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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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09)建深律函字第号

致:九九网络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敬启者:

经调查,贵司下属网站“”,假冒“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假冒行为,足以让人误认为“”网站即是“东部华侨城”的官方网站,从而损害“东部华侨城”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本所现受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司上述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宜,郑重函告贵司:

一.“东部华侨城”作为我委托人的特定公司名称,已依法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我委托人系“东部华侨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贵司未经我委托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以“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

“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为此,我委托人现严正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并关闭“”网站。

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两周内,积极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就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委托人,否则,我委托人将依法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贵司的侵权责任,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执业律师:林旭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日

联系电话:(0755)8296 073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8楼(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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