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项司法政策。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落实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做法:
1. 制度宣传教育,司法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使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悔罪的积极作用,鼓励其自觉认罪认罚。
2.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加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确凿,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的基础。
3. 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减轻处罚的积极作用。
4. 法官裁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从宽裁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 监狱教育改造,对于认罪认罚的罪犯,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其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总之,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侦查机关、律师、法官、监狱等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同时也需要被告人自觉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作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的要求,确保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司法⼯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犯罪嫌疑⼈、被告⼈受到刑讯逼供等⾮法⽅法⽽认罪的,不属于⾃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式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被告⼈有能⼒、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更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法律武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其原因入手,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以及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公平合法的对待。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及渊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一种犯罪政策。
该制度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如《大清律》中规定:“自首、认罪、详披从轻,乃至减一等”的制度确立了自首、认罪、详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变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完善,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案件,这类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群体,需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度惩罚与教育未成年人是社会宝贵的财富,他们年幼无知,容易犯错误,司法机关应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采取适度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觉悟,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快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主动认罪悔罪,更好地接受教育和改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
2、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成熟,对心理刺激敏感,容易产生情绪波动,甚至引发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问题。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对其心理特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考虑,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避免长时间拘留和严厉的刑事惩罚,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0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目录前言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三、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五、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六、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七、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八、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结语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前言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书写了众志成城的抗疫史诗,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成就,夺取决战脱贫攻坚的决定性胜利,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
2020年,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地位更加名副其实。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更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新颁布的民法典,既是一部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也是一部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护身宝典,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力量的共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更加突出“双向保护”,一方面,个别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熊孩子”懂得敬畏法律,另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态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重从严惩处。
生动鲜活的检察探索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吸收了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能取得较好社会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轻其刑事责任。
下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则:一、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楚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自愿表示并签署书面材料。
二、完全交代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有遗漏或虚假陈述。
对于存在犯罪事实的疑点和争议,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调查、辨认和审判。
三、提供必要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与犯罪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等。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定案。
四、取得较好社会表现。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当有较好的社会表现,如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深刻反思犯罪行为、诚恳认错、积极改过等。
这些表现将会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为其争取较轻刑罚提供有力证明。
五、协助追究其他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线索可以指认其他涉案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同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帮助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将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获得额外减免的刑罚。
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除外,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毒犯罪等。
七、认罪认罚得到纠正、补偿和教育的途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在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取得较好社会表现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纠正、补偿和教育。
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辅助教育、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也希望适用此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积极改正,为重建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总是会看到“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字样,从字⾯意思来说,即是犯了错的犯罪嫌疑⼈⾃⼰主动坦⽩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会从轻处罚,反之绝不认罪的则会严肃处理,那么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坦⽩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被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
该条⽂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或被告⼈⾃⾸或坦⽩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获得从宽处理。
(⼆) 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基层法院按照⼀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 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被告⼈与被害⼈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真诚悔罪;⼆、被害⼈明确表⽰对犯罪嫌疑⼈、被告⼈予以谅解;三、被害⼈⾃愿和解;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的过失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见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见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见》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全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接受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意见,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
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是一种积极的表现,说明其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审理和解决,为未成年人的改过和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未成年人在认罪认罚时往往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认罪认罚可能并非完全自愿或理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或害怕严厉惩罚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针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意见,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的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要建立起相关的康复和教育机构,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见需要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和案件审理效率。
只有建立起完善
的法律机制和社会教育体系,才能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并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及行为能力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处理能力较有限,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两部分。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事实,在符合法定刑事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家庭亲情纠纷等非刑事责任问题,则由家庭法庭或少年法庭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犯罪的处理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优先原则。
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应当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其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并以此为契机进行自我教育,发挥其正能量。
二、限制刑事责任的原则。
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据年龄、心理及现实情况等因素,限制其刑事责任。
三、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原则。
对于罪犯,应当进行改造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法律观念,促进其道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尽可能保持未成年罪犯与社会的隔离。
对于未成年罪犯,应当尽可能减少其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教育。
五、以保护为主的原则。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释放的未成年罪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使其不会晚节不保,犯法再犯。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立案侦查。
当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具备轻罪处理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依法进行民事调解。
二、家庭调解。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家庭调解能够在家庭中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家庭暴力等非刑事责任问题的发生。
三、行政诫勉。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教育、惩戒的,可以进行行政诫勉等教育惩戒措施。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周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对《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从立法上对改革试点成果予以确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确保这项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由最高检牵头,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有四:一是促进提高适用准确度。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如何理解和把握,诉讼程序如何适用,控辩量刑协商如何进行等等,均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释明。
二是促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对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讲,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
试点地区经过两年的试点,认识和接受度较高,经验积累也较多,过渡到全面实施相对顺畅;而非试点地区,无论是认识和接受度,还是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与试点地区相比均有很大差距。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第一条【总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
