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一、总则
该条例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监管和保护工作,旨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目的、原则和程序。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目的,遵循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制定具
体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并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和监督。
经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资源
开发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执行。
四、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是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要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健全
相关的责任、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规
定的处罚力度。
五、法律责任
违反该条例规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规定。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要说到“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这俩名字听起来有点抽象,搞得大家一头雾水。
啥是生态红线啊?啥是湖泊蓝线啊?说白了,它们就是为了保护咱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让地球母亲不至于被我们搞得太“伤痕累累”而设立的“禁区”。
简单点儿说,红线是告诉咱们,这块地方不能动,是必须保护的;蓝线嘛,则是跟水有关的,保护水源、保护湖泊不被污染、滥用。
你要问,这俩线真能管住我们吗?咋说呢,现在可不是过去了。
咱们是活在一个“环保大环境”的时代,啥都有标准,啥都有规定,就连我们的家园也得按规矩来。
生态红线,顾名思义,就是给生态环境划定个“红色警戒线”。
这条红线一旦划定,那就意味着,这地方的生态环境是极其宝贵的,不能随便破坏。
比如森林、湿地、草原这些地方,一旦被圈入生态红线,那可就意味着“不要碰”,一旦破坏,后果可不是一般严重。
说白了,就是给咱们人类设置了一个“止步”的标志,咱们的生产、建设活动不能超越这个线,得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说到湖泊蓝线,那就更简单了。
湖泊,咱们知道,水是生命的源泉。
没有水,哪儿来的生物?咱们要喝水、要洗澡、要灌溉,都得依靠湖泊、江河,甚至是地下水。
所以,湖泊蓝线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水源,避免湖泊被污染、被滥用。
你想想看,如果这些湖泊成了垃圾场,成了排污口,那还能喝上水、洗上澡吗?更别提生态平衡了。
所以,湖泊蓝线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咱们要爱护这些水源,不得随便破坏。
这红线蓝线看似简单,但落实起来可不容易。
谁来划定这些线?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地方自治?这些问题都得解决好。
还得对各类破坏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否则,环保法规再好,如果没人去执行,纸上谈兵,那就什么也改变不了。
你别小看这些划定出来的红线蓝线,它们可是有“杀伤力”的。
一旦被突破,那就不仅仅是环境的问题,后面涉及的法律责任可大了去了。
说实话,咱们每个人都得有点“环保意识”,不能觉得这些事和自己没关系。
哪怕是你家附近的一个小水塘,可能都会在某个规划里被列为保护对象。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和管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划定,分级管理;(二)保障生态,促进发展;(三)严守红线,严格执法;(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执行情况的内容。
二、划定与调整第五条【划定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为前提,依据下列因素进行:(一)国家和本省的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三)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第六条【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需要调整的;(二)因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天津市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漂亮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辟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辟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
最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现摘编如下。
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和“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坚守底线、严格保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2)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划定并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2.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3)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范要求,划定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并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4)有序推进各地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由设区市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划定。
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国家、省、市生态空间保护的重点区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土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三条红线管理原则是“加强保护、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协同推进”。
加强保护是红线管理的核心,分类管理是保护策略的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红线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的必要措施,协同推进是推进红线保护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国家、省、市应当统筹推进红线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空间结构布局,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红线划定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是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红线划定应当依据全国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规划、生态管控红线界定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先科学、后红线”的原则,严格限定划定范围,确保划定结果合理、科学、可靠。
第七条红线划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合法合规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到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依法公开。
第八条红线划定应当重点保护以下自然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一)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二)草原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三)河湖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四)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五)土地资源;(六)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
第九条初步确定红线划定范围和保护界线后,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红线划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红线划定范围,红线内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红线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和本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红线保护的领导,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红线”)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一、总则红线是指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目标要求下,划定的生态功能区域。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红线范围、划定标准和保护措施,加强对红线区域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红线划定与调整1. 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管理需求,进行合理划定。
(2)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3)可行性原则:基于现有资源和管理条件,划定具备可行性的红线区域。
(4)公开性原则: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 红线划定的程序:(1)科学调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估,明确生态功能区划分指标体系。
(2)专家评审:邀请相关专家对划定红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
(3)公示征求意见:将划定的红线范围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出台实施方案:根据评审和意见反馈,制定红线划定的实施方案,并报批相关部门。
3. 红线调整:(1)必要性评估:依法对红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程序规定:调整红线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保护措施:对调整后的红线范围,要根据保护要求加强管理和保护措施。
三、红线管理1. 生态保护措施:(1)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红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模式。
(2)生态修复:对红线区域内受损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3)禁止性规定:对红线区域内的破坏性活动进行全面禁止,包括矿产开发、土地整治等。
2. 监督与执法:(1)建立监测体系:建立红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红线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保障全市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是市政府依法划定并批准公布的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
全市上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管控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主要任务(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意识。
要把生态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责任。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日常巡查、监察执法、建设项目准入、目标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
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2014年颁布的《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要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
(三)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每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及生态破坏行为查处等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1. 引言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和非人类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自然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要求。
