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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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生法师生关系并非都是法律关系,只是是一个维度或方面。

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两重性身份的人。

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学生。

作为公民,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一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一般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和学生,教师又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有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学生也是如此,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特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特定义务。

在宪法层面:师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教师不得侵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师生间的关系也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

明了这一点,教师和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搜查学生身体等。

在民法层面: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

在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

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

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最新版)目录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提出建议权6.参与管理权二、教师的义务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4.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5.遵守教育法律法规6.为人师表,身教言传正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我国,《教师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以促进学术繁荣和个人专业发展。

3.指导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为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和职业规划建议,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5.提出建议权: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与管理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教师的义务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探索创新,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满足学生发展需求。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5.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1. 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

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有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1. 教师的法律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违法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知识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投诉机制,供学生维权和申诉。

结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生也应遵守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新时期的教师,我们不单单应该传授知识也应该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这才能让学生全面的享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是国家的下一代,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

教师全面的教育学生是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

新时期,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具体体现在: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有时甚至是同一的。

教师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有些情况下,就同一项内容,既表现为权利,也表现为义务。

如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和教师提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就其内容来讲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既是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

再如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2、学生的权利义务也是高度统一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同一性。

学生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比如,学生一方面有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义务,因而学习对于学生来讲,既是他们的重要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3、教师一方作为权利表现时,学生一方则表现为义务。

如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对于学生而言,就表现为接受教师管理、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4、对学生权利的设定,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教师义务的要求。

比如学生在学业成绩上享有公正评价权,对于教师而言,则表现为必须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否则就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5、教师的某些义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学生的权利。

比如教师有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这对学生来讲,则是人格权的重要表现。

6、对学生的一些义务性要求,实际上也是教师的权利性表现。

如学生有尊敬师长的义务,与此相对应,教师有受学生尊重的权利。

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研究,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锦绣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主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反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一发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教育作用,调节作用,导向作用,促进作用,评价作用,师范作用,调节作用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2爱岗敬业是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3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综合素质——第3章: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

综合素质——第3章: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权利: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教师权利: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全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全力向有着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的权利: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请饭教师权利时,教师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确立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法规1993第一部《教师法》,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在宗教是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两个部分: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即教师的公民权利;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即教师的职业权利。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含义: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教师的人身权利: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类型(主体的不同):学生、家长、学校领导、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含义: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干涉。

教师招聘高频考点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招聘高频考点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招聘高频考点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教师招聘考试中高频考查的知识点。

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例也随处可见,当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又该何去何从,这就需要广大考生根据情境材料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一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以客观题形式考查,重点在于权利的区分。

一、学生的主要权利(一)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

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二)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学生申诉制度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如何维护学生权利和义务。论述题

教师如何维护学生权利和义务。论述题

教师如何维护学生权利和义务。

论述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仅仅应该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还应该关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维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些教师应该遵循的最佳实践:
1. 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由,给予学生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例如,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不应该随意查看学生的私人物品。

教师也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想法,不应该强加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1. 维护学生的安全
教师应该确保学生的安全,包括在校内和校外的安全。

教师应该制定安全计划,教育学生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如何在遇到危险时寻求帮助。

1. 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教师应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教师可以通过课堂上的一些活动来帮助学生发展自我管理能力,例如,让学生自主完成一些任务,让学生担任一些班级职务等。

1. 告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应该告知学生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学生了解自己应该具备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 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沟通
教师应该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想法和感受。

教师应该尽可能回答学生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

教师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维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第二章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包括: ①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 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婚姻法》 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 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②新颁布的法定权。例如,新修订的《义务教 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 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
案例6:

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 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 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 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 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 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 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 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 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 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 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思考与讨论:如何评析该案?
分析: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提出新的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 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 测验。因为,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不是 以选拔精英为目的的教育,而是国家对全体公民 实施的普及性教育,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符合年龄要求的学生都有 权利进入小学和初中接受教育。但艺术、体育等 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来选拔学生。

(一)《教育法》的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即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学 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权两个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 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 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 和考试等活动。学生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二条学生自觉履行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除了以上义务外,学生还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有受教育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

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等。

学生享有的权利:1、受教育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学习权: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2、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3、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继承权: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受赠权: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学生应尽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

