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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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性事 件频 繁发 生并不 断升 级 。法 律条 文和字 数是 日复一 日的增 起 来并 把它 们提 升为某 种 具有 普遍意 义 的东西 。而在 没有这 些 多 ,对应 的是 我 国法 治进 程进 展缓慢 的法 治发展 的 实际情 况证 权 利的地 方 , 它们 也不去 制定这 些权利 。这些使我 们不 能放 弃对 ” 明 , 典化 与法 治并不存 在必然 的逻辑 联系 , 过制 定成文 法典 本 土资源 的研 究和利 用 。 另外 , 法 通 。 民法是 有价值 的 , 且这种价 值 而
申言之 , 典化仅 是成文 法 国家 ( 陆法 系) 法 大 由于历 史发展和
统 的原 因 . 国 民法 走 向法 典化 是发展 的必然趋 势。 国民法 的 法律传 统 的选择 而形 成 的一种 模式 。法 典本 身以及法 典化 过程 我 中 法 典化本 无可 厚非 , 在法 典化过程 中要尽 量趋利 避害 , 重方 的理性 、 但 注 科学 与否 当然影 响一 个 国家的法 治程度 , 其并不 必然 但 法 论 的选 择 。 者针对 当下 民法典 制定中 出现 的不 同声音 , 民 导致法 治 。 们在 民法法 典化 过程 中 , 笔 就 我 不应 让其承 载不堪承 受之 法 法 典化 战略 选择层 面 的基本性 方法 问题略作 探讨一二 。
的最 高权 力实 际上无 法履行 ; 公权制 约失衡 , 权力 滥用 、 力寻 换 的前 提下 , 往往 失去其 效用 。这 一点诚 如马克 思所指 出的 : 权 也
租、 权力 腐败 甚嚣尘 上 ; 权保 障不力 , 民权利 肆意践 踏 , 私 公 群体 “ 各种最 自由的立法 在处 理私权 方面 , 只限于把 已有 的权利 固定
效应 和法 典化与 生俱有 的潜在 技术性缺 陷不说 , 果法法演进 发展过程 中一个 如 我们 立 成文法 这么 简单 , 那么我 国早就 应 当是 个法治 国家 了。 成文 法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编纂法典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件盛事,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很多,本文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彰显,感受《民法典》的伦理情怀。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第二,《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以下具体分析。

关于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孙霄兵1,刘兰兰2(1.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北京100089;2.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9)摘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

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

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

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

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法典化;教育立法;《教育法典》;教育法治Codific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Civil CodeSUN Xiaobin1,LIU Lanlan2(1.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udies,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2.Department of Law,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implement ruling state by law and promote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it is imperative to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education arena.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enriches law-making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provides a codification approach for Chinese education law-making.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ims to formulate a basic and comprehensive Education Code governing all legal nexus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In the process of codifying education law,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lays the leading role to formulate an education cod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ality by improving the approach of"package amendment"and borrowing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education codification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Moreover,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lso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principle of law-making,legal values of codification,legislative techniques,the formation of education code,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 code and other legal rules.Keywords:codification;education legislation;education code;rule of education law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关键词: 民法法典化/法典化模式/选择因素/单行法/完整民法典内容提要: 民法法典化就意味着必须面对是否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何种类型民法典的争议,祖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争论十分激烈。

法典化只是手段,我们必须明确法典作为法律的意义、法典的应有功能和价值要求,而这也是选择法典化模式的指导思想。

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斟酌民法的继受性、国内研究水平、立法者与法官的素质等因素。

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典化模式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每种都各有其优缺点。

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

就现状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方向而言,立法者采纳了体系化单行立法模式,并以制定松散式完整民法典为目标。

这种趋向值得肯定。

民法是规范人民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规范之一。

为使人民能够明了民法立法者的规范内容并加以遵守,就有必要以简单的文字叙述这些规范内容,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规范的内容以法典的形式呈现出来,即将民法法典化。

一般情形,民法典一词都是指称包括大部分民法规范内容的完整民法典,因而民法法典化在狭义上仅指制定完整民法典。

然而依文义,民法法典化一词并不等于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将民法成文法化,也在民法法典化的文义范围内。

因此,制定各种单行法也是法典化的一种选择,这也可以称为广义的民法法典化。

本文题目的“民法法典化”一词即采后者。

必须强调的是,民法的有无与有无民法典无关,因为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没有民法典并不表示就无民法的存在;民法典的有无也与一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无直接关联。

