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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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加强生态预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运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规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促进生态红线区域的生态恢复。

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与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和其他经生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外,严格禁止其他项目在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建设。

分区推进,分类管理

依据本区域实际,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实行分级保护的措施,明确环境准入的条件,使得各类生态红线区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家制定总体保护方案指导下,各省、市、区县相应的制定具体的规划加以实行。

统筹兼顾,合理开发

生态红线的管理要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短期、长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假设、管理、评估等重要工作。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主导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坚持合理适度开发,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红线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1。

依法治理,公众参与

进一步完善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生态红线区域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要先在政府上公布。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受补偿地区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生态红线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违反规定在生态红线进行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占用生态红线围土地进行营利的,需清理建设或占用的土地,恢复原区域的基本生态功能,并按照相关土地建设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健全政策与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拓宽民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强化监管,各司其职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生态红线巡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不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政府官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2,(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行为进行查处;(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项目管理;(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对红线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五)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六)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七)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1沈阳市生态管理红线管理规定

2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全国生态环境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脆弱区保护格局。

(一)总体任务

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研究并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同时,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如重要江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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