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法律法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必备基础法律法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教师是承载着教育使命的一群人,他们肩负着培养和引导学生成长的责任。
作为专业教育工作者,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并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以期为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教师的角色作用。
一、教师的权利1. 教学自由教师的教学活动应当受到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保护,他们有权自主地选择教学内容和方法,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造力。
教学自由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一种专业追求,能够激发教师的创造力和激情,提高教学效果。
2. 学术独立学术独立是指教师在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评价时,享有独立的思考和表达观点的权利。
教师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秉持客观、中立、有据可依的原则进行研究和教学评价,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3. 专业发展教师有权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资源,以促进其个人和职业发展。
二、教师的义务1. 尊重学生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他们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充分关注并关心学生的成长。
教师要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尽力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2. 维护学校秩序教师作为学校的一员,有责任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
他们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学校内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
3. 坚守职业道德教师作为向学生传承知识和价值观的重要力量,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
他们应当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利用教育资源谋取私利,严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相关名词解释1. 教师团体教师团体是指由教育工作者组成的组织。
教师团体的目标是代表教师的利益,维护教师的权益,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团体可以通过举办专业培训、发表研究成果、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支持教师。
2.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指负责教育管理的政府部门。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5:
杨某,30岁,师专毕业,初中物理教师。工作 以来,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骨干教师。 为了提高学历层次,经当地教育局和学校批准, 杨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杨某 成绩优秀,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 后,她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 学校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 半工资。 讨论: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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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丁某所在学校违法。 ◎《教师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同等规 定。
丁某有权向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二)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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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 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2.杨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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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决定属于什么性质? 2、你对尹健庭的观点怎么看? 3、株洲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什么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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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教育局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 2、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作为一种教育理 念虽然与主流教育理念不符,出自教师之口也有 “误人子弟”之嫌,但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 可以进行批判,批驳其不合理性,甚至对该教师应 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言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 律,它仍然属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内。因此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言论自由权, 是违法行政行为。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摘要:一、引言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福利待遇权5.职业发展权6.参与决策权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2.关爱学生义务3.遵守法律义务4.尊重家长义务5.团结协作义务6.终身学习义务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如何平衡教师权利与义务1.增强法律意识2.提高自身素质3.加强教育教学研究4.增进与学生、家长的沟通5.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六、结语正文: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载着传播知识、启迪智慧、培养新人的使命。
在我国,教师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应当了解并掌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教师拥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以确保学生得到优质的教育。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术研究,提高自身学术素养,为教育教学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价,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福利待遇权: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职业发展权: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实现职业发展。
6.参与决策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2.关爱学生义务: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差异,给予关爱和支持。
3.遵守法律义务: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4.尊重家长义务:教师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5.团结协作义务:教师要与同事团结协作,共同为学校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6.终身学习义务:教师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事业服务。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角色,其发挥的影响不仅涉及到个人,更关系到社会、国家的未来发展。
在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包括了法律保护、参与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教师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教师在工作时,应当受到类似个人攻击、人身伤害等的侵害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里,法律的保护与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息息相关。
其次,教师也具有生命安全的权利。
这里的生命安全并非仅指学生对教师的攻击和伤害,也包括教师工作环境上的危险因素,教师呼吸的空气、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等。
对于这些环境条件,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
再者,教师参与管理也是该法规定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参与学校示范性、名师堂、教授联谊会、学术研究等组织,并且对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应有表达、发言的权利,这样才能使教师在学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既包括其对学生负责,也包括其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责任。
首先,教师应该尽职尽责地教学。
这不仅包括懂得知识、掌握技能,还包括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和精神风貌。
教师应具备教育、爱护、引导和自我修养等一系列素质,不断追求自我提高,给学生树立一个优秀的榜样。
其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并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教师作为学校的一份子,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坚决抵制学生作弊,不出售、租借试卷等行为。
再者,教师应该尽可能做到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特点,耐心解答问题。
应该及时与学生家长、辅导员联系,及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避免教育隔阂和沟通不畅问题。
最后,教师还要有职业道德。
教师必须要遵循三严三实、严谨治学、以身作则的教育理念,以诚信为核心,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为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深学生成长的影响。
综上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其本质是以学生为焦点,从教育的实践中总结而来的。
教师工作条例
教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及其他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教师享有言论自由、学术独立、创作自由的权利,有权依法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五条教师有权获得本单位提供的岗位安全和教育培训以提升自身能力的保障。
第六条教师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教师有义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负责,关心和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
第三章教师的绩效评价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绩效评价体系,依据教师的职责、工作任务和教学成果等因素进行评价。
第十条教师绩效考核应公开透明,采取多种评价方式,注重教学实效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十一条教师的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评选职称、晋升待遇和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的职业发展第十二条学校应支持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鼓励教师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专业背景选择教学、研究和管理等不同的职业发展轨迹。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教师的表现和能力,提供晋升岗位、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等机制,激发教师的创新动力。
第五章教师的工作保障第十五条学校应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教育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育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教师工作负荷合理、教学时间稳定的政策,保障教师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和教师交流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权益保护制度,积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防止歧视、责任追究和不公平待遇。
第六章教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九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歧视、虐待、体罚等任何形式的惩罚。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教学权利。
教师有权利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布置作业、出题目、评分等。
2. 人格尊严权利。
教师有权利受到平等尊重,不受歧视、侮辱或其他不当待遇。
3. 组织权利。
教师有权利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讲座、社团活动等。
4. 言论自由权利。
教师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教师的义务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教学责任。
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促进其全面成长。
2. 紧跟时代发展。
教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
3. 遵守职业规范。
教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学生或其他人的利益。
4. 推动学校发展。
教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推动学校发展,为学校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努力。
2008教师普法学习内容
2008年教师法制学习内容一、二月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三月份:教师权利的保障及教师的法定义务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师的权利1. 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应当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这体现在教师具有自行设计教学方案、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选择教材和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权利。
