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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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

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9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登记事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息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不动产登记实际,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9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本市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不动产登记和登记资料查询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负责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登记事务机构”)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失信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准确记录和上报失信信息,收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条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身份真实有效,与身份证明材料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属实,申请登记的目的合法合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三)遵守办事场所的规定,不影响、不扰乱、不破坏公共秩序;(四)已经知晓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五)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愿意承担违反诚信承诺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3)1.1 编写目的 (3)1.2 背景与意义 (4)二、需求分析 (6)2.1 不动产登记现状 (7)2.2 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需求 (9)2.3 性能需求 (10)2.4 安全性需求 (11)三、平台架构设计 (12)3.1 总体架构 (13)3.2 前端展示层 (15)3.3 应用服务层 (16)3.4 数据访问层 (17)3.5 数据存储层 (19)四、数据库设计 (20)4.1 数据库选择 (21)4.2 数据表设计 (22)4.3 索引设计 (24)4.4 关系型数据库与非关系型数据库的选择 (25)五、功能模块开发 (26)5.1 用户管理模块 (27)5.2 不动产信息管理模块 (28)5.3 登记审核模块 (30)5.4 数据统计与分析模块 (31)5.5 报表生成与导出模块 (33)六、平台集成与测试 (33)6.1 集成需求分析 (35)6.2 集成技术方案 (36)6.3 测试计划与方案 (37)七、平台部署与运维 (39)7.1 部署环境要求 (40)7.2 部署流程 (42)7.3 运维监控 (43)八、安全管理与备份恢复 (44)8.1 安全策略 (45)8.2 数据备份策略 (46)8.3 恢复方案 (47)九、培训与推广 (49)9.1 培训内容 (50)9.2 培训方式 (51)9.3 推广策略 (52)十、总结与展望 (53)10.1 项目成果 (54)10.2 后续工作展望 (56)一、内容描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全面、高效、安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资源配置,并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服务需求。

该平台将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通过数字化手段,对不动产登记全过程进行电子化处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平台还将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便于相关部门依法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实施AA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体系,促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西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西国土资〔201X〕5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由其负责全市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成本通过职能整合,有效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实现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加方便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以最低成本实现最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机构和人员划转,按最低限、最基本的工作需要确定,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统一。

最大限度降低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耕地、草地承包经营管理、林业用地的使用管理等职责履行的影响。

(四)坚持与国家层面有序对接按照国家和省州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构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模式,将分散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别整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组建有序对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立和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组建统一的、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机构职责、技术规程和信息平台四方面的统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1.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格尔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2.16施行日期1996.02.16文号沪府[1996]1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登记机构设置(一)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政府决策性职能同执行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设置。

对已实行房屋、土地管理机构合并的区、县,由区、县房地局作为本区、县房地产登记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政府对房地产登记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同时,可建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受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房屋、土地管理体制尚未改革的区、县,可由区、县政府先组织设立临时过渡性登记机构,认真搞好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

在设置过渡性登记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与今后房屋、土地合一的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个转企政策解读表

个转企政策解读表

“个转企”政策解读表序号 政策事项 责任部门 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 一、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1 简化工商登记程序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体现便捷、服务的原则。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已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申报,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尚未“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2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省工商局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工商部门允许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某某县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3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省工商局“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开设“绿色通道”服务序号 政策事项 责任部门 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4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有关审批许可部门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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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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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沪府办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其中,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一)关于修复条件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失信行为整改。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关于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评估,并向您汇报如下情况:一、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情况自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以来,我单位始终将服务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作为首要任务,并且将窗口作风建设作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行动。

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强化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我们组织了多次培训活动,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讲座,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2. 改进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我们深入研究登记流程,优化手续及材料要求,缩短办事时间。

同时,我们开展了网上预约服务,方便群众提前预约办理业务,减少等待时间。

3. 加强窗口管理,确保公正公平。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窗口管理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和业绩考核,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我们积极宣传反腐倡廉,告诫工作人员不得向群众索取礼金、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

