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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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渝北府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要求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要求,进一步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66号)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区属国有公司参照执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或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和运维,用于支撑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的建设与运维项目,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
信息化项目包含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
其中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项目;运维类项目是指建设完成后,还需要运维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是全区信息化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综合评价等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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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渝文审〔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定,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等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等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2. 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8日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1号)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5〕64号)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25号)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d56ce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88.pn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运用行政职权、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库利息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区级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区政府,管理权归区财政局。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自行支配。
各镇街征收的非税收入,按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制订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对全区非税收入进行审批设立、征缴、管理和监督;负责非税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指导各镇街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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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1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对象、内容;(二)工作质量;(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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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4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区建立了“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区政府督查室统筹协调、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承办、各镇街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深化,公开渠道不断拓宽,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规范。
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尚未落实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分单位对本单位应当公开哪些政府信息底数不清,未按要求全面主动公开,或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及时进行更新;部分单位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滞后,既未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又未设立文件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或信息公开栏等场所;部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答复或答复不规范,或因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不敢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甚至引起行政败诉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依法治区的进程。
对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1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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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渝财综〔2014〕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相关要求,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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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9132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7.png)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清单管理第四章项目方案和审批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等有序发展,促进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投资利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文件,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渝中区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各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区委各部委、区属国有公司等参照执行)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的,使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建设的用于支撑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系统,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非定制办公软硬件等的购置。
非信息化项目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部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购买服务类项目、运维类项目三种类别。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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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主体责任和范围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第五章附则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按程序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及满意度等开展的绩效评价。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群团组织,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业主方。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b940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6.png)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80ea8002af90242a895e52b.pn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渝北府办发[2014]5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5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渝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区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一)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
包括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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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1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釆购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其它相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渝北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监管,对同一品目采购,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章采购相关单位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发布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定我区政府采购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进行预算执行管理;(三)审核政府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四)收集、整理、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和资料;(五)依法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六)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七)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工作人员业务考核与培训;(八)受理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投诉;(九)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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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4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办公和纳税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2.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3.有健全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准备金制度,能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可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第四条重点支持方向(一)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工信部六大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求之一,即:数字化工厂、智能工厂为方向的流程制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方向的离散制造;信息技术深度嵌入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品);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物流管理、能源管理智慧化为方向的智能管理;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与云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服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北府发〔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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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北府发〔2015〕6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和《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方案〉的通知》(渝北人办〔2015〕8号)要求,区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发〔2003〕98号)等23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渝北府发〔1997〕20号)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意见(渝北府发〔2002〕108号)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2〕116号)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03〕78号)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发〔2003〕98号)6.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3〕106号)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3〕145号)8.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4〕12号)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04〕26号)1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4〕75号)1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4〕99号)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5〕73号)1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府发〔2005〕116号)1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渝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的通知(渝北府发〔2005〕122号)1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08〕25号)16.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08〕46号)1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09〕157号)18.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非法畜禽养殖场小型污染企业扩散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0〕108号)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0〕124号)2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学生“爱心午餐”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0〕187号)2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三峡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96号)2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建筑业10强企业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29号)2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42号)——结束——。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731bf7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12.pn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0日2019年渝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1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着力抓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稳预期、强监督、促落实、优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一)督促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 深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着力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企业开办、减证便民、规范招标投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批服务“一网通办”等方面的公开工作,助力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围绕完善“2+N”政策体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企业18条”、放宽准入门槛等方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区政务办、区住建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2. 加强“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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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2001年7月23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举债中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第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集中采购或联合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可设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如下:(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依据核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四)确认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五)协助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开设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ead6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d6.pn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大力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改制上市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下同),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下称“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正式启动上市或挂牌程序,指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保荐相关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实际工作经费支出达到或超过拟申请补贴金额的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度状态。
第四条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区级部门解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全区拟上市企业培育库。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二章财政扶持第五条企业正式启动上市或挂牌程序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一)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100万元补贴;(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50万元补贴;(三)企业在“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20万元补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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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渝北府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
不包括为保障区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中央、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区级财力相应安排的,区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中央、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市、区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提前入库储备,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紧密衔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bb543e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69.pn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管委会,有关单位:《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9日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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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
行)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
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
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
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
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
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
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
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
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
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