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住建局:目前,全市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工作,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强化绿色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混凝土质量,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承包资质管理方面(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按照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各县(市、区)住建局加强对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尤其对试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人员在位在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杜绝出现设备不进行检测或认定,人员出现挂证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加大对无资质搅拌站排查力度,对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一律不得用于建设项目,属地住建局发现无资质搅拌站的,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现象,并立即上报属地政府,建议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联合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市住建局工程科。
二、绿色生产及扬尘治理方面当前,我市环保形势严峻,面临年底空气质量退出后十的目标,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将此项工作当做重点来抓,要进一步提高标准,督促企业做到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严格落实绿色生产与扬尘治理工作专人负责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及《邢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制度》、《邢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标准》等要求,逐条对照查找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
取得绿色生产标识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与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及补充标准落实相关措施,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取消绿色标识牌。
三、质量监管方面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要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入场检验、生产拌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冬季生产期间,砂、石等原材料供应短缺,加上施工成本压缩,施工人员技术欠缺等因素,工程质量面临严峻挑战,企业要将这些情况考虑在内,从材料、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严格控制,严禁混凝土生产质量在合格的边缘状态,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成建委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10]1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有关单位:近年来,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广泛应用,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无资质生产、挂靠生产、管理粗放、影响城市环境等问题,近年来又出现商品混凝土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情况,这些都阻碍了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按照我市产业规划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对已趋于饱和状态的主城区和部分区(市)县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企业;对其他区域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现有生产企业实现产业高端。
2010年作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升级提升年”,现有生产企业到2011年6月30日前必须达到新建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对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资质予以降级或注销。
(二)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环保措施。
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应严格按照标准封闭和硬化,完善废水、废渣的回收排放设施,日常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
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暂时关闭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生产。
预拌混凝土生产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检查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配合比一致,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配合比进行生产,并保证生产投料计量符合要求。
对工程项目首次使用的配合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符合要求。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查混凝土运输时间,测定混凝土坍落度,必要时还应测定混凝土扩展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
严禁预拌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散落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结构构件的浇筑。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
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做好混凝土试件取样、留置、送检的全过程见证,确保试件真实反映现场混凝土结构质量。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发现试件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落实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同时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抽测,抽查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生产配合比进行生产,对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1. 引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以及满足各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以便读者对该规程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 规程内容概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水泥、沙、石子、外加剂等。
规程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检测、储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2.2 设备和生产线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生产线是保证生产质量的关键因素。
规程对于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养护和维修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3 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骨料分布等指标符合要求。
规程对于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质量检验方法和频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2.4 产品质量追溯和标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追溯和标识是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程对于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和标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产品可以追溯到生产的具体批次和生产线,方便质量管理和问题溯源。
2.5 不合格产品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质量事故。
规程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和防止再次发生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淘汰和处理,质量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
3. 规程实施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对于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建筑业的长足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2. 监管机构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
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混凝土工业协会等。
此外,各省、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也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3. 质量监管要求3.1 企业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品质符合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生产工艺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生产过程中应保存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备后续使用。
3.3 产品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前产检合格,并获得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含气量、水泥用量、混凝土流动性等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监管程序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流程,实施全部包括以下环节:•生产准备环节:包括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和检查;•生产过程监督环节:包括现场巡查、采集取样、实验检测、质量审查、取证和处罚等工作;•出厂检验环节:包括取样标识、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
