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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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工业产权概念界定 • 国民待遇原则 •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包括无国籍
人)以相同于其国人的待遇。在给予国民待遇的范围内, 外国人享有与国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不超过过人应 承担的义务和限制。 •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成员国内,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在遵守对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应和该国 国民享受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 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只要是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 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与该国国 民相同的“便利”。
• (1)申请国际注册的程序 • (2)国际注册的效力 • (3)其他规定
关于工业产权的其他重要国际公约
(1)《商标注册条约》 (2)《专利合作条约》 (3)《保护植物新品种巴黎国际公约》
二、涉及版权领域的重要的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兼有工业产权和版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 两个部分: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 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关于工业产权的其他重要国际公约 • 涉及版权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兼有工业产权和版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 对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 • 1)商标权的独立性 • 2)驰名商标的保护 • 3)禁用商标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包括了商标与服务商 标,其宗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照这 个协定的规定,凡申请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 《马德里协定》成员的国民和在成员中有住所或 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民;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向本国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法文和统一格式书写的 “国际注册申请案”,并缴纳有关费用,本国商标 主管部门核查后,转至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经 审查符合要求的,就可能能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 的注册。
世界贸易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
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教育、 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对和平与安全 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 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 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 互惠保护 • 双边条约保护 • 多边(国际)公约保护 • 世界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 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不断提升,表现 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 大;不断创新的权利;减少和限制对 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 1)专利的独立性 2)发明人的署名权
• 3)法律禁止销售产品的专利性。4) 进口和专利的维持 5)强制许可 6) 方法专利权人对某些进口产品的权利 7) 国际交通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
•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最低标准
•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均有保护工业品外观设 计的义务。
• 成员国可以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工业品外观 设计,也可通过专利法、版权法或制止不 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公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 • 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任何国际公约时,任何人想
要在本国以外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困难的。
• 从19世纪80年代起,各国开始通过签订符合国际 协定或公约谋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的签订,标志着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产生和形成。
• 商标的独立性原则:如果一项商标没有能
• 临时保护性原则
•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 国家应该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 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 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 护。”
• 工业产权的最低标准原则
• 对专利的最低标准包括: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缔约国法律授予其国民在工
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一切利益。具体包括:(1)获 得各种工业产权的权利。(2)这些权利的范围和 期限。(3)对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4)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权利所采用的各种制裁 手段。
• 优先权原则
•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已经在 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 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 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 定的时间内享有优先权”。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 或双边条约,以国内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 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
除了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 家外,也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 因此,“国际保护”并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使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消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地域性”被消 弱了而已。
• 关于优先权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 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 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
• 独立性原则
• 专利的独立性原则:在巴黎公约成员国 内,当有资格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 发明而在非成员国内享有的专利权,彼此 应当是“互相独立”的。
• “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 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 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 相独立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 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 的行政合作。 • 具体职能:协助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的立法进程;为工业产权在国家范围的应 用提供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交 换;为各国尤其是发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 护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援助;建立处理知 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