第四条【坚持证据裁判】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要求,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坚持公检法司机关配合制约】公检法司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发挥律师作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第六条【坚持不同诉讼阶段区别对待】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有无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赔偿、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1.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形势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实现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高检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
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初步形成。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8次(总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统一有效实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繁简分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山东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条对于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起诉书、卷宗、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是否移送,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没有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审查受理。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司法人员尤其基层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巨大。
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体现,但也存在着立法不清、程序不全的问题。
文章界定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并分析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力图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构建有效认罪程序。
一、认罪、认罚概念的界定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因此,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概念作出界定。
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只要认错且承认自身犯罪即为认罪;也有学者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求犯罪人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并作出如实供述;还有学者根据认罪的时间段来判断认罪是否成立,认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才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法院据此可以裁定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认罪只是产生程序上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并真诚悔过且不符合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可以考虑适用一种简易的、专门的认罪程序。
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等程序的,可以适用认罪程序。
同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认罚也有不同的定义。
一方面,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对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起诉书中量刑建议的认同。
另一方面,认罚是指被告人自愿承担应受的处罚。
笔者赞同第一个观点,本文中的认罚是就程序法而言的,不是指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接受,而是对法律规定或起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范围的接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有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行为后,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应当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对此作出相应的量刑。
从程序法上来说,应进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或者是本文欲建立的认罪程序等相对于普通程序在时间、流程等方面给予方便。
在实体法上,应对定罪和量刑方面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1.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以保证案件公正为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案件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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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现实选择,但与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关注的不仅是公正与效率问题,更重要的是司法保护和帮教未成年人。
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细微关怀,进而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并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和相关程序。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仅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笔者认为,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时探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非常必要。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辨识与选择能力,其犯罪行为往往并非一种理性选择,而是本能冲动与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下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致罪因素中,一部分属于自控能力不足造成的,另一部分则归因于家庭、社会与国家的教育、监管不到位。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形成的致罪缺陷会得到自愈,而国家、社会与家庭可以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手段方式减少未成年人致罪的因素。
①因此,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主要不是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是强调司法保护,这决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存在本质差异。
(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需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调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我国原来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确认了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强调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区别,体现了由一元化普通程序(成人程序)向二元化诉讼程序的转变。
②无论从特别程序的基本原则,还是从规定的具体制度、程序和要求来看,其立法意图均是为了保护、教育未成年人,即强调对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应予以保护和帮教,对接的正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
(二)特别程序理论根基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根据特别程序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以预防再犯、帮助未成年人摆脱致罪因素为己任,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地回归社会。
③普通程序是基于程序正义而设,目的是通过严格的中立步骤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惩罚,强调精准打击,强调结果与行为之间的报应。
显然,特别程序在理论根基上就与普通程序不同,两者之间并非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且具有各自内在属性的个体,这便决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存在根本不同之处。
(三)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不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9月又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扩大范围后的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无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均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
④但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关注的主要不是公正效率问题,未成年人社会化不足、社会化缺陷、再社会化是少年司法始终面临的问题,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少年司法就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⑤即应把帮教贯穿于办案的始终,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指导,以及心理疏导、行为矫正、亲子关系修复等,从而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很多国家在少年司法中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需求,采取综合措施来帮助教育未成年人。
例如,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司法事务厅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联合,提供一站式服务,与未成年犯及其家庭、警察、学校、政府特殊资助项目等多方进行联系,监督涉罪未成年人上学、在校表现、参加心理辅导、戒毒治疗等,协助涉罪未成年人找回自我、建立个性。
⑥而且帮教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等变化相应予以调控,成年人司法就案论案式的公正效率并不适用于少年司法,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一般不大,办案难点在于帮教。
因此,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非常重要。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义(略)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认知能力较成年人弱,因此,对其认罪认罚的把握应当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视为认罪,不要求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意义有明确的认识。
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包括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即可视为认罚。
对未成年人从宽的掌握显然也与成年人不同。
例如,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等,但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比照成年人仅仅小儿酌减即可,而应当考虑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总体把握的原则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经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并需要六个月到一年帮教考察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同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社会调查和前期帮教情况等,来调整从宽的量,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未成年人无法为本人认罪认罚负完全的责任,以及从教育挽救的原则出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那么,这种情况下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认定及从宽处理。
(二)注意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细微关怀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化程度较低,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决策能力,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给予其特殊保护和照顾,即对其诉讼权利给予细微关怀。
⑧其一,受理案件后,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情况,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对于辩护人不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同时到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在相关文书中叙明是否采纳及理由。
其二,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不得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采取当面、书面或其他合适方式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
但签署具结书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到场并签名,法定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由办案人员核实后记录在案。
其三,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程序选择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无异议,但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其四,做好庭审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出席法庭的相关规定,重点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是否属实,充分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配合法院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更难以理解相关法律用语。
因此,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详细解释,耐心阐明法律规定和意义等;对其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全面、准确知悉与理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
总之,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诉讼行为后果的认识和正确预估风险的能力,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必须特别注意。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并不意味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程序对未成年人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只是出现异议时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实际上,对于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而言,所有程序都是对其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而司法人员则负有在这些程序中认真对其释法说理,帮助其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责任。
(三)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设计和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两项制度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启动前提,以及落脚于从宽处理的结果等。
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刑事和解制度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没有获得参与主体地位,不是必须获得被害人谅解才能从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需要重点考虑如何帮助未成年人学会为自己行为负责,并为其争取再社会化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
积极促使未成年人换位思考、体会被害人的感受,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不再重复犯罪的承诺等,鼓励他们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取得谅解,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不仅是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且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目标所在。
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化解矛盾,为双方沟通、和解搭建桥梁,努力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