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07.25
•【字号】豫环办〔2023〕66号
•【施行日期】202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分局: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25日。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一、前言水质自动站是指能够实时监测水体各项指标的设备,它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水质监测的效率和准确度。

在河南省,省直管的水质自动站已经在水质监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运维质控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必要对水质自动站的运维质控管理进行研究。

二、现状分析目前,河南省省直管的水质自动站数量较多,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这些自动站通过实时监测水体的各项指标,并能够将监测数据传输至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处理。

由于自动站的数量较多,且分布广泛,运维人员对各个自动站的管理和维护难度较大。

水质自动站的运维中存在一些技术难题,比如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环境的复杂性,一些自动站所处的环境条件可能会对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需要运维人员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运维管理过程中,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存在以下问题:1. 运维管理不规范,部分自动站的设备维护和保养不到位;2. 数据传输不稳定,导致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3. 运维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新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难度较大;4. 自动站设备的故障率较高,需要频繁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1. 完善运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每个自动站的设备都得到规范的维护和保养;2. 强化数据传输设备的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准确性;3. 加强运维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提升,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针对设备故障率较高的问题,可以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5. 加强自动站的远程监控和管理,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日期:2002-4-11执行日期:2002-5-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2年3月2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科学、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环境监测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

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络。

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

参加环境监测网络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认证。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被监测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资料,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环境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而水质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类生活品质和生态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地表水质量的监测和预警,有效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生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得以建立。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保障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健康运行,准确判断和及时预警水质问题,制定并试行以下管理办法:1. 目的: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水质监测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2. 原则:a. 法制原则: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运行符合标准。

b. 统一原则: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各地区的监测数据一致性。

c.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数据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了解水质状况和参与环境保护。

d. 预警优先原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预警,确保水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e. 责任追究原则:对系统运行管理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到人。

三、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1. 硬件设备建设:a. 建立监测站点:根据地理分布和水质特征,确定监测站点的位置和数量。

b. 选择设备和传感器:根据监测需要和预警指标,选择适用的水质监测设备和传感器。

c. 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和调试,保证能够正常运行和准确采集数据。

2. 数据采集和处理:a. 实时数据采集:采集监测站点传感器实时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数据传输和存储: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库,确保数据传输稳定和存储安全。

c.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预警信号。

3. 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a. 预警指标设定:根据相关标准和指标,设定水质预警的阈值和标准。

b. 预警信号发布:通过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号,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注意和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河南省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及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河南省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及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澳大利亚MTI公司 澳大利亚MTI公司OVA5000 公司OVA5000
• OVA 5000重金属测定仪是一种在线
氰化物分析仪
• 测量原理:游离氰化物 测量原理:
与氯胺-T生成氯化氰, 与氯胺 生成氯化氰, 生成氯化氰 氯化氰再与巴比妥酸生 成稳定的蓝色, 成稳定的蓝色,分别测 量加入显色剂之前和之 后的样品吸光值, 后的样品吸光值,将其 差值带入标准曲线可准 确的计算游离氰化物浓 度。
日本岛津TOC日本岛津TOC-4100
总有机碳(TOC )-燃烧法
650℃低温密封燃烧氧化-红外分析法. 50℃低温密封燃烧氧化-红外分析法. 低温密封燃烧氧化 利用水样燃烧时停止气体流动的方法, 利用水样燃烧时停止气体流动的方法,可 以得到几乎同等与900℃燃烧的氧化力。 以得到几乎同等与900℃燃烧的氧化力。 900℃燃烧的氧化力 采取低温燃烧方式, 采取低温燃烧方式,可大幅度延长燃烧管 等的寿命。 等的寿命。 采取密封燃烧方式, 采取密封燃烧方式,可防止燃烧时发生的 气雾・尘埃的飞散,和流动燃烧方式相比, 气雾・尘埃的飞散,和流动燃烧方式相比,气 体过滤器的堵塞以及红外仪气室的污垢非常少 ,可以长时间进行稳定的测量。 可以长时间进行稳定的测量。
环 境 质 量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辐 射 环 境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市 各 类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移动监测系统
移动指挥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
二、自动监测技术
(一)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 (二)自动监测的特点 (三)对仪器的要求 (四)水质自动监测站工艺流程
许昌皇甫寨水站
水质自动站设备间
监测因子为总有机碳(TOC、COD)、氨氮、五参数(水温、PH、电 监测因子为总有机碳(TOC、COD)、氨氮、五参数(水温、PH、电 导率、浊度和溶解氧)和事故留样系统,监测频率为4小时1次,每天6 导率、浊度和溶解氧)和事故留样系统,监测频率为4小时1次,每天6次。 如果水质超标,自动启动事故留样系统,每30分钟留一次样,用于实验室 如果水质超标,自动启动事故留样系统,每30分钟留一次样,用于实验室 分析,同时,可以根据数据的超标情况分别向不同的管理部门或人员短信 报警,使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运行管理办法