祖国大陆在经历几十年的民法典起草波折和准备后,在2002年12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官方草案”),是祖国大陆在1949年后的第四次民法起草,而且是1979年改革开放后许多民事单行法②的施行经验、法院的判决、学者的见解的结晶。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基础,重要性可想而知。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2 、 中为我 国公 民提供了一定的 自治空间 ,使公 民在 适用 法律上 提供 了一定 的便利性 。在法律规定的程度 内 ,公 民可根据 自 己 的 实 际需 要 进 行 对 自 己 的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划 分 。但 是 在 实 际 应 用 时 ,私 权 自治还存在着监管不严 、滥用职权等不足之处,因此公 民在适用法律 时首 先 要 理 解 法 律 规 定 的 内涵 ,将 私 权 自治应 用 于实 践 ,建 立 相 关 的科 学理念 ,将私权 自治从法律条文 中应用到社会 生活中。 综上所述 ,作为部 门法的 民法在很大一定 的程度上 具有独立性 ,但 是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 的。因此在讨论民法现代化 的价值 目标时 ,就要 立足 于民法本身 ,结合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规律 ,将其价值 目标体系的 分析提高到一个新 的台阶 。( 作者单位 :武 汉屈 臣氏个 人用 品商店 有限 公 司广 州 分 公 司 )


目标 ,民法应该具有 自己所有 的 目标价值 体系 。民法价值 目标 的准则 必须反映 民法的总的价值追求 ,他是 民法精神 的抽象 。在这里不 能简单 的将 民法子部门法的价值 目 标作 为民法 的价值 目 标。 三 、 民法 的 价 值 目标
1 、 民法 价 值 目标
对于民法现代化 的 目标来看 ,现代 的民法更 加注 重的是 “ 以人 为 本”,即 “ 对人 的关怀”。那 么这种对人 的关怀 该如何 在价值 目标 的基 础 上 进 行 呢 ? 还 需 做进 一 步 的探 讨 。 首先人永远是 目的 ,即当他体现在 民法价值 目标体系 中时便体 现为 私权 自治 ,这种 私权 自治将会为社会 的正义进行一定程度 的限制 ,对 于 “ 平等 ”也有 了一定层次 的深人理 解 。其 次私权 自治 是相对 于将 “自 由 ” 界定 为 民法 价 值 目标 将 更 加 体 现 司 法 的 部 门性 质 ,私 权 自治 将 更 能 突出民法作 为部 门法 的价值追 求。此 外 ,对于 平等 的追求 不仅仅 是 民 法 ,刑法 、行政法 等都应该有此价值追求。最后 ,私权 自治在我 国却并 没有 得到应有 的彰显 ,这里跟我 国的在 民法的发展过程 中的私权与公权 有 一 定 的关 系 。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作者:沈佳鹏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民法非法典化”在欧盟国家的提出,中国学者对于民法的非法典化也给予充分关注。

然而,中国法制并没有发展到推行民法非法典化的程度。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仍是中国法制需要及时进行的任务。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典化;非法典化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不止一次被国家议程所提及,可惜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在欧盟国家民法非法典化趋势日盛的情况下,中国是应该追随欧洲法制先进国家的足迹探索民法非法典化的问题,还是应该早日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世界法学界曾经出现过的关于“法典化”的三次论战中找到端倪。

大约200年前,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A.F.Thibaut)提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建议,由此引发了历史上著名的一次学术论战。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猛烈抨击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观点。

萨维尼认为,“法律者,固由人民总意而生之发达物,非基于立法之私意创造物。

”在他看来,“只要一个民族的法律还处于积极的演进中,就没有必要编纂法典,即使是在最适合于编纂的时候”。

由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反对,《德国民法典》的问世被推后了将近一个世纪。

1846年,纽约州律师菲尔德受命起草《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文件。

正是由于这项起草工作,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T.C.Carter)与菲尔德展开了论战。

卡特声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典,但是,民族的正义标准将会比法典的静止条文影响更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法条周围另辟蹊径。

从这一点看,法典只会制造麻烦。

”由于这股思潮的持续影响,菲尔德为之奋斗了18年之久的法典化运动不得不以宣告失败而告终。

19世纪后期,日本政府聘请巴黎大学教授瓦索纳德(G.E.Boissonade)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订日本民法典。

这一举措引起了以穗积陈重为代表的日本法学学者的反对。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摘要:自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典和法典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部门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向读者作以介绍。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以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为最。

本文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搞清其内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

一、法典的概念、分类和功能(一)法典的概念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尚书》中就出现了“典”字,《说文解字》将“典”解释为:“典,五帝之书也。

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

庄都说,典,大册也。

” “典”是“大册”,是受统治者极为尊崇的书籍,与国家治理相关,具有“标准”和“法则”的意思。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法典的解释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和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