2. 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2.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遗产和研究自然生态系统而划定的特定地域。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旨在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为未来的后代留下良好的自然环境。
2.2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保护优先:自然保护区的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禁止破坏: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矿、植被破坏、污染和捕猎等活动,保护自然资源不受破坏。
•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应基于科学依据,包括地理环境、生态系统、物种分布等因素的考虑,保证保护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与合作: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形成多方合力。
2.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计划。
•划定保护区边界:依据科学评估结果,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并进行登记和公示。
•制定保护区管理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监管,禁止一切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3.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3.1 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而划定的特定地区。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在整体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进行的。
3.2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原则•保护为主: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红线管理制度
红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持国土绿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
三、红线划定(一)红线原则1. 红线划定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精准执法的原则;2. 红线界限明确、公开透明、随时更新,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 红线划定必须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确保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划定依据1.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包括大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等;2. 水源涵养评价,包括水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3. 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等;4. 自然生态保护评价,包括濒危物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三)标志设立1. 在红线划定的范围内设置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标识,明确界限;2. 确保标志的稳固性和持久性,避免标志被破坏或迁移;3. 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不易被模糊或误认。
四、管理要求(一)红线内项目管理1. 禁止在红线划定范围内新建或扩建污染、资源消耗类项目;2. 限制在红线划定范围内新建或扩建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专家评审;3. 禁止在红线划定范围内进行环境破坏性采矿、建设等活动;4. 加强对红线划定范围内的项目监管,确保政策的执行到位。
(二)生态环境恢复1. 发现红线划定范围内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2.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恢复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稳定提升;3. 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监督检查(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对红线划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查;(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红线管理部门,并协助解决;(三)对红线划定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的底线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的底线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越来越多。
然而,这种过度开发和利用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生态系统的平衡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红线划定,并提出了一系列底线要求。
本文将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的底线要求为题,探讨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划定过程以及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国家和地方根据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因素,划定出的生态保护区域的边界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过程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一个科学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生态系统、资源利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具体划定过程如下:1.收集数据:收集包括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植被分布、水资源等相关数据,以便于全面了解研究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
2.评估生态功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评估研究区域的生态系统功能。
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等方面的功能。
3.确定红线划定指标:依据生态功能评估结果,确定红线划定的指标体系。
包括生态系统破坏程度、环境承载能力、生态需求等指标。
4.确定红线划定的原则:根据划定指标,确定红线划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生态优先、保护重点、可持续利用等原则。
5.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指标体系和划定原则,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绘制出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线。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底线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更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生态保护红线的底线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开发与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活动,包括工业用地、园区建设、采矿等。
只有经过特殊审批并符合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生态红线,是指国家生态保护战略中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核心区,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是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和调整,指导地方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保护生态红线。
第二章生态红线划定和管理第五条生态红线划定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按照科学规律和方法,参考区域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公布的划定方案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屏障建设、生态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考虑,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确认并公布。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生态红线划定,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明确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在生态红线划定期间,土地利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程序,配合组织单位调查、核实生态功能评价结果、履行申报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生态红线划定后,禁止对生态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填海、开山造地、采掘、种植、养殖、建设等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
在生态红线划定前已经取得国家分级保护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水库水保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规划区、水源涵养补给区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对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什么是生态红线如何划定和落实生态红线管控
什么是生态红线如何划定和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其中,“生态红线”这一概念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它又是如何划定的?怎样才能落实好生态红线的管控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态红线的定义。
生态红线,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它就像是一道“生态保护的安全线”,一旦划定,就具有不可逾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生态红线的划定并非是随意而为,而是基于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和原则。
其划定过程通常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重要性。
比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如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土壤保持区等,往往会被优先纳入生态红线的范围。
这些区域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生态脆弱性。
那些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破坏,且一旦受损难以恢复的生态区域,如沙漠边缘、高寒地区等,也会被划定为生态红线区域,以加强保护,防止生态进一步恶化。
三是人类活动的影响。
人口密集、工业发达、城市化进程快速的地区,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往往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在划定生态红线时,会充分考虑这些区域的生态承载能力,将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划定进来。
在划定生态红线的具体操作中,通常会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评估方法。
比如,通过遥感技术获取大面积的地理信息,利用生态模型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评估,结合实地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确保划定的生态红线科学合理、准确有效。
然而,划定生态红线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实好生态红线的管控。
这需要从多个层面共同努力。
在政策法规层面,国家和地方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红线的地位和保护要求,对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嘿,朋友!咱们来聊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您知道吗?这生态保护红线就好比是咱们家里的保险箱,里面装着的可是大自然最珍贵的宝贝。
要是没了这个保险箱,那些宝贝可就危险啦!想象一下,咱们生活的这片大地,山川、河流、森林、草原,它们都是有生命的,就像咱们人类一样。
