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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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精神”经过大量实地调研,梳理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征求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制走本办法。

本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诚信承诺、失信事项、归集程序、信息采集、发布和查询、异议处理、修复处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走,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应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走相关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

二、各单位的职责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市确权登记局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处理的分工架构。

三、诚信承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走,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亦建立相应的诚信承诺制

度。实务操作中由申请人在附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的诚信承诺条款后

签名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

四、失信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

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设立六项失信事项,其中第六项

为兜底条款。

五、失信信息的内容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主体信息主要是失信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是相关失信事项、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不

动产地址和登记业务类型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等。

六、失信信息采集的手段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走,公共信用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提供该单位认走信息主体遵守法走义务、履行约走义务情况的判决书、裁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从以下材料中采集:一是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三是其他相关材料,如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四是其他材料。

七、信息发布、查询渠道和时限

失信信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 在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规划资源局官网依法予以公

布。信息主体可通过上述平台来查询自身的详细信息。同时,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信息主体也可授权他人来查询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

信息。

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查询期限为五年,自该信

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计算。

八、异议处理渠道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走所制走。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登记机构须在规走

时间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异议权。

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规走了市确权登记局的职责是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后续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作了概括性的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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