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门已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要在整理该部门法全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增删,并按一定方式重新编排而成。

”。

(二)法典的分类学界通常将法典进行以下分类:(1)狭义法典与广义法典。

狭义法典专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广义法典是所有法典的总称,除狭义法典外,还包含了英美法系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和古代的综合性法典。

(2)大陆法系法典与英美法系法典。

大陆法系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强制性,法典结构规整、体例科学合理,这类法典一旦颁布,其之前的所有同类法律规范一概作废,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新的法典。

英美法系法典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典。

如现有的《美国法典》仅仅是对现有制定法、判例和惯例的汇编,不涉及新法的创制,在汇编完成后也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同类法律规范也并不当然失效。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作者:龚艳来源:《求知》 2020年第7期龚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的正式公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的诞生,在中国立法史和法治发展道路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基本的两种调控方式和行为规则,共同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道德规范以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真诚与虚伪、公平与偏私等价值观念来确认、规范、评价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教育将其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将其外化为人们外在社会评价的督促甚至威慑,而发挥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作用。

“法”的称谓源自正义,根据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的观点,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法律本身的正义性是法律获得认可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立法追求的首要核心价值,只有获得正义这一道德理性支持的法律才会发挥引人向上、促人奋进的效力,才能更好守护公平正义,传承优秀文化,弘扬美德善行。

美国著名法哲学思想家富勒指出,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的道德目标和价值追求,法律内在的道德性指导和规范着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法律才具有值得人民尊重的正当性,“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其之所以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植根于特定国家和民族的道德共识与核心价值,法治与德治实现了有机融合,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助推社会发展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作者:张卫平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05期内容摘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

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

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

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2)05-0089-99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法法典化的成功。

民法典的成功又标志着我国私法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实现了私法法治的阶段性跨越。

同时,民法典的成功也对其他法律的发展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激励人们尝试在其相应法律领域里法典化的可能性及路径。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领域、〔1〕行政法领域、〔2〕劳动法领域、〔3〕商事法领域、〔4〕刑法领域〔5〕等,学者们都提出了法典化的命题,对于应否法典化、何谓法典化也有着激烈的争论。

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是否也应当通过法典化的路径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是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律领域不同,法律特性不同,在是否应当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上也应有所不同。

基于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基于民事诉讼法始终滞后于民法发展的现实,为了提升我国程序法治的水平,改變人们的程序法治观念,有必要推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一、民事诉讼法法典化之必要: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内在关联将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称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是名副其实的。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丁•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

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

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

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

“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 [1]16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丁• 1925~1926 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320条。

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

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一《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进程的推进。

作为一部民事法律的总纲,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的概念、特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一部私法,它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

二、民法的特点1.平等性。

在民法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是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都应该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则,享有相同的权利。

2.私权性。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自治性。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4.强制性。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法的意义1.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规范了民事主体的行为。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记录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智慧和传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学习民法典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民法典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重要的法律文献。

核心条款民法典涉及的范围广泛,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人身财产权、婚姻家庭、债权和物权等方面。

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重点解读:1.人身财产权:人身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

其中,财产权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

这些权利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2.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等方面。

这些规定既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又吸收了现代社会的理念。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中国民法应如何确定自身任务——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中国民法应如何确定自身任务——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但 中国也 有 《 民法通则 》和其 他 民事单行法 啊,为什 么 非要 民法 典不可呢 ?而且英美 法系国家也没有 民法典 ,但 为 什么他们就能很成功地规范他们的市场经济呢 ? 首先 ,笔 者认为 ,非要 民法典 的原因要 回到 民法 典的 实 质价值 ,就 是重构社会理念 ,这点是 《 民法总则 》和 各项 民 事单行法无法做 到的 。其 次,从 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发 展市场 经济的历史经验 可看 出,对其 市场 经济形成和发 展最 具影 响 的,莫过于其历 史上的思想解放运 动和 法律改革运动 。欧洲 大陆国家 的法律 改革 以复兴罗 马法 为起 点,最终导致 了欧洲 大 陆 各 国 民法 典 的 制 定 这 些 民法 典 的 制 定 结 束 了欧 洲 中 世 纪延 续下来 的法律 极不统一 ,司法极端 专横 的局面 ,从各方 面对 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取代 的积极作用 。。 再次 ,英 国的判例 ,有非常 丰富的累积 ,基本是够用 的 ,美 国作 为英 国的殖 民地 ,可 以适用 宗主国的判例 。最 重要的是 ,英 美式
一 一
二 、中国民法 法典化的必要性 ( 一)民法法 典化 是我国市场经济 发展的要求
市场 经济滋 生和促进 民法 的发展,同时也 是民法体 系化 、 法 典化最基本的原 因。当今世界 ,市场 经济 已是一种普 遍存 在 的社会经济关系和 经济形式 ,交 易制度 已是经济运行 的中 心制度 ,商品 同整个 社会息息相关 ,人们 衣食住行所 需要的 一切物质 资料均来 自市场 ,只有通过市场 交易才能获取 。因 此 ,市场 经济必须法律化 、制度化才能保证 市场机制更有 序 高效地运 行 。经济基础 决定上层建筑 ,商品经济 、交 易制度 需要根据 市场的共 同准 则 ,以一定 的法律 形式加 以确认和 表 现 出来 ,赋予国家意志 的一般表现形式 。和 计划经济相 比,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不 能将 生产 、交 换 与 消 费 割 裂 开 来 , 用命令服 从的方法单独对 各个领域进行调整 :而是必须承 认 市场 的一体性,承认市场 是一个行政不 能干预 的私领域 ,只 能 由民法按照平等 、自由、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调整 。