生态保护红线,就是给它们划定的一个安全区域,不让那些贪心的、不懂珍惜的人随意破坏。
比如说,那些乱砍滥伐的行为,就像是一群强盗闯进了咱们的家园,把咱们心爱的树木都抢走了。
这能行?当然不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就是要拦住这些强盗。
再比如说,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往河里排放污水,把清澈的河流变得又脏又臭。
这不是在伤害咱们的大自然母亲吗?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就是要对这些行为说“不”!这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可不是随便说说的,那是有实实在在的规定和措施的。
就像咱们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谁要是违反了,就得受到惩罚。
有人可能会问,这红线划了,能保证不被突破吗?这可就得靠咱们大家的努力啦!政府得加强监管,不能有丝毫松懈;企业要有良心,不能只想着赚钱;咱们老百姓也要有环保意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比如,少用一次性筷子,那不就等于少砍了几棵树吗?节约用水,不也是在保护水资源吗?出门少开车,多坐公交,既能减少尾气排放,还能锻炼身体,多好!咱们可不能觉得生态保护跟自己没关系。
要知道,咱们生活在这片大地上,大自然好了,咱们才能好。
如果有一天,山秃了,水臭了,空气脏了,咱们还能有好日子过吗?所以啊,这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咱们可得好好遵守,好好支持。
让咱们一起努力,守护好咱们的美丽家园,让大自然永远生机勃勃,让咱们的子孙后代也能享受到这美好的一切!这难道不是咱们应该做的吗?咱们可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千疮百孔的地球啊!。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一、前言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种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系统的退化使得人类居住的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是为了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探讨生态红线管理制度的内涵、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生态红线的内涵和意义生态红线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而设定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生态红线是生态系统的底线、人类生存发展的底线、经济社会发展投入和环境负担的底线。
在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中,要对生态系统进行科学划分,划定不同的生态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红线、水资源保护红线、土地资源保护红线等。
这些生态红线不仅仅是地图上的线,更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承诺和责任担当。
生态红线的设定具有重要的意义:1. 维护生态平衡。
生态红线的设定可以有效地划定生态系统的边界,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减少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 保障生态安全。
生态红线的设定可以有效地保护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人类活动而引发的自然灾害和环境破坏。
比如,通过生态红线的设定和管理,可以避免山洪、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的破坏。
3. 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红线的设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过度开发和破坏而导致的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的退化。
通过生态红线的管理,可以确保一些重要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保护自然资源。
生态红线的设定可以保护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比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避免因过度开发和破坏而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系统的退化。
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1.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是指生态系统的特殊保护区域,应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的角度划定。
划定生态红线区域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的生态功能、物种多样性、水资源和土壤资源等因素,确保划定的区域范围合理科学。
2.确定生态红线保护和治理目标: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和治理目标。
目标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植被的恢复、水质的改善等方面。
目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生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确保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制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是生态红线管理的基础工作。
保护规划应包括生态红线区域的详细划分、区域内的禁止和限制性开发项目、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
保护规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加强生态红线监管: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管是保障生态红线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监管工作应包括监测和评估、执法和处罚、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监管的重点是对禁止和限制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区域内的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5.实施生态保护工程:为了达到生态红线管理的目标,需要实施一系列的生态保护工程。
生态保护工程包括植被的恢复、土地的整治、水资源的管理等方面。
生态保护工程的实施应使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6.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宣传和教育:生态红线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加强对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宣传和教育的方式可以包括宣传媒体、开展公众教育活动等途径。
7.探索生态红线管理的机制:生态红线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测机制、健全的执法和处罚机制、合理的补偿机制等。
探索生态红线管理的机制可以通过试点和示范来进行,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总之,生态红线管理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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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加强生态预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运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监测网络。
同时,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
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规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促进生态红线区域的生态恢复。
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与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和其他经生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外,严格禁止其他项目在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建设。
分区推进,分类管理依据本区域实际,合理划定生态红线。
实行分级保护的措施,明确环境准入的条件,使得各类生态红线区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国家制定总体保护方案指导下,各省、市、区县相应的制定具体的规划加以实行。
统筹兼顾,合理开发生态红线的管理要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短期、长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假设、管理、评估等重要工作。
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主导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坚持合理适度开发,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红线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1。
依法治理,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
生态红线区域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要先在政府上公布。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依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受补偿地区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
生态红线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对违反规定在生态红线进行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占用生态红线围土地进行营利的,需清理建设或占用的土地,恢复原区域的基本生态功能,并按照相关土地建设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立健全政策与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拓宽民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强化监管,各司其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生态红线巡查工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不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政府官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2,(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行为进行查处;(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项目管理;(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对红线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五)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六)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七)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行为;(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1沈阳市生态管理红线管理规定2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全国生态环境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
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脆弱区保护格局。
(一)总体任务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
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研究并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
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同时,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如重要江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积极推进脆弱区生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一)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
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
(二)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生态监理技术规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