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当前,创业热潮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希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载体的支持和保障。
创业载体是指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的场所和平台,它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至关重要。
二、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
1. 政府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业载体建设。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创业载体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创业载体的合理布局和良好运营。
2. 产业园区建设。
产业园区是创业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不同行业的企业互动和合作,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推动创业者共同成长。
3. 创业孵化器建设。
创业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其建设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资金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难题。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创业孵化器基金、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业孵化器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支持。
4. 创业教育培训。
创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帮助创业者更好地把握创业机会,降低创业风险。
5. 资金支持。
创业过程中,资金是创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创业贷款、创业基金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降低创业风险。
6. 创业政策扶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创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税收减免、创业补贴、创业奖励等政策扶持,帮助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激励创业者投身创业活动。
三、总结。
促进创业载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总兑现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
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
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审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鹤政规〔2019〕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鹤政规〔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16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科技强市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
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对首次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积极引进高科技企业,对外埠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5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四)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对我市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授予国家编号之日起,给予三年扶持补贴,按企业对属地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给予100%扶持,后两年给予50%扶持。
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背景与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通过鼓励创新创业来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社会创造力。
因此,制定鼓励创新创业政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通过出台鼓励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有助于在行业内提高创新意识和激发创业热情,进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1.加强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建立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创业团队,并赋予其充分的自主决策权,提高其创新的热情和创业的动力。
建立科学的资助机制,对于通过科技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创业项目,要给予高额政策补贴,并为创业者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让其更快更好的创业。
2.加强对创新产业的支持,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加强对创新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税制等政策环境,并且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3.推广创新融资模式,为创新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并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新兴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提高其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创业意识与创新创业能力建设。
为企业提供更加人力资源、技术引进、科技服务等全方位支持,帮助企业拥抱变革,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鼓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三、实施路径为确保鼓励创新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优化政策创新,及时更新完善政策。
在多项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调整和修改,以保持制度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2.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冲突和矛盾,形成整体有效合力。
3.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效果。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现制定以下意见: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
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
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
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
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创业创新政策建议
创业创新政策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创业创新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进一步促进创业创新,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创业者。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创业创新政策建议。
一、提供创业创新培训与教育支持创业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成功创业。
政府应该建立全面的创业创新培训机制,为有创业意愿的人士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互联网技术、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也可以与高校合作,开设创业创新相关课程,培养更多具备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的人才。
二、提供创业创新资金支持资金是创业者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创业基金,为优秀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可以降低创业贷款的门槛和利率,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主动支持创业者。
此外,还可以发行政府创业债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创新投资。
三、简化创业创新法律法规创业创新常常需要面对繁琐的法律法规,这给创业者增加了不小的负担。
政府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简化创业创新的行政审批流程,降低创业门槛。
同时,还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政府可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平台的建设。
这些平台可以是孵化器、科技园区、创业大厦等形式,提供办公场所、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等支持创业创新所需的条件。
政府还可以鼓励大企业与初创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创业创新的发展。
五、加强创业创新国际合作创业创新是跨界合作的过程,政府应积极推动国际创业创新合作。
可以加强与国外创业创新优势地区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也可以鼓励本国创业者到海外创新创业。
通过国际合作,创业者可以获得更多资源和机会,推动创业创新的更快发展。
六、加强创业创新评价和监测政府需要建立科学的创业创新评价和监测体系,对创业创新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
这样可以确保创业创新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持续推动创业创新的发展。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标准第三章服务与管理郑州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打造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创新创业载体包括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创新创业综合体,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浙政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培育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打造更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进一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出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活跃、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培育1000家以上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聚集创业投资机构300家以上,管理资金规模3000亿元以上,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吸引科技创业创新人才50万人以上;孵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30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以上,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培养创业导师5000人以上;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业创新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努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创业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而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实施方案对于创业者的成功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创业载体的实施,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以确保创业者能够获得良好的支持和条件,实现他们的创业梦想。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创业载体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创业载体建设。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创业载体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其次,创业载体的建设需要注重多元化和个性化。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创业者具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创业载体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和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创业者提供适应当地市场的支持。
此外,创业载体的实施方案还需要注重创新和协同。
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创业载体应该提供创新的服务和支持,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
同时,创业载体之间也应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条件。
最后,创业载体的实施方案还需要注重长期效果和可持续发展。
创业者不仅需要在创业初期得到支持,还需要在创业过程中和创业成功后得到持续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创业载体的实施方案应该注重长期效果,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确保创业者能够获得持续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促进创业载体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注重政策支持、个性化服务、创新协同和长期效果,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支持和条件,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促进创业载体的实施,为创业者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虹发改〔2015〕3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区有关单位:《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经区发改委第3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创新创业载体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二、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另有规定除外。
三、扶持方法(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与措施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与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创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重要引擎。
为了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与措施。
一、财政支持措施为鼓励创新创业,中国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提供了多项支持措施。
首先,设立了专项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
其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降低创业者的负担。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风险资本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通过一系列政策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
首先,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其次,建立了一批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孵化器,为创新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技术支持。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运用。
三、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创新创业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支持,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吸引和培养创业人才。
首先,推行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回国创业。
其次,建立创业导师制度,由有丰富创业经验的人士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此外,政府还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设立奖学金、补贴和培训计划,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扶持。
四、市场准入和政策环境优化为了创业者的发展,中国政府积极优化市场准入和政策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此外,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为创业者提供更便利的创业条件。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同时,支持创业项目和企业参与国际展览和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创业者的竞争力。
总结起来,中国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与措施多方位、多层次地促进了创新创业的发展。
财政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相辅相成,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资源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苏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武汉都市圈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出台如下措施。
一、加大创新主体的培育力度(一)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再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对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超出奖补部分的予以补贴。
对当年跨区域整体搬迁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认定享受同等奖励。
对首次纳入高新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三)大力培育科创“新物种”企业。
对首次入选“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主管部门按照“五有”标准认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临政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临沧市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3日临沧市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3号)精神,促进我市创新创业工作更加蓬勃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一)开展创新创业平台全覆盖行动。
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搭台、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完善县(区)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沧源自治县培育创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2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个;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和永德县培育创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中心、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7个以上,沧源自治县和临沧边合区培育创建众创空间2个。
实现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全覆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存量创新创业平台提质行动。
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平台活跃度、孵化效率和带动作用,争取省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能职责配合)二、激发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活力(三)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创新创业。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哪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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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创新创业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载体空间,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总量达400家,孵化场地面积总量达2000
万平方米;天使投资资金总额超过200亿元;创业导师和孵化器专业管理人才超过2000人;在孵企业和团队超过30000家。
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新格局。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
引导和支持区(市)县、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支持新建创新创业载体。
对新建创新创业载体,经核定,按20元/
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创业苗圃、创新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支持校院地共建创新创业载体。
支持中心城区依托高校共建环高校特色知识经济圈;鼓励近郊区县发挥产业和科教资源聚集优势,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远郊市县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费补贴,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进来走出去。
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美国硅谷及国内北京、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蓉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五)落实创新创业载体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落实省政府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栋、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
(六)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档升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七)支持载体在孵企业创新发展。
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创新创业载体在孵企业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法律及财务等中介服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八)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绩效。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举办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科普教育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多元化全链条专业服务,经评价为优秀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专业服务补贴。
(九)增强创新创业载体投融资能力。
扩大财政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孵化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天使引导资金最高按30%比例参股,4年内退出,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
(十)优先在创新创业载体内开展商事制度改革。
在载体内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经认定的载体内推行“企业集群注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