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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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运行管理,保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推动水质监测从手工向自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水站的运行管理。国家级水站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省辖市)在辖区内自行建设的水站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省级水站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点位和站房管理、系统组成、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管理、运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全面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
和质量控制。
(一)负责组织水站建设规划、点位优化设置及论证、水站建设及验收的督导,运行及质控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筹集水站建设、运行等所需的资金。
(三)负责组织开展水站运行监督和质量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水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四)建立全省自动监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行政干预自动监测数据的机制。
第五条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组织社会化运维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做好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
(一)负责制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技术规范。负责为水站建设、水站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指标制定、验收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水站的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和考核;负责水站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组织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相关工作,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
(三)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水站异常情况、预警预报等情况复核。
(四)负责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软
件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反应地表水环境质量。
(五)负责开展河南省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站业务相关人员和水站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站的固定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指导省建业务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负责规划、分配省建生态环境专网地址;负责水站数据传输网络和承载业务平台正常运行的服务器管理。
第七条河南省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导下开展水站点位论证的相关工作;协助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水站运行周、年度质控考核工作;对站点所在断面进行手工比对监测,开展水站运行情况检查,水站周边环境巡查。
(二)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异常数据复核,异常情况处置、水质预警预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水站点位设置论证,组织本行政区内水站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运行的
基础条件保障等工作。
(一)负责行政区内水站建设和改造的选址、征地、站房建设、“四通一平”(含供水、供电、道路等)等基础建设工作。
(二)负责水站日常运行中的基础条件协调保障,主要包括采水系统、辅助设施(水电、网络通讯、出入道路、防雷、消防、安全等设施),站房及视频监控安全和用地租赁。
(三)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内自动监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水质异常情况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本行政区内水站点位设置论证,定期督查水站周边环境,确保水站正常运行。
第九条运维单位按照运维合同、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水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运维单位须根据管理要求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十条水站受法律保护,各省辖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警示标志。水站站点及其监测指标的统一规划、设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水站点位布设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
要求,行政交界断面处水站原则上不设在被考核对象辖区内。水站点位及其监测指标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确需移动和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点位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水站站房及其他基础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建设、验收、设备更新等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在水站内建设或增加与其无关的建筑和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水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资产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由资产所属方统一管理,其设施的改造,仪器设备的更新、报废,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监测仪器设备应按程序申请更换,原则上更换以8年为一个周期。未满8年、但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出具仪器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技术报告并由原厂家出具不具备维修价值的鉴定报告,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水站管理档案应包括点位基本信息、水站建设、设备设施及变更维护记录等内容,为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根据管理要求保存于相应系统以备查。
四、系统组成
第十五条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水站主要监测因子包括pH、水温、溶解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