5. 总结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宜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嘿,朋友!您知道吗,预拌混凝土这玩意儿,在建筑工程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角色。
就好比人的骨骼,要是这骨骼质量不行,那整个人能好得了?所以啊,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那真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先来说说原材料。
水泥、骨料、外加剂等等,这可都是预拌混凝土的“食材”啊。
水泥就像主食,质量不好,那整个“饭”都不香了。
骨料呢,好比菜里的配菜,大小不合适、杂质多,能行?外加剂更是神奇的“调料”,用得不对,这混凝土的味道可就变了。
您想想,要是做饭的时候,食材选得乱七八糟,这能做出美味佳肴吗?再看看配合比。
这就像做菜的配方,水多了少了,材料比例不对,那预拌混凝土能有好质量?多一点水,可能就成了稀糊糊;少一点水泥,强度能达标?这不就跟炒菜盐放多了放少了一样,味道差得远呢!搅拌过程也不能马虎。
搅拌就像翻炒,得均匀,得充分。
时间短了,材料没融合好;时间长了,说不定又把材料给“搅累了”。
这就好比揉面,没揉到位,面不劲道;揉过头了,面又没了韧性。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运输环节也重要得很呐!混凝土可不能长时间在路上耽搁,不然就像饭菜凉了,品质大打折扣。
而且运输途中还得保证搅拌不停,不然材料分层,到了工地那还能用?到了施工现场,浇筑、振捣、养护,每一步都得精心对待。
浇筑就像倒水,得稳当,不能乱洒;振捣就像按摩,力度得适中,不然混凝土内部不实;养护就像照顾病人,得细心呵护,温度、湿度都得控制好。
要是这几步没做好,那这预拌混凝土可就“发脾气”了,质量能好?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就得从源头抓起,每个环节都不能掉链子。
就像一场接力赛,每一棒都得跑得又快又稳。
只有这样,咱们盖的房子、修的桥才能坚固耐用,咱们才能住得安心、走得放心。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啊,大家都得重视起来,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做到位,让咱们的建筑都杠杠的!。
四川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政策
四川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政策
根据四川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四川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需要遵守以下几项政策:
1. 产业准入政策:四川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兴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但对此类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核标准有一定要求。
企业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拥有合法注册资金,拥有必要的建设和运营条件。
2. 环保政策:四川省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
企业需按照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和建设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工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3. 安全生产政策:四川省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高。
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4. 建设用地政策: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建设用地,四川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规范。
企业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获取并使用建设用地,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保护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土地。
5. 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四川省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为此,四川省提供了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包括贷款贴息、科技创新资金、设备更
新补贴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只是提供了一些基本方向和要求,具体的政策细则和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企业在投资和经营前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咨询。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一、背景预拌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当前建筑行业所必需的。
二、存在问题当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的老化、管理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生产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仓储管理不规范,由此导致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后续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影响。
3.部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
三、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管理,在生产中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合理、规范,生产效率高、质量上乘。
2.进一步提高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原材料的品质稳定,并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以便查证。
3.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在生产中,应对每一道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予以淘汰。
4.建立质量档案对生产出来的拌和料及预拌混凝土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配比等详细数据,以便随时查证及溯源。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企业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考核,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备,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时排除,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拓展培训。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原材料质量、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可靠性,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西集团总公司,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预应力空心板、非预应力空心板、混凝土平板、混凝土槽形板等),推广使用整体混凝土现浇板,具体规定如下:一、成都市外环路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成都市其余区、市、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二、绵阳、德阳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绵阳、德阳市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三、其它地级城市及设市城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21)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经实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首次开孔时,制造商应进行开孔鉴定,以确保预拌混凝土混合料的性能符合施工条件及相关标准和合同协议。
开幕评审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待卸过程中严禁加水。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二次操作、二次搅拌和使用超过本工程初凝时间的混凝土。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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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
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后补),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坍落度等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
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
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预拌混
凝土强度评定宜采用数理统计方法。
第十六条混凝土搅拌设备、计量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维修记录。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浇注柱和墙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产生离析及浮浆,否则宜采用非泵送混凝土。
施工输送至30米高度或10层以上房屋混凝土提倡采用非垂直泵送。
对板面出现的浮浆,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处理。
混凝土表面开始收浆时,应进行二次抹面。
第十八条新浇注混凝土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楼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养护48h或混凝土试块检测强度达到1.2N/m2后,可在其上安装模板支架或从事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有权抽查生产企业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测记录和抽查检验,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预拌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其制定生产厂家的原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不服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