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为进一步严防廉政风险,确保不动产登记窗口的廉洁和规范运作,我们开展了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领导责任落实。

我们加大了领导责任的落实力度,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廉政规定,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整治廉政风险点。

2. 加强内部监督。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加强外部监督。

我们积极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监督的公平公正。

4. 整治廉政风险点。

针对廉政风险点,我们制定了整治方案,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整改。

对涉嫌腐败的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责。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以提升不动产登记窗口的服务水平和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最新整理欢迎省财政厅薛厅长一行莅临指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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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服务和税制改革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厘清滞纳金与税收利息的概念
✓2012年行政强制法施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中“滞 纳金”存在衔接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是对 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依照税法规定逾期自动加收,不以税务机关作出税款 缴纳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 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时才加收。 ✓为了保持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还原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本次修法将税 收“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维持每日万分之五。 ✓纳税人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缴纳决定的则适用行政强制法,按日加 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税收征管、服务和税制改革
➢六大税制改革
✓营改增:2015年底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证券业, 实现全行业覆盖。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消费税:原百分之百归中央的消费税可能要让出一部分给地方。会调整一 些税目,取消小排量汽车、节能产品、日常消费品等,开征私人飞机、游艇 等高档消费品。把一部分税目征收从生产、批发环节改到零售环节,交给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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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服务和税制改革
➢建立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
建成了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综合便民办税平台——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上 海市税务局统一设计建设正式上线),一网运作,统一办理。 一个窗口是指长江经济带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建设统一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 两区运作,即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份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及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水 平差异,划分为“泛长三角”区(江浙沪甬皖赣)与“长江中上游”区(川渝湘鄂黔 滇),分区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四互助”。 统分结合,即在分两个区域运作的基础上,实现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与管理“四统 一”。 协同服务,则是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和国税、地税局协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为方便群众诉讼,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在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收结比、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等反映法院审判质效的司法评估数据。

第二条公开的司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一)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总数、执结案件总数等基本数据;(二)案件结收比、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一定时间内审(执)结案件比率的数据;(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平均用时;(四)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开庭、作出裁判等重要诉讼流程完成后,通过上海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中国法院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反映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情况的司法评估数据,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置司法数据公开专项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先期试行公布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司法数据(具体到各基层法院),并按照最高法院工作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房屋权属调查

房屋权属调查

房屋权属调查办事指南2015-00-00发布 2015-00-00实施上海市奉贤区房屋权属调查管理中心发布目次一、适用范围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三、办理依据四、申请材料六、办理时限五、业务流程六、办理时限七、收费依据和标准八、服务承诺九、申请接收十、咨询途径十一、投诉渠道房屋权属调查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面积计算的申请和办理;房屋变更调查、灭失调查的申请和办理;商品房工程进度形象鉴证申请和办理;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权属调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房屋权属调查事项代码:三、办理依据1.《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2.《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59号3.《上海市房产面积测量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4.《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人员管理的通知》沪房管权【2013】239号5.《关于加强本市房屋调查机构及成果管理部门管理的通知》沪房管权【2013】 271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四、申请材料(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和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之后,可以与调查机构签订委托房屋调查合同,申请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并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原件校验,并加盖公章;2.该用地范围内房屋应当拆除且已拆除的,调查机构还应当提交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3.涉及预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未经登记备案的;B、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未预售的;C、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所有预购人同意变更证明文件的;受理则只需提供原建筑面积测绘预测报告书(原件)、开发单位的变更情况说明(原件)、经规划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分层图(复印件)等其他变更资料,房屋已经抵押的还须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相关证明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取得本市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下同)(以下称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称估价师)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以下称估价报告)的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定。

鼓励估价机构将房地产咨询服务类报告网上备案。

第三条(备案系统)估价报告备案应当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称备案系统)进行。

估价机构、估价师应当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进行估价报告备案。

第四条(备案原则)备案的估价报告由备案估价机构、备案估价师承担责任。

已备案估价报告的信息与提交的估价报告应当一致。

估价报告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完成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1家为牵头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备案职责。