民法典心得体会(16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16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16篇)民法典心得体会(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

民法典实施意义和学习感悟10篇

民法典实施意义和学习感悟10篇

民法典实施意义和学习感悟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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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实际出发看民法法典化的利弊

从中国实际出发看民法法典化的利弊

等等 , 与 之相 结 合 的 启蒙 运 动 坚 守 的两 大 信条 : 相 信 物 质 的宇 宙 中 存 在 自然 法则 , 万 事 万物 都 要 受 到 自然 法 则 的 支配 , 人 类社 会 自然 也 不例 外 , 相 信 人 类 的过 去 充 满 黑暗 和 愚 昧 , 但 人 类 的 未 来一 片 光 明, 人 类的 进步 是 人类 发 展 的觇 律 。这 样 的思 想反 映 到法 学 领域 即 人 类可 以为 人 人平 等 、天 呲 人 权 等一 系 列 世 间最 为 美 好 的规 则 通 过合 理 、 明确 、全 面 的法 律 川 J 耍永 久地 确定 下 来 , 并 为未 来 设计 出 最 美 好 的蓝 图 。法 国大 革 命 推 删了 旧的 政权 , 废 除了 封建 剥 削和 等 级制度 , 将 个 人 权 利 的保 障推 j K 【 家 顶点 , 放 在 整 个 社 会生 活 最 为 崇 高 的地 位 上 , 在 这样 的 思想 础 卜 产生的 Ⅸ 法 国民 法典 》 “ 代 表 了一 种 关于 人 、法 律 和政 府 的 想方 式 , 因其 强 调 财产 私 有 、契 约 自 由…而 履 行着 可谓 完法性 的功 能” , 我 们 之所 以将 之 称 为 “ 人 民 的圣 经 ” , 是 因为 它将 革命 所 取得 的 民主 确 定下 来 , 并将 人 民所 享 有 的私 权 和 私权 保护 方 式 以尽 可 能通 俗 的方 式 向 民众 所 表 达 了 , 此 后 所谓 “ 权 利” 就牢 牢 地握 在 了 民众 手 中 , 而不 只 是学 说上 的美
广角 I Wi d e I : : : l n g t e
从 中国实际 出发看 民法法典化 的利弊
阳帆 华 中 师范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7 9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

第27卷第5期河北法学V ol.27,N o .52009年5月Hebei Law ScienceM ay ,2009编者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政治的推行,作为确立和维护这一制度模式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迎来了民商事立法的繁荣时期。

围绕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法和司法机关、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均表达出了良好的愿望,但同时亦呈现出诸多的观点分歧。

分歧的缘由自有多种,其中最为根本者,则在于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文化意蕴未必形成一致的观念态度。

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

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对民法哲学、民法文化的研究就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这组论文,是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同仁们受《河北法学》编辑的委托,运用哲学、文化学、伦理学等理论和方法,对涉及民事立法模式、自然人人格、民事能力、国家所有权、侵权法归责原则和婚姻家庭法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尝试性研究成果。

刊发这组论文,旨在抛砖引玉。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李少伟收稿日期:2009203202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06X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少伟(19612),男,陕西凤翔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私法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首创,并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制定所效仿。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之所以被众多国家所效仿,是因为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的优势可以补充大陆法系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潘德克吞体系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其价值。

我国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顺应传统,借鉴并采取潘德克吞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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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导读:本文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文章首先回答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为其提供了存在上的正当性;其次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模式,指出应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最后提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学术条件,成熟的学理研究是法典化的理论背景;同时作者还指出,民法典作为塑造世俗生活的根本规范,其功能极其有限,我们不应寄予民法典过大的希望。