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标,自主决定教学方法和内容,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环境。
2. 评价反馈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并给予反馈。
教师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进行评价。
同时,教师还应当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改进学习方法,为学生的进步提供指导。
3. 个人尊严和隐私权教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教师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不受歧视和侮辱。
此外,教师还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侵入和窥视。
4. 继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权教师应当具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能力和意愿。
教师有权参加研讨会、培训班等学习机会,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同时,教师也有权参与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学生发展做出贡献。
二、教师的义务1. 坚守教育教学岗位作为一名教师,首要的责任是坚守教育教学岗位,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爱岗,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 关爱学生,尊重个体差异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教师还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理解和包容学生的不同特点,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个性化的教育。
3.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教育教学纪律和职业规范。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保障。
论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
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专业地位和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例如,教育教学权使教师能够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学术研究权则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与权利相对应,教师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
这些义务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高尚的师德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例如,教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需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需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总之,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教师职业的基本规范。
只有在保障教师权利的同时,强调教师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中小学教师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
《中小学教师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中小学教师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 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2.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伦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3.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
2. 教师有教育教学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
3.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或歧视行为。
4.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并报告学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5.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教师的职业行为1. 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不得利用职务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2. 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 教师应当认真备课,提前准备教学教材和教具,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师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
5. 教师应当尊重同事,加强团队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教师的评价和奖惩1. 学校将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2. 教师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3.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4.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5. 学校将对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1. 对于特殊教育需要的学校和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自2023年起生效,取代之前的相关规章制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为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权力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力(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人身权,《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_教师权利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3.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 ▪ 政治地位 ▪ 经济地位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 薪制度。”(《教师法》25条) ▪ 职业声望 “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第6条),“全社会都应 当尊重教师”(第4条2款)。
教育部明确中小学班主任有权批 评学生
▪ 教育部在2009年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 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 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做出明确规定 。
▪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 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在 网上引发了热议,这使以前就争论不休的《未成 年人惩戒法》的立法呼声日益浮出水面且越来越 高。
第四章_教师权利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
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 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3条) 三方面理解 ▪ 专业人员——身份 ▪ 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 ▪ 教书育人——工作目的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3.教师资格的认定 ▪ 认定教师资格的机关是教育行政机关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县级审查,上一级
认定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4.教师资格的丧失
▪ 被剥夺政治权力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人,不能获得教师资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权利的内容 ▪ 实施某种行为(积极行为) ▪ 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 救济行为 2.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一、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教师,我认真对照自己的言行进行反思,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真正做到并体现“为人师表”。
二、树立育人为首,教书为主的教育观念。
我曾经到一个学校去听课,看到这样一幅校训:良好的习惯比知识更重要!我觉得这句话说明了一个真理:培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因为学生良好的习惯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教师、家长及社会后天教育的结果,学生只要有了良好的习惯,便可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各方面的知识。
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家魏书生之所以能创造出教育的神话,使他的学生在他长年出外讲学、开会的情况下照样正常学习,而且学习效果非常好,就是因为他平时注重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使他的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因而就能创造出当代中国教育的神话!诚然,我们在注重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教给学生知识,尤其是多教给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三、教师要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法律的学科,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领域。
在教育法学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担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
因此,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影响着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本文将就教育法学方面的论文进行探讨,探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有权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
2.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指导,并监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情况。
3.教师有权进行学科教学和辅导,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4.教师有权利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评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
5.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改革及其实施,可以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教师的权利是保护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教学素质的提高。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即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履行的法定责任和行为规范。
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2.教师应当遵守教员职业道德,认真教育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权利。
3.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教学计划,掌握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适当的评价和指导,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学习内容。
4.教师应当定期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5.教师应当及时反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施。
教师的义务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学生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受宗教、种族、性别、政治观点
和出身的限制;
2、享有劳动安全保障和社会保险;
3、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福利待遇;
4、享有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权利;
5、享有教育事业中主持、参与、监督和改革的权利;
6、享有向有关部门投诉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7、享有文学艺术、科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的自由;
8、享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的纪律;
4、尊重学生的人格,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
5、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负责任;
6、积极参加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发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模范作用:
7、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稳定;
8、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社会公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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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①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思考题2)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
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
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
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④、获取报酬权。
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⑤、参与教育管理权。
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培训进修权。
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⑦、申诉权。
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
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
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
原因是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
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