运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控水站的运维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站房、系统、运维和数据的质控、传输、审核等方面。

第三条省控水站运维管理采用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地方环保部门配合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控水站运行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控水站的建设、更新与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省控水站的运维招标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控水站运维和管理的经费筹集、划拨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水站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控水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省控水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省控水站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技术规范、质控要求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省控水站上传数据的日常管理、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

(五)负责省控水站第三方运维的日常考核,并提出运维资金的拨付建议。

第六条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省控水站信息的传输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指导省控水站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二)负责规划、分配全省环保专网地址;(三)负责省控水站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平台运行的管理。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站运维管理的配合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工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辖区水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配合工作。

水站运行管理规定

水站运行管理规定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制度
为确保在系统完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时监测数据,反映地表水水质情况,特制定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 每周至少一次对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检查各台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若发现异常后必须停机检查或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汇报,便于及时排除故障,避免事故发生.
检查自来水供应与泵取水情况,检查系统管路是否通畅,系统进样是否正常,检查各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是否正常.
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试剂.
2 每月维护内容包括:
自动分析仪: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与维护;检查试剂量及废液桶情况.
分析仪表:检查各仪表探头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与维护.
接地、防雷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3 每季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检查自动分析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更换.
4 维护记录
运行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必须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纪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与维护记录.
5 环境卫生
运行人员应打扫现场及设备间的环境卫生,保证运行现场整洁、各种设备清洁并保管好现场的各种设施及工具,避免遗失.
6 其他
运行人员离开现场站房应关闭与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无关的设备,锁好门窗.。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近九年的实施,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条款规定内容与目前的 管理要求不符,且可操作性不强。
➢河南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经过多年发展,已具有智能运维、视频监管、参数
报警上传职能作用等自己的特色,,但现有的技术规范中缺乏这方面的运行维护 要求。
➢运维单位虽形成了自身的运维特色,但是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亟需制定地方技
±10 %,若不符合应重新验证,并记录结果。
➢ 每半年应对监测仪器进行1次3~5个不同浓度的多点校准。
质量保证
➢每半年应对水质自动分析仪做一次精密度和准确度测试。精密度测试应在24 h内测
定同一水样6次,测定结果相对标准偏差≤±10 %。准确度测试应在24 h内测定同 一标准样品6次,测定结果相对误差≤±10 %。
2017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 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概述
•《水污染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于2016年6月7日发布的地方标准,于2016 年9月7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为地方推荐标准。
一、废水运维规范编制背景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经过
GB 18597的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
日常运行维护
➢(七) 辅助设备 ➢断电情况下,UPS应能对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水质自动分析仪、工控机、
VPN设备、视频等除采暖、空调、照明以外的所有仪器设备供电,延时在1 h以上。
➢基站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摄像头应正对水质自动分析仪,视频图像应
日常运行维护
➢5. 测量单元 ➢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应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
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豫环办函[2013]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6.24
【实施日期】201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环办函〔2013〕44号)
郑州市、洛阳市、焦作市、周口市、固始县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推进县级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控系统应用效能,经研究,决定在新密市、偃师市、沁阳市、项城市和固始县等5个县(市)开展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

