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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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1.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领导小组。

3.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4. 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5. 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审核、上报年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和竣工决算草案。

6.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2)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文明施工情况;
(4)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7. 对项目考核的结论作为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8.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对其责任人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9.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本规定由新建办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随着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制度也变得愈加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主体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推动项目合作,还能有效保护各方的利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重要性、构建方式、管理措施等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能够规范项目参与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诉讼和损失。

同时,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也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2. 促进项目合作。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能够有效整合项目参与方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合作共赢。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各方往往涉及经济、技术、管理等多个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有助于实现项目参与方的战略合作,提高项目的综合竞争力。

3. 保护各方利益。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项目利益的均衡和稳定。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各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责,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

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构建方式1. 法律法规的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构建首先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法、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2. 主体的选择。

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有能力承担项目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可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建筑工程公司、投资公司、发展公司等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主体,确保项目的有效推进和实施。

3. 制度的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完善包括法人的设立、管理、运营等方面的规定。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人设立程序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界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范本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范本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设立与职责第五条项目法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规定。

项目法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现有法人的分支机构或特定项目公司。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符合投资项目所需的注册资本金和资金筹措能力;(三)有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项目法人的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二)负责资金筹措,确保项目资金的来源合法、安全、有效;(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质量合格;(四)负责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项目效益;(五)负责偿还项目债务,保障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六)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项目法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不受非法干预;(二)依法选择合作伙伴、供应商和承包商;(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四)依法处分项目资产,转让项目权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的要求;(三)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法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管理和控制各方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法人管理组织机构1.法人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师等组成,负责审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策划、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等相关工作。

2.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协调管理,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协调沟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3.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提出解决项目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设计负责人: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6.监理师: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监督各方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其他相关人员:包括项目专家、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根据项目需求招聘。

三、法人管理制度1.项目策划:项目启动前,法人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及责任分工等。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主持法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周汇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3.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6.文档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管理,规范文件保存、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7.沟通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沟通计划,确保各方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

8.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四、法人管理制度执行1.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组建是工程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法人组建不仅是对建设单位合法地位和资格的认可,更是对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

因此,本方案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并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法人组建的意义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组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组建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

法人组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还能加强对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法人组建的具体方案1. 法人组建的名称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组建名称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项目的特殊性和独特性,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可以采用“XX工程建设公司”、“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

2. 法人组建的类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

建议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类型,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权益,并且方便于管理和运营。

3. 法人组建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法人组建的基础,也是保障其正常运营的重要条件。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资金需求,建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保障公司运营的正常开展。

4. 法人组建的股权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法人组建的股权结构分为初始股东和后期股东两部分。

建议初始股东为建设单位或其控股子公司,后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

5. 法人组建的组织架构法人组建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设计,分类明确,权责清晰。

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职能部门,以便于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工程项目。

6. 法人组建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法人组建的精神灵魂,应当以顾客利益为核心,以诚信、责任、创新为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的组建必须要按规定规范组建。

凡是公共财政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隶属关系履行审批和备案。

省属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市属项目要由市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组建项目法人,县属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组建项目法人,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职能机构等相关内容,确定具体职责。

项目法人的组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组建的依据充分,主体明确,审批符合管理权限,条件要具备。

具体如何组建由下一个专题介绍。

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法人制度。

二、项目法人的性质和地位1、项目法人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主体,承担项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日常事务负有全面的管理职责。

3、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项目章程,保护项目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1、项目法人可为简单的个人组织,也可以是由多个合作方组成的合作式法人。

2、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登记手续。

3、项目法人应设立法定代表人,由该人代表项目法人进行项目管理和决策。

四、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力1、项目法人在项目的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项目章程和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项目法人应依法享有项目的所有权,有权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3、项目法人有权组织、协调项目的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效益。

4、项目法人有权对项目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

五、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1、项目法人应设立监事会或董事会,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和决策。

2、项目法人应设立财务审计部门、内部管理部门等机构,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3、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应遵循民主决策原则,保证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六、项目法人的决策程序1、项目法人在重大事项上应召开会议,以多数成员通过的方式进行决策。

2、项目法人的决策应记录在案,保留证据,以备查阅。

3、项目法人的决策应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并及时执行。

七、项目法人的监督制度1、项目法人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法人的监督机构应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监督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项目法人的监督机构应独立于项目管理机构,不受其干扰。

八、项目法人的退出机制1、项目法人在项目终止或成为无中生有时,应依法组织清算。

2、项目法人若无法继续履行法人职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或重组。

3、项目法人的债务责任应由其合作方分担,保障项目利益。

项目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法人及其下属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组员等。

第三条项目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秉持公平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维护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四条项目法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修改本规章制度,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设立严格的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组织架构,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项目管理纪律,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规定,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流转。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做好经费的预算和监控,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非项目用途,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待遇。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严守项目的保密约定,保护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结束或离职时,应当交还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确保项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之间或项目人员与项目法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如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但需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受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法人管理,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程项目法人设立第四条工程项目法人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信誉。

第五条工程项目法人设立程序:(一)提交设立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简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二)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四)依法进行公告。

第三章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第六条工程项目法人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二)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四)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五)按时足额缴纳工程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六)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七)依法处理工程项目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以下事项:(一)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的实施流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三)加强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四)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五)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六)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七)加强工程项目的环保管理,确保工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工程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法人行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法人资格1. 工程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责任的单位。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工程项目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4)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三、工程项目法人职责1. 工程项目法人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顺利实施。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3)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4)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四、工程项目法人管理1. 工程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落实。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实施。

3. 工程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4.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五、监督检查1.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法人依法履行职责。

2. 工程项目法人应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六、法律责任1. 工程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01月20日有效)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项目高效、安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组织架构第五条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办公室等机构。

第六条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法人单位领导主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审计员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应提交项目计划书和预算,经法人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计划书应详细阐明项目的目标、范围、工期、成本等内容。

第十条项目预算应包括各项支出的预算金额,必须经过认真核算和审核。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

第十二条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启动、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等,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实施阶段应根据施工计划和监管要求,监督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和实际支出进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制定支出计划,确保资金使用有序。

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项目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现场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

第八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提交相关文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

第九章项目成果评估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到项目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规定建筑工程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资金巨大、技术要求高、参与方多,因此,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这一制度旨在明确各方权责,规范操作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并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应确立项目法人的地位。

项目法人即承担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任务并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实体。

它通常由项目的投资者或业主组成,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再到后期的维护管理。

该制度需要对项目法人的组织结构进行规范。

这包括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选择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成立专门的技术团队等。

项目法人应具备决策、执行、监督三大基本职能,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目标高效推进。

再次,权责划分是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项目法人需明确各参建方的职责范围,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协作机制。

同时,项目法人自身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对外界负责。

风险控制也是制度规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项目法人需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防范。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施工安全风险、环境影响风险等。

通过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是现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项目法人应保证工程信息的及时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这既包括工程进度的定期更新,也包括对于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

持续改进是制度运行中的必然要求。

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这既是对内部管理的提升,也是对外在变化的适应。

一个有效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规定范本应该包含项目法人的定位、组织结构的规范、权责的明确划分、风险控制的机制、信息公开的要求以及持续改进的过程。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3)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3)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综合、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工程技术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
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三)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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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

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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