第五条(备案要求)估价机构应当先完成估价报告备案,取得备案号,再提交估价报告。

分户报告应当按户备案。

第六条(报告备案)估价师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完成估价报告摘要信息录入。

估价机构应当指定若干专人负责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专人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提交估价报告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号。

一次备案申请,备案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备案号。

由备案系统打印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与估价报告一并装订后提交委托方。

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应当装订在估价报告首页或者致委托方函的前页。

第七条(修改和撤销备案)已备案估价报告,可以修改,不得擅自撤销。

修改已备案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应当从备案系统调取原备案的估价报告备案信息,填写修改原因,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估价报告备案。

2018年税法第二季度新政策讲解

2018年税法第二季度新政策讲解

上半年税收政策大盘点:财务很忙,来看2018上半年税收大事件!
2月
1.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 施行。 2.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 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 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上半年税收政策大盘点:财务很忙,来看2018上半年税收大事件!
6月-个税大改 1.国地税合并正式启动:36个省市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1)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简化流程,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 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2)国地税合并意味着收紧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也就少了一个抓手,采 用以前的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也使得政府转型,着重改善营商环境。 (3)国地税合并统一了监管尺度,国地税合并有利于形成一个规范、高效的税制,提升征收率会缩小 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 (4)加大税收违法成本,国地税合并后将快速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 信用惩戒大网,随着国地税合并,统一行动在全国展开。 2.个税最新草案公布 (1)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个别月份超5000,年度不超6万无需交 税。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 除。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 了调整,二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进行了调整。

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对于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来说,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引言概述: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而设立的考试。

通过该考试,可以评估考生对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技术工具等方面的掌握程度,确保其具备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的能力。

正文内容:1. 考试科目1.1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1.2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1.3 不动产登记技术工具1.4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1.5 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2. 考试内容详解2.1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2.1.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1.2 《不动产登记办法》2.1.4 《不动产登记代理管理办法》2.1.5 其他相关法规2.2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2.2.1 不动产登记申请流程2.2.2 不动产登记审查流程2.2.3 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流程2.2.4 不动产登记异议处理流程2.2.5 其他相关流程2.3 不动产登记技术工具2.3.1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2.3.2 不动产登记数据查询工具2.3.3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2.3.4 不动产登记数据交换平台2.3.5 其他相关技术工具2.4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4.1 不动产登记代理合同签订2.4.2 不动产登记材料准备2.4.3 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2.4.5 其他相关实务2.5 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2.5.1 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2.5.2 不动产登记改革方案2.5.3 不动产登记新政策宣传2.5.4 不动产登记政策咨询2.5.5 其他相关政策总结:国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是一项涵盖多个方面的考试,要求考生掌握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技术工具等知识,并具备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该考试,能够确保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提高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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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精神”经过大量实地调研,梳理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征求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制走本办法。

本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诚信承诺、失信事项、归集程序、信息采集、发布和查询、异议处理、修复处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走,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应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走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

二、各单位的职责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市确权登记局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处理的分工架构。

三、诚信承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走,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亦建立相应的诚信承诺制
度。

实务操作中由申请人在附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的诚信承诺条款后
签名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

四、失信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
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设立六项失信事项,其中第六项
为兜底条款。

五、失信信息的内容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主体信息主要是失信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是相关失信事项、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不
动产地址和登记业务类型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等。

六、失信信息采集的手段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走,公共信用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提供该单位认走信息主体遵守法走义务、履行约走义务情况的判决书、裁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从以下材料中采集:一是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三是其他相关材料,如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四是其他材料。

七、信息发布、查询渠道和时限
失信信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 在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规划资源局官网依法予以公
布。

信息主体可通过上述平台来查询自身的详细信息。

同时,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信息主体也可授权他人来查询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
信息。

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查询期限为五年,自该信
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计算。

八、异议处理渠道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走所制走。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登记机构须在规走
时间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异议权。

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规走了市确权登记局的职责是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后续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作了概括性的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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