现将《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4日
河南省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108个县级环保部门均建设了县级环境监控平台,配发了服务器、显示屏等基础软硬件设备,形成了一定的数据和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显示等基本能力。

随着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的深入开展,县级环境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环境保护需求尚有较大差距。

根据《河南省环境信息化和环境监控发展“十二五”指导意见》(豫环文〔2012〕182号)和《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豫环办〔2013〕31号)要求,为切实推进县级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决定开展县级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试点工作,积累县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县。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水质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是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连续、自动化监测和数据采集的重要设施,其运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准确采集水质数据并及时报警,为水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1. 设备维护和管理-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购置时间、维护保养情况及维修记录等,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寿命。

-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对于重要设备,应建立备用机制,及时更换故障设备,以避免监测中断。

2. 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遵循标准的校准方法和频率,对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校准结果记录并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制定并执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可比性。

3. 数据管理和报送- 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和存储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建立规范的数据报送制度,确保监测数据按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给决策参考。

4. 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 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故障处理流程,对监测设备故障和数据异常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理,确保数据连续性和准确性。

-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5. 人员培训和管理- 建立监测站点人员的培训档案,定期组织水质监测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 对监测站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重视人员的能力提升和激励,确保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执行流程1. 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相关维护记录和维修报告。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实现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运行与维护、数据管理、质量管理、资产与运行经费、站点变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AA省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行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省环保厅对水站的运行实施统一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省站”)负责对水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管理实行两级质控制度,第三方运行维护。

省站、相关市(州)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及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商)共同组成水站运行管理体系,水站运行责任单位分工负责水站质控及日常运行维护。

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

第六条省站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运营质量考核和评估,编制全省水站监测报告,组织技术培训交流。

第七条地方站协助省站做好本辖区内水站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统筹管理辖区内水站日常运行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台账和报告。

第八条地方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水站的站房安全与固定资产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监督运营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协助省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运营商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省环保厅与其签订运行维护合同。

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负责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水站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按时上报水站监测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省站、地方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运行及维护第十条各责任单位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并制订保证水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运营商承担水站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仪器设备的检查调校、易损件更换、耗材更换、试剂补充、管路清洗等工作。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2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运行管理,保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推动水质监测从手工向自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水站的运行管理。

国家级水站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省辖市)在辖区内自行建设的水站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省级水站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点位和站房管理、系统组成、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管理、运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全面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一)负责组织水站建设规划、点位优化设置及论证、水站建设及验收的督导,运行及质控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筹集水站建设、运行等所需的资金。

(三)负责组织开展水站运行监督和质量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水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四)建立全省自动监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行政干预自动监测数据的机制。

第五条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组织社会化运维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做好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

(一)负责制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技术规范。

负责为水站建设、水站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指标制定、验收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水站的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和考核;负责水站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组织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相关工作,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

(三)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水站异常情况、预警预报等情况复核。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科学、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环境监测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

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络。

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

参加环境监测网络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认证。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被监测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资料,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河南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监测和控制水质,河南省建立了一些水质自动站。

水质自动站是一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来实时监测水质的设施。

它可以监测水中的各种污染物浓度,并将数据传输到中央控制室进行分析和处理。

通过这种方式,相关部门可以及时采取行动,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保证水质自动站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运维质控管理。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管理:水质自动站涉及到许多设备,包括传感器、采样器和数据传输设备等。

需要进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还需要制定设备管理计划,包括设备更新和维修等措施。

2. 数据管理:水质自动站产生大量的监测数据,需要进行及时的管理和分析。

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

还需要制定数据管理的标准和流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人员管理:水质自动站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运维和管理。

需要进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运维能力和质控水平。

还需要建立一套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分工、职责和权责等方面的规定。

4. 质量管理: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管理至关重要。

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还需要定期对水质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

