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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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 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 、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 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深圳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参保对象1. 市民2. 在深圳工作的外来人口3. 学生4. 无固定工作的人员5. 其他特殊群体三、医疗保险种类1. 基本医疗保险2. 补充医疗保险3. 特殊医疗保险四、参保方式1. 强制参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市民和在深圳工作的外来人口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和其他特殊群体可选择参保。

2. 自愿参保:市民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参保方式。

五、保险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不纳入单位费用。

3. 特殊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六、医疗保险待遇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门诊、住院、急救等费用报销,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境内外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报销等。

3. 特殊医疗保险待遇为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

七、医疗保险管理1. 保险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2. 医疗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3. 监督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行和管理。

八、医疗保险财务1. 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用于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2. 医疗保险费用由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和使用。

3.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九、医疗保险监督1.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接受政府的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医疗保险监督机构需定期对医疗保险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参保人有权监督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投诉。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争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将有最终解释权。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运作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政策。

该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圳市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市民都有权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基本医疗费用,并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

第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深圳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和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综合医院、区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规经营,提供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行医院分类管理和综合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深圳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政府通过定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评价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推行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措施,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科学健康素养。

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之,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为了构建全面、适应、普惠、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深圳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深圳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深圳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便捷原则,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公益、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依法、规范、科学原则,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四)以病人为中心,关注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第四条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慢性病、老年病、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

(四)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技术的提供。

(五)基本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基本医疗服务规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一)诊疗规范:明确各类疾病的诊疗程序、诊疗标准、诊疗技术等。

(二)护理规范:明确护理工作流程、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护理质量标准等。

(三)药品管理规范:明确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监管等规定。

(四)医疗设备管理规范:明确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规定。

(五)医疗废物处理规范: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规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第七条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机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二)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三)基本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实施。

(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落实到位。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医疗执业行为、医患关系处理以及医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市场开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案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拟定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经费分类保障方式,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有关专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助。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 属于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 料的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非结算医院 急诊费用 整体限制 门诊输血待遇 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地方补充医疗 、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 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 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诊疗项目的费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地方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额度
——
5万
10万
15万
20万
不设上限
4、生育医保待遇 、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1、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探索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探索
本文探讨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探索。首先,加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通过建立规模较大、技术领先的网络系统,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的服务,并为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其次,不断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用因地制宜、从易到难、逐步改进的办法,门诊费用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则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此外,还建立了实时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并利用因特网技术组建了医疗保险电子商务中心系统。这些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各项医改政策的具体落实。然而,本文并未直接提供2023年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的全文内容,而是聚焦于相关改革与探索的讨论。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doc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doc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导语: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下面是提供的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安康开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安康效劳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标准,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视。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效劳便捷的原那么,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六条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筹建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第八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筹建申请,并将筹建申请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对其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议结果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应当参加特殊医疗保险。

第四条政府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遇到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2%;职工缴费用工资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超过部分免交医疗保险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并鼓励、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所属在职人员、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024年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范本(三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范本(三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范本一、医用材料审批规定对于价格在____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审批流程需严格遵循,优先考虑采用国产或价格更为经济的进口产品。

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规定医生需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并经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对于急诊病人,可先使用后补办审批手续,术后需在____天内完成审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及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以下制度: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1)严格遵守省物价政策,实行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2)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途径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内容需包含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

(4)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公示价格,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性。

2、医疗服务收费查询(1)设立门诊、住院部价格信息查询触摸屏。

(2)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供患者查询。

(3)收款处及临床科室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4)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和责任护士有责任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及查询途径。

(5)相关科室应便捷地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

3、一日清单(1)收款处设立医疗费用清单查询窗口,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2)每日为住院患者打印“一日清单”,由临床科室及时发放,便于患者核对。

(3)患者出院时,需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4)一日清单制度应纳入患者入院介绍内容,确保患者知情权。

4、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1)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2)以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自行设立服务项目或定价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超出医嘱范围、时间收费同一服务拆分收费超出省规定“除外内容”范围收费不按规定加价药品和医用材料可重复使用材料按一次性收费未征得患者同意的自主服务和相关收费提前或推迟执行价格政策使用医用高值耗材(≥____元)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收费(3)责任追究措施:科室因收费不准确引发投诉,需立即纠正并退还多收费用。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深府〔1997〕4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2.03【实施日期】1997.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2月3日深府〔1997〕42号市政府二届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原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其中离退休人员的原所在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由养老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各部委、省属驻深单位,可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单位按行政区划,到其分局或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企业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编制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提供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市、区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在交表之前分别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

(三)提供职工的身份证或本市蓝印户口、暂住证复印件。

(四)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足额到帐后,领取市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证。

第四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费参照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标准缴交,全额由用人单位、财政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五条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扣除,连同用人单位应缴额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医疗机构协调、调度管理制度第一节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制度】1.医院接到重大灾害事故急救报告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市急救指挥中心。

急救中心应及时调度全市急救力量参与抢救,并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医院突然同时接收大批伤病员(10人以上)时,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内短期成批接诊传染病人时,要及时报告。

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院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逐级报告院领导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应及时逐级报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医院内一周内发生同源性感染超过3例者,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医院接诊救治一级速诊以上保建对象要及时向保建办及有关局领导报告。

8.涉及医院安全、正常秩序受严重影响事宜要及时向上汇报。

【监督检查】1.各有关科室对应报告的事件应有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故意隐瞒不报。