一、序
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

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

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

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

然而,一个
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

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

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

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

[1]在这里,我无意对二位译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评价,只想说民法作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说它有价值理性的话,那这一价值理性体现在,民法肯认人的现世欲望,并提供满足工具(纵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质功利的同时,获得道德上的提升),从而给个体创造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则提升了民法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

西方的民法实践经验已告诉了我们,民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使民法获得了经久的生命力,或许今天的中国人完全可以从中深切地领悟出民法典对我们的深远意义来,我们需要民法
典的价值基础也就在这里。

故而,关于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作者便从它所具有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展开讨论。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性
1.市民社会之成就——民法典的社会理想
我妻荣认为:“如果从严密的逻辑学角度讲,既然法律应该规范社会生活,那么就必须要预先确定通过这种规范所要实现的理想。

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如果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人类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实就是法律生活的趋势、目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究”。

[2]故而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对于我们而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对我们有何意义以及中国人对民法典到底寄予或应该寄予一种什么样的期望?
回首世界各国民法实践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大陆法民法典的成就均有着各自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负载着不同的理想和目标。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浸淫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之下:经由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早已弥漫法国社会,民法的法典化旨在践行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法理想,希冀以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为核心完成一个大写的“人”字。

起草委员会主席包塔利斯这样说道:“我们发展了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原则”。

[3]法国民法典,与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适应,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

[4]“依法缔结的契约,在当
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观念赋予了当事人的意思以至上的效力,将契约效力提升至法律的地位,从而使主体感受到了作人的力量。

而过错责任原则使个人行动自由便成为可能。

无论是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还是过错责任,都可以在古老的自然法那里找到依据,[5]可见,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完全出于法兰西民族对自然法理念的向往与渴望,以实践一个民族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理想。

然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另外一番情形。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蒂保特在反击拿破仑侵略的解放战争的鼓舞下,提出整个德国应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反对减弱了法典编纂的势头,同时也由于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愿望过分强烈,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理想被淹没在政治统一的渴望里,德国未能及时实现私法的法典一元化。

第二帝国的缔造终于使德意志人有条件去实现统一法典的梦想了。

同时,由于统一的民族国家的缔造需要强有力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德意志历史上,绝对主义一直出于社会生活的中心,民主、自由的近代化国家便成了遥远的梦想。

故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诞生于德国国家主义支配社会生活的时代,是各种因素较量的结果,目标在于巩固民族统一的成就和实现一个私的自治的社会理想。

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当初均抱持着各自的理想加入了该法系,是主动参照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希望将自己置于更为广阔的世界背景中。

而自清末以降,中国放弃自己独特的古老的规范体系而移植西法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被纳入世界历史的轨道中去的,故而我们可以每每发现这一移植过程的沉重与无奈。

在全球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已变得自觉自愿。

然而,21世纪的中国人到底应该对民法寄托一种什么样的希望呢?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进而缺乏权利观念的宗法社会。

在这种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文化,与孕育了罗马法私法同时又深受其影响的西方文化的私法文化相比,俨然是一种礼法文化;在这种礼法文化里,“民法”或者说“私法”自始便无由产生。

[6]在古罗马,由于家国分离,家是私人单位,不负担行政、司法等公的职能,故不触及公法。

著名的罗马私法即是在此过程中孕育并发达起来。

而在中国古代,由于家与国的合一,家担负着公的职能,当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纯私人单位,这注定了不能有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私法的独立存在和发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在那样的社会里,整个社会生活秩序靠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礼来维系。

礼是个人的,亦是家国的,其中注如了诸多的道德内容,礼成为个人修身养性的功夫,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也是政治纲领。

[7]礼不仅是政制纲领,同时也是一种日常生活规范,它对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规范功能。

如此背景下,法律,包括私法实在无生长的空间。

礼与刑相
结合,成为礼法。

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和政制安排,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家国不分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这种基本的社会结构使公私混淆。

在公的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市民社会无法健康地发育与成长,这剥夺了私法文化生长的土壤,私人利益始终无法获得其正当性。

加之,传统的伦理社会为实现无私的理想,对个人反复实行去私欲的宣传、灌输、教化、劝戒乃至刑罚。

[8]结果,私固然未能干净地去除,但对权利观念生长的妨碍却是深重的。

权利观念无由生长,这是国家社会衰微,国民不振的根本缘由。

19世纪末叶在西方工业文明的碾扎和挤压下,中国人开始领受到西方私法文化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物质力量,此时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它已不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了。

于是,开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拯救泱泱中华。

光绪28年,清廷委托沈家本、伍廷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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