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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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 3 年举办过全国性的和/或省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 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 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 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 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50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 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 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 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8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例, 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 100 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 200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近 5 年累计独立完成 按照三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 3 年 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 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 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 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呼吸 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 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 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 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 较高,并获得 2 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 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8 年,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 6 个月以上,有境 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 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 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 于 8 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
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 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2014年版)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 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 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 定〉和普通外科等 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 知》(国卫办医发﹝2013﹞44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 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 要求。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 5 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 疗病例不少于 3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 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 2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以 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病例不少于 500例,技术 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手术需 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手术的 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 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8 年,取得主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消化 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40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 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 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 较高,并获得 2 名以上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 推荐,其中至少 1 名为外院医师。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具备相应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 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 80张。 3.近 3 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6000例; 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例,其中按照三级 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50例。同时,每年开展 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 100例。 4.有不少于 3 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 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具有主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 与 开 展 呼 吸 内 镜 诊 疗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人 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3. 近 5 年 累 计 完 成 消 化 内 镜 诊 疗 操 作 不 少 于 1500 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 操作不少于 30例。
4.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 3 年 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责 任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