1. 文献综述: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和资料,了解水质自动站的运维质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2. 实地调查:选择几个典型的水质自动站进行调研,了解其运维质控管理的具体情况。

可以通过访谈和观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数据。

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可以运用统计学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4. 专家访谈:邀请相关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访谈,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一、引言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地处中原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粮仓,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水资源省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管理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监测和管理水质,河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一批省直管水质自动站,用于监测地表水的水质,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进行实时报警。

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运维与质控管理措施,保障水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质量。

二、水质自动站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保障水质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的建设,有助于更加及时、准确地监测水质,并能够及时采取预防和修复措施,保障水体的洁净和安全。

水质自动站通过一系列的仪器设备实时监测水质指标,如溶解氧、PH值、浑浊度、电导率等,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系统会立刻进行报警,并可以将监测数据传输到上级部门,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水质自动站对于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对水质的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源的安全。

水质自动站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运行稳定性挑战:水质自动站设备工作环境复杂,气候条件多变,设备面临较大的气候温差、降雨及风沙等自然环境的挑战,长期工作容易导致设备老化损坏,设备运行稳定性是一个首要的问题。

2. 数据传输和监测异常挑战:水质自动站设备需要将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数据中心,所以,数据传输和监测异常就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3. 设备维护和管理困难挑战:水质自动站设备数量众多,分散布设在各地,设备维护和管理是一个巨大的工作量,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困难。

4. 数据质量控制挑战: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水质监测与管理的有效性,数据质量的控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维质控管理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紧缺性不断加剧。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水质自动站成为现代水资源管理的必要设施之一。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建设和运维质控管理研究是河南省水利部门在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水质自动站的定义、功能和特点1、定义水质自动站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对水质的连续监测和采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地表水及其他水体质量进行自动监测与汇总,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一种设备。

2、功能水质自动站的主要功能是连续监测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及时制定环保政策,确保水体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3、特点(1)实时性水质自动站采取了现代技术手段,可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水质,并及时反映水质变化趋势,实时性强。

(2)准确性水质自动站配备高精度的仪器设备,能够对各种水质参数进行精确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3)标准化水质自动站的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数据具有可比性和互通性。

(4)科学化水质自动站采取了多种水质监测方式,如远程遥控、联网传输等科技手段,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和处理,提高了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建设、维护和管理较为复杂河南省地处中西部地区,水资源紧缺,水质也不稳定。

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

2、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的难度较大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数量众多,监测指标繁多,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难度较大。

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任务重河南省地区水资源紧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任务较重。

因此,河南省省直管水质自动站运行质量和数据准确性尤为重要,需要严格执行水质监测标准和规定,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1、加强技术力量建设河南省水利部门应加强技术力量建设,建立专门的技术团队,提高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以更好地完成水质自动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运行管理,保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推动水质监测从手工向自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水站的运行管理。

国家级水站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省辖市)在辖区内自行建设的水站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省级水站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点位和站房管理、系统组成、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管理、运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全面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一)负责组织水站建设规划、点位优化设置及论证、水站建设及验收的督导,运行及质控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筹集水站建设、运行等所需的资金。

(三)负责组织开展水站运行监督和质量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水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四)建立全省自动监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行政干预自动监测数据的机制。

第五条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组织社会化运维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做好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

(一)负责制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技术规范。

负责为水站建设、水站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指标制定、验收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水站的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和考核;负责水站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组织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相关工作,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靠。

(三)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水站异常情况、预警预报等情况复核。

(四)负责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软件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反应地表水环境质量。

(五)负责开展河南省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站业务相关人员和水站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站的固定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指导省建业务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负责规划、分配省建生态环境专网地址;负责水站数据传输网络和承载业务平台正常运行的服务器管理。

第七条河南省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导下开展水站点位论证的相关工作;协助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水站运行周、年度质控考核工作;对站点所在断面进行手工比对监测,开展水站运行情况检查,水站周边环境巡查。

