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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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政办[2014]18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2014〕18号)

寿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3〕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4年12月31日前,我市1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见附件1)全部实施退出。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烟花爆竹

企业退出工作方案。

(二)依序退出。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退出。

2014年10月31日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拆除退出企业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也可采取经济激励等措施引导企业自行拆除,终止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退出后,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按规定注销退出企业有关证照。

相关县区公安部门在企业退出后,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企业信息;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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