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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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制度

2015-3-20修订

根据《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此制度。

1.获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准入科室和医师根据患者肿瘤大小,

通过TPS计划系统计算所需要植入的放射性粒子数量,通过在医务处和药学部备案的放射性粒子订货人员提前一天向我院确认的供货商订货。

2.使用量不得超过我院在《辐射安全使用许可证》备案的日最大量,

如果病人量增加,每日最大量超过《辐射安全使用许可证》备案的日最大量时,科室向医务处报告,由医务处向北京市环保局做放射性粒子日使用最大量增量备案。

3.科室将订货信息向药学部库房提交采购申请,药学部确认采购信息,

4.科室执行《煤炭总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管理制度》,做到

按照依法使用放射性粒子。

5.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使用科室的医务人员于供货方核对使用的粒子数量,双方确认并签字。植入粒子的条码粘贴在《煤炭总医院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知情同意书》背面上,以备追溯。

6.剩余的放射性粒子由供货人员签字后,我院执行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同意的不得实施放射性粒子的储存工作,在辐射安全防护条件下带离医院。

7.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院将放射性粒子供货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供货人员相应资质在医院备案,依法参与医院放射性粒子运输和使用工作。

8.使用粒子的医务人员详细登记放射性粒子组织间植入的实际用量,并将实际用量以单据形式提交药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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