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许可证12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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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条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第三条采用加工与用餐场所出入口应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条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五条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第六条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实施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同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第二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和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计划,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国家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三条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条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自主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岗位职责和单位制度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将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记录、考核结果及人员培训合格证归档,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帐管理工作。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企业负责人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第二条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条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露、撒落。第四条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也不的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物喂养畜禽。
第五条禁止回收、提炼废弃油脂在作为食品食用,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一条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题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做好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第三条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第四条记录每一批次食品入库信息,包括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第五条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商品。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第六条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帐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七条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将直接入口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第八条每天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帐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
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责任: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 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工作程序: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初次报告尽可能清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灯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