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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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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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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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非实体当事人的几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 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主要有:(1)破产管理人;(2)遗产管理 人;(3)遗嘱执行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 管人;(5)著作权管理组织;(6)清算人。 2.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的人。 3.对侵害死亡公民的名誉权、著作权、其他人 格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起诉。 4.侵犯胎儿的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权利进 行诉讼。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说 特征(三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厉害关系。 3、受到法院的裁判约束 缺陷: 1、实际利害关系要等审理结束后才能决定,起诉时就决定不 科学。 2、当事人的诉权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概述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一)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等等。

(二)民事纠纷的三个特点:1、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诉讼。

在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2、非诉讼解决机制。

也称为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案例某日,甲路过乙家楼下,被乙家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伤,经鉴定,甲头部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甲要求乙支付医疗费用,乙拒绝支付。

甲如何解决纠纷?本案中,甲、乙之间因侵权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如:1、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决。

即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2、社会救济。

(1)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疏导教育调解解决。

(2)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权益矛盾和冲突。

其中,民事诉讼手段是解决民事权益纷争的通用手段,也是重要手段,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他是国家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威慑力,所做的裁判具有最终确定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效力。

民事诉讼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本案甲选择向某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通知乙应诉。

开庭审理时,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了有关甲被乙坠落的花盆砸伤的事实经过,鉴定人宣读了甲身体伤害程度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马工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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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马工程最新版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是个教学难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

一、诉(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三)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

2.反诉的要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五)诉的变更与追加1.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因而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也被视为诉的变更。

(2)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2.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二、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诉权的特征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对诉权的保护1.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2.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3.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诉讼代理人概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目•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录当事人概述0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定义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

分类权利•起诉权: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被告有权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

•辩论权•举证权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扰法庭正常工作。

•真实陈述: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执行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原告地位: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其诉讼请求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原告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地位: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应诉方,其任务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法庭上同样享有举证权和辩论权。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概述的内容。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概述02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关系,授权其代表自己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分类根据代理权限的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代理人,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委托代理人是指由当事人委托并授权其代理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特定要求。

资格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等。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诉讼代理人制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实践应用目录01当事人概述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当事人。

特点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并且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主体。

当事人的概念和特点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主张、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义务当事人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法进行诉讼行为等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地位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主进行诉讼行为,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能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0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起诉权利原告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答辩权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15日的答辩期,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其证据提交给法院,被告可以在法庭上随时提供证据。

质证权利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

质证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解。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对方发言权利。

陈述意见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攻击对方。

法庭辩论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VS当事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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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仲裁法的关系
1、在案件受理方面,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解决 纠纷的一种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 须有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案 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 裁机构请求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 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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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效力
1.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之日起生效 2.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 3.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4. 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条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5.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 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 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 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 邻部门法的关系为何,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民 事诉讼法的效力何如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色。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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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4.商事纠纷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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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8.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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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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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内容简介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

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方式,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

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

在中国,“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

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

诉讼,俗称“打官司”,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到了奴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

“诉讼的出现根源于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及统治秩序。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

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

那时,“国家认为自身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伴随着它的立法行动,‘平民议会’就直接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 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 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8、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对 方当事人为被告。
9、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 的法人为当事人。
10、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 案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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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担当 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以当事人的资格,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定诉讼担当: 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eg:继承、著作权)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进行诉讼担当(eg:清算组、财产代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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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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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理论: 1、意思说:以原告的起诉意图为标准。 2、表示说:以原告诉状写明的被告为准。 3、举动说:以原告的实际举动作为认定当事人的标
准。 4、合格说:认定解决实体法纠纷最恰当的主体为民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02
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03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 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 限;
04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 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等。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其代理权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
指定代理人
由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指定的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人。通常适用 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聋哑人等无法正常进行诉讼行为 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行 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与变更
产生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由法律规定的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 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愿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 判中对各共同诉讼人适用相同的裁判。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变更也是由法律规定。例如,当被代理人成年后,其父母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 ,而由其本人担任。此外,如果法定代理人丧失了代理能力或者不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可以另行指定其他人为法 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责任
权限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1.实体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联 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第一节 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 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的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称 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 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该项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 讼代理制度相同的属性。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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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 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应受限 应为全权代理。 制,应为全权代理。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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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 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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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 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能通过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 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31
《适用意见》68、除律师、当事人的 适用意见》 、除律师、 近亲属、 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 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 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 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被冠以不 同的称谓: 同的称谓: 一审:原告, 一审:原告,被告 二审:上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审判监督程序: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审判监督程序: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被上诉人 执行:申请人, 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 基点。 基点。

第五章_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

第五章_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


• (三)当事人更换的种类 • 1、法定的当事人的更换 • 指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出现某 种情况时所发生的当事人的变动。 • 包括(1)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 场合。 • (2)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 生的当事人更换。 • 2、任意的当事人的更换 • 指由于当事人不适格而发生的当事人的 更换。
• 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 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 C.A县支行
•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 答案:C
• 四、正当当事人 • 又称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
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 例: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 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 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 B.甲的子女 •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 答案;B
• (二)法人

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 后,也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 事人。
• 例: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凡采购结婚物品, 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 骨折,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 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 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 偿,本案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 D、华美购物 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 答案:BC
的当事人。
• 2、权利保护说 •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为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为了保护正当的民事 法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引 起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产生、变更、消灭的 人。 认为凡是以保护实体权利为目的提诉讼 参加诉讼的人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认定中采取的 是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说。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考点精解三:诉讼行为能力
❖ 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 ❖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依法规定为在民事上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具有,而在民事上为限 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者,在诉讼上为无诉讼 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 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完全与其诉 讼权利能力一致,即有诉讼权利能力者就有诉讼 行为能力。
外资企业; ❖ 注意:这里是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是法人,因而不属于 这儿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注意:这里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 5、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 因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
告; ❖ (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3、雇工和雇主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
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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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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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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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其行 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起关键作用。
本章考核要求: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如何, 衡量当事人适格的标准有哪些,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 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异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与普 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有何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有何不同。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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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当事人的意义 一系列的程序都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如管辖、回避、诉 讼费用的减免等
本章教学重难点:如何将程序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上的 民事主体配套联系在一起,使高等得教育实出版体社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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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
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
人及其相对人。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确定当事人的一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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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 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否,需将起诉人与所提起的诉讼联系起来 分析,需看当事人与特定诉讼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民事 主体欲成为适格当事人,就必须与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 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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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1.实体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联 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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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 法律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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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享有,到死亡时终止
高等教育出行为能力,简称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 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1.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2.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才可能发生有无诉讼行为能 力问题,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可以因法定代理人的 追认而补正,也可以因本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的追认而补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作为诉讼当 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当事人 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
(2)自然人作为当事人需要研究的情形
胎儿 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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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 体法人):
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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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已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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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 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 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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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权利主体或非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1)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如遗 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
(2)为保护死者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3)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4)公益诉讼中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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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
(一)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后,立法机关对公 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准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因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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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和 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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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机关”意味着国家机关须经法律授权才能 够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得到法律授权的只 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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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授 权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 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 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 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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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与法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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