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组建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公益性、生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
同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也分为纯公益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
⑴项目法人组建应遵循的规章
目前,纯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件。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1995年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和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⑵项目法人组建的依据
项目法人组建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立即组建项目法人。
组建工作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示例1:文章主题: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引言: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法人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能够有序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机制。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建立完善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部分: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资质标准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承担着组织、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责任。
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项目法人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相关工程领域的技能和经验、经营管理的能力等。
此外,法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诚信和责任意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和要求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包括从资质申请、资格审查到法人的任职等一系列步骤。
组建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项目法人还需要满足项目资金和人力资源的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进行。
第三部分:项目法人的职责管理制度为了管理项目法人的职责,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法人的职责界定: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2. 项目法人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法人的绩效进行评估,为其提供激励或惩戒。
3. 项目法人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组建职责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保证项目法人的职责能够被准确执行。
4. 项目法人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项目法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结论: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机制。
通过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资质标准,规范组建程序和要求,建立职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项目法人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因此,建立完善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
示例2:标题: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解析引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的组建和职责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制定日期: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一、总则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项目法人的各项管理活动,确保项目法人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透明度。
1.2 项目法人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规范。
1.3 项目法人管理中涉及到的一切事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项目法人的设立和变更2.1 项目法人的设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项目批准或备案。
项目法人的设立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及核准证书;(2)设立项目的决策文件或合法授权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4)项目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等;2.2 项目法人的章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2)项目法人的业务范围;(3)项目法人的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工作程序和决策制度;(4)项目法人的监事制度;(5)其他必须包括的内容。
三、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和职权3.1 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应由项目批准文件或章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法人代表人或执行董事;(2)董事会或经理会;(3)监事会或监事。
3.2 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应按照实际情况设立,并规定各自的职权、工作程序和决策制度。
3.3 项目法人的法人代表人或执行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准文件中没有被禁止担任法人代表人或执行董事;(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无不良记录。
3.4 董事会或经理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的经营活动;(2)决定项目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3)决定项目法人的财务预算、账务核算、分配方案等;(4)决定项目法人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
3.5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对项目法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或意见;(2)对项目法人的财务报表、账簿进行审核、核对;(3)提出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或组织。
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因此,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处于中心地位,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1]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的建设是由国家投资,按指令性计划下达建设任务,项目运行和亏损全部由国家承担。
也就是说,无人承担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
这种没有项目责任的体制明显适应不了现代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把一个项目建设和管理好,最重要的是理顺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明确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责任人。
所以为提高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
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
项目法人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
由项目法人任命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
[1]为约束、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关系,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基本建设大中项目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备案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委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筹建工作。
[2]设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章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第一条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法规和规定,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全、进度、投资、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第三条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四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第五条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第六条监督检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
查、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二章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其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亿元以上的地 2 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任命法定代表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其他地方项目由市、人。
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1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定代表人、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规章制度项目法人规章制度篇一: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9]7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9]77号)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
经研究,现就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涉及有关财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法人形式,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项目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设置基建账,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筹资费用、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等基建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为了对外筹资、融资和工商登记等需要,可采用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反映项目公司的财务活动状况。
四、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筹措的资金,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处理,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1、项目公司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筹集的资本金,计入项目资本,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2、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项目资本公积金。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特别法人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企业法人合并.分立不影响原先合同的效力。
5.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7.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行使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以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一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人员配置
一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人员配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如何组建?有何职责?这份指导意见,给你答案!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部法人资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项目部作为建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不仅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1. 设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愿设立: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应由项目发起人自愿提出,并经相关机构批准。
(3)合法性: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应具备合法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设立程序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程序如下:(1)项目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3)颁发项目部法人资格证书。
三、项目部法人资格的法律后果1. 主体资格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项目部作为法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义务履行项目部作为法人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
(2)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3. 权利享有项目部法人资格的设立,使其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合同权利,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2)享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3)享有诉讼权利,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四、项目部法人资格法律后果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项目部应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它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它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它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水政法[2007]336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政法[2007]336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权限,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方")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社会资金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
以社会资金为主是指社会资金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条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页眉内容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1) 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 主要规章制度。
4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 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 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项目法人的职责1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1)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 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 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 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 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 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 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 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 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 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 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1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 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 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 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 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 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 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 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 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 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 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1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 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 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1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
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 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 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 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1 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 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1 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 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 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 号)。
2 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 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1 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