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现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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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现状浅析
【摘要】农村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是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人民调解制度在缓解现代农村社会法治需求矛盾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却不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尝试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问题;对策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一支不穿警服的人民警察,也是遍布城乡和厂矿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为城乡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充分发挥10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100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比增编几万乃至几十万人民警察的代价要少得多。”[1]我国社会崇奉“中和”之道的文化传统使通过调解解决矛盾争端成为社会矛盾处理的常见方式。在新中国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2]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传统社会调解机制的基础上经中国革命过程中的司法实践发展而来。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可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既可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减轻法院司法审判压力,但在目前调解制度中仍暴露出诸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农村实践
转型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现代化进程,如何构建法理型权威从而建立法治社会是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关键。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开启适合于中国社会特点的法治建设进程。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适应我国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阶段农村“熟人”社会中以其灵活的纠纷调解机制,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因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需要人民调解制度,其原因如下:
(一)人民调解制度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相适应
我国农村社会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以宗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构成村民们的日常交际圈。许多村民不愿因矛盾冲突而破坏原有关系网络,从而对于自己的长远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因此,许多村民认为司法诉讼的成本高而收益有限,人民调解制度却能在维护个人利益和维持农村关系网络中取得平衡,从而成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方式的首要选择。
(二)人民调解制度可缓解我国目前农村司法资源配置不足困境
随着我国农村居民维权意识的高涨,农村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但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司法资源配置相对薄弱,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农村村民的全部司法需求。人民调解制度可部分弥补当前我国农村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现状,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补充以减轻我国的司法体系压力。此外,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不收费”矛盾解决机制可降低村民诉讼成本,从而成为村民矛盾解决方案的经济选择。
(三)人民调解制度是将农村社会纳入法治化的有效路径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司法纠纷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而呈现出公民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一方面既可为这些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救济路途,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契机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有助于将原本的“法律不入之地”纳人法治社会的治理范畴。法律学者朱苏力曾指出农村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过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过程,更是“一种新的生命和人格的操练,一种单兵教练式的规训”,[3]从而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实践证明其是适应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特点的法治制度,既可弥补我国目前农村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现状又可为将农村社会纳入法治化进程提供有效路径。
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的进一步加快,原本盛行于我国农村社会的人民调解制度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如下几个主要问题正制约着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一)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自身法律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目前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员多由本地村干部担任,其法律素养的缺乏使其不能在调解过程中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对调解的公信力和制度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规范建设缺乏
目前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从而使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势必影响调解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并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规范的人民调解程序化建设是取得公正调解结果的根本保证,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中程序规范的缺失将难以保证取得公正的调解结果,从而制约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农村人民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执行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在双方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只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这使得人民调解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因缺乏权威而难以保证实施,从而对调解制度的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靠个人精神奉献开展工作,缺乏履行工作职责应有的资源保障。这使得许多农村人员调解委员会工作因缺乏财力和人力支持而难以为继,这势必会制约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合上述,当前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存在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素质不高、调解制度建设规范缺乏和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执行保障等问题。这要求我们正视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回应挑战,从而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