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应当如何雇用中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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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应当如何雇用中国员工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潘彤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交
往的加深,各国企业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纷纷建立驻华机构,为了有效运营,在当地雇用中国员工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些机构应当如何招募中国员工呢,是不是和国内企业一样签订劳动合同并遵照履行就可以了呢?根据我国劳动
合同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外国企业驻华机构是不能直接招募中国员工的。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受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制,也就不能实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对于中国员工的劳动保护。那么这些驻华机构应该怎样合法地雇用中国员工呢?依据法律规定,这些机构应当委托驻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即驻华机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外事服务单位和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员工到该驻华机构工作。这样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权利也就能够得到保障。一旦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或不付劳动报酬、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纠纷,就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附1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使领馆雇用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51号)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因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四、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
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附2 北京市现有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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