(二)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异常数据复核,异常情况处置、水质预警预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水站点位设置论证,组织本行政区内水站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运行的基础条件保障等工作。

(一)负责行政区内水站建设和改造的选址、征地、站房建设、“四通一平”(含供水、供电、道路等)等基础建设工作。

(二)负责水站日常运行中的基础条件协调保障,主要包括采水系统、辅助设施(水电、网络通讯、出入道路、防雷、消防、安全等设施),站房及视频监控安全和用地租赁。

(三)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内自动监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水质异常情况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本行政区内水站点位设置论证,定期督查水站周边环境,确保水站正常运行。

第九条运维单位按照运维合同、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水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运维单位须根据管理要求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第十条水站受法律保护,各省辖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警示标志。

水站站点及其监测指标的统一规划、设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水站点位布设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行政交界断面处水站原则上不设在被考核对象辖区内。

水站点位及其监测指标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

确需移动和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点位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水站站房及其他基础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建设、验收、设备更新等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未经许可,不得在水站内建设或增加与其无关的建筑和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水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资产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由资产所属方统一管理,其设施的改造,仪器设备的更新、报废,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监测仪器设备应按程序申请更换,原则上更换以8年为一个周期。

未满8年、但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出具仪器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技术报告并由原厂家出具不具备维修价值的鉴定报告,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水站管理档案应包括点位基本信息、水站建设、设备设施及变更维护记录等内容,为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根据管理要求保存于相应系统以备查。

四、系统组成第十五条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水站主要监测因子包括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部分水站监测因子还可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毒性、粪大肠菌群等。

第十七条辅助单元包括视频监控、动力环境监控、自动留样、防雷及消防、废液收集或处置等。

第十八条当国家、省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新增监测项目时,及时新增配置相应的监测仪器。

五、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依据“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水站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管理,授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水站的运行维护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的运维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水站运行保障由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具体范围包括采水系统、出入道路、辅助设施(含水电、网络通讯、安全、视频监控等设施),站房安全和用地租赁。

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非运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

地方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的,应提前24小时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登记备案,在运维单位陪同下方可进入。

进入水站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仪器、更改水站参数和设置。

第二十三条因河流断流、长期停电、站房拆除、采水系统故障、通讯中断而影响水站运行的,水站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站点尽快恢复运行。

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时,水站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

六、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水站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站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

(一)实施或组织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质量控制工作。

采取有效质控措施,对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和抽查。

(二)建立运维费用和运行考核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运行考核和质控监测检查结果作为运维费用支付的主要依据。

(三)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要求开展水站的水样比对和现场质控考核工作,将比对和考核结果通过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水站运维工作实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自动监测运维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运维人员须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开展水站运维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站运行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

(一)存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二)人为改变河流现状。

如非正常截留河流流水、改变河流流向和路径。

(三)人为改变断面水体环境。

如短时间或定期在上游向水体倾倒化学品,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四)直接或间接影响水站采样设备正常工作。

如擅自改变采样点位置;向采样设备周围或采样设备上直接添加化学品,改变局部水体理化特征,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五)人为强制断电、断网,导致水站不能正常运行。

(六)擅自改变水站仪器设置、改动监测数据、改变标准溶液浓度等,如更改仪器的量程、TOC-COD转化曲线、采样时间、采样频次等。

七、数据管理及应用第二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管理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发布、共享、使用等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传输、分析和维护,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安全、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数据收集、分析、传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运维单位按要求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初审;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复核初审后的数据,对存疑数据和异常数据以现场调查、实验室监测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复核依据和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初审和复核的意见,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终审。

终审后的数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自动监测数据的变更、删除、审核等须有据可依,任何对原始数据的变更须存档备查。

八、经费与考核第三十一条水站运行经费来源于省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

水站运行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

水站运行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站运行、水站系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质量控制、老化设施的维护维修等。

第三十二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水站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水站运行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单位,已签订合同的运维单位绩效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合同给予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在我省水站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时,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的。

(三)拖延、阻碍、拒绝质量监督检查的。

九、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