教师权利
教学自主权
教师有权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教学 方法和评价方式,并根据学生的学
习需求和特点进行个性化教学。
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权进行学术研究、发表论 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以提升 自身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发展权
教师有权参加专业培训、进修 和学术会议等,以促进自身专 业发展。
管理学生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 理,维护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 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 范。
03学生权利与义务Fra bibliotek学生权利
受教育权
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各级各类学 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学生在学校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的权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 侮辱、体罚学生。
公正评价权
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对自己进行 公正评价,获得与自己能力相符合的 评价结果。
参与学校管理
教师有义务参与学校管理,为 学校的发展和改进提出意见和
建议。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相互依存
统一性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无 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在享受 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平衡发展
依法行使
在教师职业发展中,应注重权利与义务的 平衡发展,既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 要强调教师的职业责任。
平衡发展
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发展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学校应该为学生 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发展。
04
教师与学生互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尊重与被尊重
总结词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都应相互 尊重,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受宗教、种族、性别、政治观点
和出身的限制;
2、享有劳动安全保障和社会保险;
3、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福利待遇;
4、享有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权利;
5、享有教育事业中主持、参与、监督和改革的权利;
6、享有向有关部门投诉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7、享有文学艺术、科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的自由;
8、享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的纪律;
4、尊重学生的人格,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
5、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负责任;
6、积极参加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发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模范作用:
7、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稳定;
8、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社会公德作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学生和老师的特点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学生和老师的特点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学生和老师的特点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特点(_)学生是教育的对象从教师方面看,学生是教育工作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入学生档案的受教育者,是教师教育实践活动的作用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组织者和被领导者。

从学生自身特点看,学生具有可塑性、依赖性和向师性。

(1)学生具有可塑性。

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形成时期,各方面尚未成熟,具有很大的潜力,具有“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的特点。

(2)学生具有依赖性。

学生多属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生活能力。

在家里, 他们依赖父母,入学后,他们将对父母的依赖心理转移到教师身上。

(3)学生具有向师性。

学生入学后,会自然地亲近、信赖、尊敬甚至崇拜教师,把教师作为获取知识的智囊、解决问题的顾问、行为举止的楷模。

(二)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1.依据(1)学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

(2)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素质,可以进行自我教育。

2.表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觉性,也称主动性。

它表现为学生能根据一定的目标或要求,或在某种情境的激发下,自行釆取相应的态度或行动。

(2)独立性,也称自主性。

它表现为学生不仅具有自觉性,而且能自行确定或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特点和条件的目标和行动方式,并能在实现目标的行动中自我监督和调控。

(3)创造性。

这是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最高表现。

它表现为学生不仅具有自觉性和独立性,而且有超越意识。

(三)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具有很大的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学生具有和成人不同的身心发展特征。

(2)学生具有发展的巨大潜能。

(3 )学生有发展的需要。

二、学生的主要权利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受教育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的权利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义务记忆口诀教师的权利义务记忆口诀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还要明确自己的义务。

以下是一些教师的权利义务,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口诀来记忆。

权利:1.权威:教师有权威,学生要尊重。

2.自由:教师有自由,但不能违法。

3.隐私:教师有隐私,不得侵犯。

4.安全:教师有安全,学校要保障。

义务:1.教育:教师有教育义务,学生要受教育。

2.关爱:教师有关爱义务,学生要感恩。

3.责任:教师有责任义务,学生要尊重。

4.诚信:教师有诚信义务,学生要信任。

以上是教师的权利义务记忆口诀,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要有权利,更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的权利包括权威、自由、隐私和安全。

教师的权威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学生应该尊重教师的权威。

教师有自由的权利,但是不能违法。

教师也有隐私的权利,学生和家长不能侵犯教师的隐私。

教师还有安全的权利,学校应该保障教师的安全。

教师的义务包括教育、关爱、责任和诚信。

教师的首要义务是教育学生,让学生得到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教师还有关爱学生的义务,让学生感受到温暖和关怀。

教师有责任的义务,要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负责。

教师还有诚信的义务,要让学生相信自己的话和行为。

总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才能更好地完成教育工作。

希望每一位教师都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培养学生初步的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设立基金的通知》和《》及《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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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

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
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

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

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

人表达自己
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

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的学生是否也拥有这种权利呢?学生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

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

这里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开拆的信件。

隐匿,就是将信件隐藏,使收信人不易发现;毁弃,就是将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开拆,则是指
未经收信人允许,擅自拆开并偷看信件内容。

其中,开拆也属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将学生的信件扣下来,属隐匿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轻微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涉及信件数量较大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案例中的班主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班主任强迫学生读出信的内容,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当然也包括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这里所说的“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个规章。

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上课的权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权利的享受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
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某种或某些权利就不再受保护。

如同国家不保护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的生命权一样,学校也没有义务将一个扰乱课堂秩序、侵犯其他学生上课权利的学生留在教室里让他继续享受“上课权”,因此,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并未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权。

一个人权利的享受是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个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还需指出的是,教育局和学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对教师和学生作出处分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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