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人员应有处理措施。

2.各医院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登记。

3.对不及时报告及隐瞒不报者按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撤职、解聘。

第二节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制度【制度】1.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服从市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电话120)的统一调度。

2.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4.所有固定台、手机必须24小时连续开机。

司机上车执行任务时,必须打开车载台,并随时检查对讲机的通话情况,确保急救指挥畅通无阻。

5.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

二、三级医院必须确保院前急救设备齐全完好,人员到位,保证接到“120”急救指令后5分钟内出车。

6.要严格实行就近、就地抢救的原则。

2024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

2024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

2024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深圳市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深圳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

2024年起,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一档和二档,本文主要介绍2024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报销范围。

一、基本概述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覆盖了深圳市的常住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应急和常见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二、报销比例2024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报销比例为七成,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可以获得60%的医疗费用补偿。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先自行支付医疗费用,根据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70%,剩余30%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三、报销范围2024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门诊诊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市就医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必须在深圳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特殊用药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需要在政府统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

3.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治疗期间的麻醉费、手术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手术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手术,且手术明细必须与手术名称相符。

4.门诊特殊检查费用: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还报销一部分的门诊特殊检查费用,具体的范围包括:核医学诊断、病理诊断、组织学诊断、免疫诊断、病原体检测等。

5.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还报销一部分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具体的范围包括:放射治疗、化学治疗、介入治疗、核医学治疗等。

除了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也可以进行报销。

四、报销限额。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深卫健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规范,向市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市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医疗保障待遇等做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和广东省对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过渡。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____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

急性病____天、慢性病____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____天、同类药品不超过____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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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医疗机构协调、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节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
1.医院接到重大灾害事故急救报告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市急救指挥中心。


救中心应及时调度全市急救力量参与抢救,并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医院突然同时接收大批伤病员(10人以上)时,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内短期成批接诊传染病人时,要及时报告。

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院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逐级报告院领导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应及时逐级报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医院内一周内发生同源性感染超过3例者,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医院接诊救治一级速诊以上保建对象要及时向保建办及有关局领导报告。

8.涉及医院安全、正常秩序受严重影响事宜要及时向上汇报。

【监督检查】
1.各有关科室对应报告的事件应有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故意隐瞒不报。

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人员应有处理措施。

2.各医院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登记。

3.对不及时报告及隐瞒不报者按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撤职、解聘。

第二节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制度
【制度】
1.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服从市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电话120)的统一调度。

2.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4.所有固定台、手机必须24小时连续开机。

司机上车执行任务时,必须打开车载台,并随时检查对讲机的通话情况,确保急救指挥畅通无阻。

5.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

二、三级医院必须确保院前急救设备齐全完好,人员到位,保证接到“120”急救指令后5分钟内出车。

6.要严格实行就近、就地抢救的原则。

急、危、重病人,生命体征不稳定时不得转院;首诊医院因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而病情又允许的患者,由首诊医院负责与转往医院联系,妥善安排后方可由专人护送至转往医院。

双方医护人员必须进行病情交接。

7.各医院急救指令任务执行完毕后,要将出车情况、病人病情及抢救经过如实详细记录并及时电话反馈给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

8.市急救医疗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级急救网络负责人参加的急救指挥调度协调工作会议,通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监督检查】
1.各医院要加强急诊科的建设,要有固定的人员编制,充实技术骨干,配备必需的抢救
设备,提高应急能力。

2.各医院必需建立健全急诊规章制度,制定急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3.各医院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推诿病人、不建立留观病历或记录不详细等违规人员要坚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4.市卫生局每年对各医院的急救调度工作和急救应急能力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节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内部通报制度
【制度】
1.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应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及严重医疗差错作为医疗工作质控的一部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通报。

3.通报发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通报列为秘密级文件,可在各区卫生局、医疗单位内部会议宣读,但不得外传。

【监督检查】
1.被通报的医疗机构应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接到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上报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医院应组织学习通报内容,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教训,以利提高质量。

主管部门要定
期抽查学习讨论情况。

第四节医务(政)科长例会制度
【制度】
1.市、区卫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辖区医务(政)科(处)长例会。

2.市、区卫生局医政处(科)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内容和地点。

3.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制定、修订医疗质量管理计划;
(2)医院医疗质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各种投诉及纠纷的处理情况;
(4)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对策;
(5)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6)怎样当好医务科长。

4.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议通知的要求内容准备好书面总结或发言材料。

5.市、区卫生局对医务(政)科长的工作给予综合评价并通报。

【监督检查】
1.医务(政)科长要认真学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有关文件及法规。

对目前医
院存在的问题应有客观公正的态度。

2.医务(政)科长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医疗质量。

3.医务(政)科长必须定期下科室督查,并有督查记录备案。

第五节医疗质量通报制度
【制度】
1.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2.通报内容:
(1)经市、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但院方确存在着医疗质量、医德医风或医院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是造成病人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但
事实上对病人的不良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的病例。

(2)对于反映各医院有关医疗质量问题的投诉,经调查确定的病例。

(3)院方与病人家属协调解决而未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

(4)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由其它途径发现的医疗安全隐患。

3.通报形式:
以文件或会议形式通报。

4.通报范围:
各区卫生局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监督检查】
1.通报原则上每半年一期,特殊情况随时通报。

2.各有关单位在接到通报后,必须由单位“医疗缺陷鉴定委员会”对事件的性质作出鉴定,对有关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并在接到通报后15天内将处理意见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不涉及通报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科室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并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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