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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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为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授权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四)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五)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六)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七)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八)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九)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公司绩效考核和奖惩方案;(十四)决定公司为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提供担保事宜;(十五)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十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十八)制订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九)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二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建立审慎、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内,可以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事项范围包括:投资事项、自用型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短期融资方案、低风险短期投资方案、公司捐赠和赞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规范国投集团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程序,保证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二条规则适用于国投集团董事会的全体会议和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决策,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记录和备案。

会议应当充分尊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保障每位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会议应当高效、公正、透明地进行,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会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各方利益相关者,保护员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六条主席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发出,并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议题。

第七条主席应当确保会议的准备工作充分就绪,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资料的准备、会议室的布置和设备的检查。

第八条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与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思考,做好发言和决策准备。

第三章会议进行第九条会议应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会议的紧凑和高效。

主席应当控制会议的时间和讨论的深度,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重复。

第十条会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多数意见,并尽量达成共识。

重大决策应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会议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董事会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确保董事会成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四章会议记录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情况。

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发言摘要和决议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审核和发布。

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会议决议第十四条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

决议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并由主席签署和公告。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应报请上级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某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目标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集团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某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规划部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一、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行政办公会审议确定,形成正式会议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提交各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通知各董事。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需股东批准,应在进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程序,确保会议的有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一个良好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不仅能够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还能够增加决策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下是一个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董事会的组织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应以公司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强调团队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健全决策结果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执行效果。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组织和决策程序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召集,应提前15个自然日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设立主席和秘书,主持会议的进行,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按照议案分组进行讨论,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议题顺序。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过集体讨论、充分辩论和表决,以多数董事的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会议期间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公司管理层等参与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会议期间可以邀请媒体和投资者代表旁听,但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会议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和内幕信息。

第三章会议记录和决策公告第十五条会议秘书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与会人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应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公告会议决策结果,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会议决策的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应尽快启动会议决策的执行程序,安排具体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决策结果监督和考核机制,及时检查决策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应通过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和股东大会等方式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示。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投集团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董事会履职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投集团董事会是国投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董事会决策权限,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决策权限,应当根据国投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以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基本出发点,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决策权限,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同时将会议议程、与会董事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发给董事。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会议材料应当详尽、准确、完整。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确定,同时应当根据董事的建议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九条董事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席宣布会议开始,确认与会董事情况,确认是否有表决权等事项;(二)主席通报董事会会议召集情况,宣读召集通知和会议议程;(三)主席通报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策的法定比例;(四)董事发表意见,提出议案;(五)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讨论;(六)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七)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八)董事会会议结束。

第十条董事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发言顺序,不得插队或打断他人发言。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决策应当以多数通过,表决结果以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董事的多数决定为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第三章会议纪律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董事在会议期间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发言,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议程进行,不得随意增减议题或调整议程顺序。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发言,不得长时间占用会议时间,也不得再次发言重复已经发表的观点。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

由董事长、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董事由区国资委委派,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按照区国资委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章程草案和集团公司章程修订案;(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集团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风险合规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二)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三)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四)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及其应对措施;(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总结;(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投集团的利益,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国投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权力和职责,对公司全面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以实体会议和网络会议形式进行。

实体会议应当确保董事的到场和参与,网络会议应当保证信息畅通和决策的高效性。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程序进行,确保议事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议题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确定。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当充分反映国投集团的战略方向和重大事项。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董事准备的资料。

第七条会议资料应当提前发给董事,确保董事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第八条会议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决策依据、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法律意见等。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应当提前向董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纪要,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经与会董事确认后签字。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董事会决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的意见,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辩论,确保决策的充分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策应当以多数通过,特殊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会议纪律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董事应当保持严肃和尊重,不得进行无关议题的讨论和争论。

第十九条会议期间,董事应当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发言,不得相互打断和干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XXX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XXX,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表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XXX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XXX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筹办工作,供给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XX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功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增强战略引领作用,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增强董事会决议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 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及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投资拓展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评估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公司内部重大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五)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签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二)主任委员提议;(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集团董事局委员会

集团董事局委员会

集团董事局委员会集团董事局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董事局各委员会的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根据《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董事局负责,以会议为主要形式进行决议,决议或提案提报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各委员会由3-5名奇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委员会构成1、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董事局委派的董事出任;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指定。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控股公司资本运营部。

2、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董事局委派的董事出任;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指定。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控股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进行评审,支持董事局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1、评审产业集团战略规划、年度主要经营指标及预算制定原则、决算方案(含利润分配方案);2、评审产业集团重大投资决策及新业务板块设立、新业务项目投资;3、评审业务板块的关停、实际运营公司的裁撤;4、评审现有产业集团以外的新法人单位的设立;5、评审产业集团互联网业务单元的立项、风投引入、上市组织;6、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总裁班子的选聘,制定考评标准、落实评估,拟定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总裁班子成员的薪酬、福利及激励建议案。

1、研究、组织集团系薪酬调研,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2、拟定控股公司、产业集团第一责任人的考核、薪酬建议案,提交董事局;3、评审集团系重大人力资源政策及规划;4、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工作,对董事局负责,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集团董事会审议委员会职责范围之外事项,如需董事局批准,由董事局办公室提交董事局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七条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报事项进行调研、初审,出具初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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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
(二)对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

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在需要、适当
的时候召开。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战略决策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授权委托书(模板)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作为委托人,兹委托(身份证号:)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会议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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