废弃的放射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放射物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加强放射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3. 定期对放射物品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有效。

4.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放射物品的管理,确保放射物品的安全使用,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放射性核素的采购、领取、保管、储存、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核素的采购、领取、保管、储存、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核素的采购、领取、保管、储存、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1.国家规定采购与使用放射性核素实行许可证制度。

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规定允许使用量范围内,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2.放射性核素及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应有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到货后迅速取回,及时登记,专库专柜妥善储存,防止丢失或变性。

3.使用时,将放射性核素移入专用铅罐内,盖上铅盖,贴妥标签,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放射性浓度及日期,出厂说明书妥加保存,以备查对。

4.标记及注射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防止发生差错。

应定期质控检查,如需要可随时检测。

5.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不符合质控指标者不得使用,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6.放射性核素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

7.放射性核素空容器应固定地点集中存放和按规定退回生产厂家。

医院放射物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物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物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放射物质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订立本《医院放射物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使用、存储和处理放射物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治疗、放射诊断、核医学等科室。

二、放射物质的管理责任1.医院将设立特地的放射物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担负主任委员,相关科室负责人担负委员,负责订立、解释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2.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射物质管理工作,明确科室的放射物质管理责任,并进行定期督查与评估。

3.每个放射科室应指定专职的放射物质管理员,负责放射物质的接收、存储、使用、处理等管理工作,并定期更新相关知识。

三、放射物质的分类和标识1.依照放射性不安全度和危害程度,将放射物质分为四类:A类(高危)、B类(中危)、C类(低危)、D类(可允许负载)。

2.放射物质应在容器上标注识别名称、入库日期、有效期限、容器的放射不安全码等信息,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标识。

3.禁止私自更改、移除、掩盖或掩盖容器的标识,凡属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

四、放射物质的接收与存储1.严禁私自接收和购买放射物质,需经过相关科室和放射物质管理员的审核和批准,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程序。

2.放射物质管理员应建立放射物质存档,记录放射物质的来源、批号、过期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并确保管储环境的安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3.放射物质应存放在专用的放射物质储存柜中,柜内应设有可信防扰包装,定期进行密封、巡查和检测,避开任何辐射泄漏。

五、放射物质的使用与处理1.放射物质的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科室医务人员完成,且必需在医学影像学或治疗计划的引导下进行。

2.使用放射物质前应确认病患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并将其记录在病历中,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3.医院应订立放射物质的废弃物处理方案,并设立废弃物收集点,规范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理。

4.放射物质管理员负责监督废弃物的封存、移交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制度
2015-3-20修订
根据《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此制度。

1.获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准入科室和医师根据患者肿瘤大小,
通过TPS计划系统计算所需要植入的放射性粒子数量,通过在医务处和药学部备案的放射性粒子订货人员提前一天向我院确认的供货商订货。

2.使用量不得超过我院在《辐射安全使用许可证》备案的日最大量,
如果病人量增加,每日最大量超过《辐射安全使用许可证》备案的日最大量时,科室向医务处报告,由医务处向北京市环保局做放射性粒子日使用最大量增量备案。

3.科室将订货信息向药学部库房提交采购申请,药学部确认采购信息,
4.科室执行《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管理制度》,做到
按照依法使用放射性粒子。

5.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使用科室的医务人员于供货方核对使用的粒子数量,双方确认并签字。

植入粒子的条码粘贴在《煤炭总医院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知情同意书》背面上,以备追溯。

6.剩余的放射性粒子由供货人员签字后,我院执行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同意的不得实施放射性粒子的储存工作,在辐射安全防护条件下带离医院。

7.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院将放射性粒子供货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供货人员相应资质在医院备案,依法参与医院放射性粒子运输和使用工作。

8.使用粒子的医务人员详细登记放射性粒子组织间植入的实际用量,并将实际用量以单据形式提交药学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