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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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设定内容多,实施操作难度增大 增设土地审批事项,使土地报批趋于复 杂,报件更加繁琐。有些增项不符合依据法 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 可的要求,给用地单位和下级国土部门和同 级政府既增加了报批成本,影响了审批效率。
3.重审批、轻监管或只批不管问题 普遍存在 按现行规定和职能分工,国土部门在 批地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但 对用地审批后土地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 题缺少问津。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 违规用地问题,与国土部门疏于批后监管 和及时严格依法查处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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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省2010年建设用地预审情况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2004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 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而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只对其中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 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改进和完善现行土地审批制度的思考 改革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应遵循“主动性、渐 进性、可控性”原则,应在现有的土地法律、法 规框架内,建立健全土地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 减少审批环节、严密审批程序、改革报批方式、 强化批后监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 健康、可持续发展。
3.改革报批方式,减少行政成本 对于按合理工期安排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中的单体控制性用地,可由省级国土部门给 予许可。属于应报国土部门部许可的,省级国土 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目前,报批项目用地对资料、图件的数量规 定过多。报批资料应适当减化。要加快国土系统 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尽快实现国家、省、市 (地)、县(市)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电子远程报批。
现行核准目录涵盖企业投资项目的 范围不到20%,80%的项目是实行 备案管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一)主要内容修改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 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即,需 审批的建设项目维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变;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也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不变;而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 而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 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对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鉴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 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两 种项目在申请预审时,用地属于意向阶段, 用地预审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在预审完 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第七条的修改和第八条的 增加)
(二)修改的重要意义 修改对于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土地审 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理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 项目用地审批的关系。对于可以在预审阶段解决 的问题,尽量在预审阶段进行,减轻建设用地审 批的压力;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 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这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的效率。
2.严密审批程序、规范审查内容 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审批质量,首先就要科学 设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内容。项目单位持经国土 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有关 用地申请资料,向项目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 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对申请用地项 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 相关方案或协议,依照法定的土地审批权限,上报 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批准。为加快审批速度,减轻 政府工作量,各级政府可在一定权限内授权委托国 土部门直接审批土地,并向政府备案。
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 以前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 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 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此次修改, 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增加了建设项目征 增加了建设项目征 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 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于矿山项目 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七条进行了修改)。
二、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针对用地 预审的实际情况,对预审提交的材料作了更切合 实际的规定。对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审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没有 要求在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 源的证明材料,不增加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 三、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 预审阶段要求提交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 可以有效避免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不足的问题
三、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实施审批环节多,内部职能交叉 按照现行规定,一个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从用地 申请到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用地预审—农地转 用—土地征收—按规划供地等环节。按照法定审批权 限,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向上逐级审 查、报批直至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同级政府 审查批准。而且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多个内设机构参 与审查,层层会审,不少审批内容存在重复审查、反 复把关问题。由于土地审批链条拉长,甚至搭车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 意见的说明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选址情况 4、建设规模或主要建设内容 5、拟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拟用地情况 1、申请用地规模及土地分类情况 2、项目功能分区及适用相关用地指标情况 3、对不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应说明 理由
第三,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 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 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 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 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 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 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 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1.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由用地预审、 农地转用、征收审批和依规供地四个环节构成。 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 农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环节,把好农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 利用结构,保护农地特别是耕地的必要手段。 加强土地征收审批是依法维护被征收农民合法 加强土地征收审批 权益,保障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唯一手段。 这两项审批是行政许可法中“特许”审批,是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用地者报批的事项进行审 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行为。
(一)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 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 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 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用地预审十分必要。按照行政许可中 用地预审 行政审批分类,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是根据 有关规定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再报 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供地 供地是土地依法得到 供地 批准的后续工作,是根据批准用地的性质, 采取有偿供地还是行政划拨,属于一种核准 性质。而在用地批准文件上,对供地方式只 需原则性规定,不宜作为土地审批中的一个 环节。 土地审批链条变短,就可为缩短审批时 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 到预审阶段进行。 到预审阶段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是建设项目 的重要要求,这两项工作也往往影响着建设 用地的审批速度。 因此,将这两项要求提前 到预审阶段进行。
将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建设项目细 分为四种情况,即“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 审批类建设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核准类建 设项目”以及“备案类建设项目”四种。 其中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 项目” 备案类建设项目” 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将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 到预审阶段进行
4.加强审批监管,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审批必 须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 政审批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公平、公正、 公开地行使行政审批权。就国土部门讲, 就是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土地审批权, 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和跟踪服务,防止 和减少违法批地占地和闲置浪费土地。一是通过参 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已建成项目的土地使用 情况,并与土地批准文件和协议合同规定相对照。 二是项目用地的界址、面积是否与《建设用地批准 书》相一致。三是审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补充耕地 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土地使用条件限制履行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合法用地是否及时得到保障。 四是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到用地单位监测了解已 批建设用使用情况,防止新批用地的闲置浪费。
(四)核准类项目: 核准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 核准制。 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书 ②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核准内容: 2、核准内容: 项目是否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 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案类项目: 备案类项目: 备案范围: 1、备案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备案申报材料: 2、备案申报材料: 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备案审查内容: 3、备案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与调控监测处
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备工作 四、综合统计工作简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一、建设用地预审的概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 的审查。
(二)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 《决定》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企业 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 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备案。 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 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 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 会投资方向。
(三)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项目: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 目,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 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①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审批初步设计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发 改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 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义 根据各级制定的实施细则,强化土地 预审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中的前置相 关作用,从严控制建设用地预审,提高土 地预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