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管理制度(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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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海门电厂

码头管理规定

发布实施

前言

为了对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煤码头及所属设备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与控制,达到安全、高效完成卸煤任务的目的,根据企业规定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燃料部码头管理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燃料部的码头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归口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本规定审核人:

本规定批准人:

码头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燃料部煤码头及所属设备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与要求,以达到安全、高效完成卸煤任务的目的

本规定适合于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煤码头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华能海门电厂《燃料码头运行规程》(试行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与定义

4职责

4.1 燃料部主任职责

燃料部主任负责审核煤码头管理制度,全面负责管理本制度。

4.2 燃料部运行专责

燃料部运行专责负责监督、执行煤码头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建议完善本制度。

4.3 燃料部员工

燃料部员工严格执行本制度。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码头现场文明生产管理

5.1.1任何人进出码头必须出示证件,戴好安全帽,并服从码头值班人员的管理,严格执

行码头的规章制定,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制度处罚。

5.1.2码头消防设施必须完整好用、数量足够。

5.1.3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5.1.4易落海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

5.1.5码头面不准乱堆乱放。

5.1.6闲杂车辆不准进入码头面,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5.1.7推耙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要定置管理。

5.1.8码头值班室必须保持卫生清洁。

5.1.9非码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引桥及作业区域。

5.1.10保证码头地面的整洁卫生,不得有积水、积煤、杂物。

5.1.11码头区内不准追逐玩耍,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5.1.12严禁在码头边游泳和捕捉鱼虾,严禁坐在码头边护栏或线箱上休息、闲谈。

5.1.13卸船机司机和推耙机司机不准酒后上班作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

5.1.14禁止非生产和无业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

5.1.15一切车辆进出码头必须限速15公里,严禁超载。

5.1.16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海事、保卫、安全监察部门审核、认可制订安全防护措施,不准进入码头。

5.1.17外来人员进入码头生产区域参观必须经燃料部同意,并由电厂专人负责陪同和遵守码头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方可进入码头,卸煤期间参观人员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

5.1.18码头内除指定的场地外,不准明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动火单位应制订防火措施,动火时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应彻底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在工作现场。

5.2煤船靠、离码头安全操作规定

5.2.1船靠码头前的工作准备:

5.2.1.1煤船靠泊时间确定后,码头调度员至少提前一天将煤船到达港池时间通知码头值班班组和燃料运行班组及推耙班。

5.2.1.2码头值班班组和燃料运行班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煤船靠港前一天,按部门要求确定燃料运行方式并试机,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5.2.1.3燃料调度员负责通知水手煤船达到港池的时间,水手需在煤船到达港池前1小时于相关泊位准确放置靠泊旗。

5.2.1.4掌握好码头水深、风向、潮汐、泊位长度、系缆桩间距离、缆桩高度、卸船机到码头前沿距离、悬臂高度、悬臂外伸距等数据、随时按靠离码头要求,提供给船方作参考。

5.2.1.5掌握好船的长度、宽度、吃水、载重量、再核实泊位的长度,要求泊位的长度不少于船长的120%。

5.2.1.6检查码头靠泊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报告码头班长。

5.2.1.7在船抵达港池前半小时,泊位应准备就绪,并正确设立引航标志。

5.2.2船舶靠码头

5.2.2.1 指泊员保持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在适当频道上连续收听,随时与船保持联系,按船方的口令指挥系解缆操作。

5.2.2.2 经常检查系解缆人员的站位,防止进入“死角位”。

5.2.2.3 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船艇进入作业现场。

5.2.2.4 当船靠泊水域发现异常情况(角度太大,船速太快)应及时提醒船方,船停泊的位置不合理,影响卸货,应及时要求移船。

5.2.2.5 靠离泊作业完成后,应征得船长同意,方可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5.2.3 船舶离码头

5.2.3.1 燃料调度员应提前6个小时以上通知船方煤船卸空时间。

5.2.3.2 电厂卸空煤船时间或煤船离岸时间一旦有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安排工作。

5.2.3.3 燃料统计专责应在煤船离岸前2个小时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5.2.3.4 燃料调度员应在煤船离岸前2个小时通知水手煤船离港时间,水手需提前半个小时抵达码头,穿好救生衣,做好解缆准备。

5.2.3.5 煤船卸空后,所有扒机应吊出船舱,收起卸船机悬臂,做好煤船离码头准备工作。

5.2.3.6 煤船只能在卸船机悬臂收起后,码头具备离岸条件的情况下,由燃料调度员通知方可离港

5.2.3.7 水手在接到码头调度员的煤船离港通知后,配合煤船做好解缆工作。

5.2.4 水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2.4.1 应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作业的要求。

5.2.4.2 系解缆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先看清周围环境的情况,选择正确的作业方式和安全站位,一旦紧急情况(断缆、跳缆、滑缆)出现时,有避险方式和退路。

5.2.4.3 系解缆时,严禁进入“死角”。“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缆绳索具伤害的处所。

5.2.4.4 禁止用脚踩踏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上。

5.2.4.5禁止背水作业(背向水侧进行拉缆、掣缆、系解缆、调整缆等)、倒拉作业、腰拉作业、肩拉作业。

5.2.4.6用人力拉缆时,每根缆不得少于2人拖带。

5.2.4.7系缆时应按顺序正确套桩,防止解缆时,绳头互相绞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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