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_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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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主文献

宪法学主文献

篇幅总数大约为3549000字,其中必读文献2088000字。

宪法的概念和分类(总共214000字,必读文献94000字)1.*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46页。

(16000字)2.*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0页。

(10000字)3.*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3页。

(9000字)4.[美]亚历山大等:《宪政的哲学基础》,付子堂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74页。

(38000字)5.*张光博:《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8页。

(30000字)6.马岭:《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12000字)7. *陈云生:《西方的宪法分类学说》,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

(4000字)8.K.C.威廉:《论宪法的分类》,甘藏春、肖珊译,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2期。

(6000字)9.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9页。

(10000字)10.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7-22页。

(8000字)1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5页。

(19000字)12.王人博:《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0000字)13.*徐国栋:《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25000字)14.费巩:《比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2页。

(6000字)15.王叔文:《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载张友渔主编:《宪法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7页。

(11000字)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惯例与宪法结构(总共245000字,必读文献141000字)1.*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104页。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摘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从1966年签订以来已经拥有了164个缔约国,大部分国家对《公约》提出了保留、解释性声明。

条约的保留会削弱条约在缔约国间实施的效力。

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更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多边条约的保留更是复杂。

本文着重探讨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效力,以及各个权威机构对保留所持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应如何对《公约》的批准怎样做出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关键词:人权公约保留解释性声明一、对《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综述(一)当事国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现状截至2009年1月,已经有164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共有66个国家在签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而与提出保留的数目相比,共有25个国家(即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对其他国家关于《公约》的保留提出过反对或反对性意见。

《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领土内和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一切措施来保证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缔约国应该承担应当相应的义务。

但从上述的数据显示,参加国并不全是无条件地接受《公约》规定的义务,很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其中的若干条款都进行了保留。

有效的保留有排除缔约方应承担的条约义务的作用,并且其他缔约方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所以,必须探讨《公约》的保留应适用的相关规则才能确定保留对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二)缔约国发表的解释性声明的实质解释性声明的目的是阐明条约或其若干条款的含义或范围。

当条约的某一条款对该缔约国的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该国往往发表解释性声明,向国际社会强调这种含义。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摘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拒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普遍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可以说,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

因此,如何处理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二者在人权保护上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宪法一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之关系的法理分析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公约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

而国际人权公约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定需要有转化成国内法这一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它与具有国内法最高效力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值得研究。

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试通过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的关系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学说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依赖于国内法才能获得,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国际法优先说该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与国际法(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平等2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在法理上的辨证关系西方国家的理论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相连的,相互补充的。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在实施国际法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合法主权和国内的法律体制。

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作为国内法的宪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来说,宪法在制定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文时,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而国家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也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宪法的权威性。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一、前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 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 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法院妥善处理与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的能力与信心。

虽然国际法院并非专门的人权法院,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实践经验为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不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要优于专门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而且在效力方面也要强于后者,因为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本文根据案件所涉主题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包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对一切义务( obilgations ergaomne) 、人权违反案件中的个人赔偿问题等; 第二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公正审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或起诉或引渡条款、核心人权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等。

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兼评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兼评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兼评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实施1998年和1999年,我国先后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加入这两个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致力改善人权状况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

目前,公约正在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正式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两公约将正式对我国生效。

届时,我国必须承担在国内实现各项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

因此,公约在中国如何执行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必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积极作出准备,尽量避免日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一条约在一国国内如何执行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所持的态度。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是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两者的相互效力关系可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二是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在效力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体现在实际方面主要是适用问题,即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上适用,尤其是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

一般说来,大体有两种方法:采纳和转化。

在中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常是辩证的加以考虑的。

考虑到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通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个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并不相互排斥。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

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规定。

其次,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否则,国家的许多国际义务就无法实现。

第三,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

人权法律法规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自由和尊严。

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国内人权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作用。

一、国际1.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石,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宣言中确立了普世人权的基本原则,如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权利、不受歧视、言论、信仰和思想自由等。

它被公认为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文件。

2. 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人的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

3. 其他国际除了上述两个公约外,还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妇女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等。

这些国际法律法规在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也是具有人权保护属性的重要文件。

其中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确保了人权的保护机制。

各届十大青年法学家

各届十大青年法学家

第一届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与社会哲学中国分会副主席。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230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150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80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

国际人权法推荐阅读资料

国际人权法推荐阅读资料

教材1. Buergenthal, Thomas, Dinah Shelton and David Stewar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a Nutshell, West, 4th edn, 2008.[美]托马斯·伯根索尔、戴娜·谢尔顿、戴维·斯图尔特:《国际人权法境要》,黎作恒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 De Schutter, Olivi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Cases, Materials, Commenta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3. Hannum, Hurst, S. James Anaya and Dinah Shel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blems of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Aspen Publishers, 5th edn, 2011.4. Kälin, Walter, and Jörg Künzli,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5. Krause, Catarina, and Martin Scheinin (ed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 Textbook,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Åbo Akademi University, 2009.6. Martin, Francisco Forrest, et a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Treaties, Cases, and Analys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7. Nowak, Manfred,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Martinus Nijhoff, 2003.[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柳华文译、孙世彦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年)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与挑战

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与挑战

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与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法律框架。

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庞大人口和特殊政治体制的国家中,国际人权法的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情况以及其中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应用国际人权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在中国,国际人权法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中国是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方和批准方,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中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以保障人民的权利。

2. 国际人权标准的融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已纳入了一些国际人权标准的内容,如宪法确保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都需要参考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3. 国际人权法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在处理人权案件时会参考国际人权法的规定。

国际人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有助于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司法保障的依据。

二、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成果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促进了人权保护和改善。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案例:1. 妇女权益的保护:中国已签署并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等国际公约,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参与度。

2. 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国际人权法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中国政府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宗教等权益。

3. 劳工权益的保障:中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保护了劳工的权益。

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提升了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

三、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挑战尽管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法律实施和执行的不足:在中国,一些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权益保障在实际执行中受到了一些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国际人权法方向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国际人权法方向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国际人权法方向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一、专业的设置、招生人数及考试科目院系(招生人数)专业(招生人数)研究方向导师考试科目501法学系(19)030109国际法学(3)01国际人权法莫纪宏①1001英语、1002日语、1004德语、1005法语选一②2033国际公法③3047宪法学注:跨学科考生初试时,须加试法学综合考试。

二、导师介绍莫纪宏,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博士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和硕士生导师,专业方向为宪法、行政法,重点研究领域是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宪政与人权、紧急状态、灾害法、文化法等。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解析:考博如果能够提前联系导师的话,不论是在备考信息的获取,还是在复试的过程中,都会有极大的帮助,甚至是决定性的帮助。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经过这些年的积淀可以协助学员考生联系以上导师。

三、参考书目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

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考博联系。

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

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第二,专题信息汇总整理。

每一位考生在复习专业课的最后阶段都应当进行专题总结,专题的来源一方面是度历年真题考点的针对性遴选,另一方面是导师研究课题。

最后一方面是专业前沿问题。

每一个专题都应当建立详尽的知识体系,做到专题知识点全覆盖。

第三,专业真题及解析。

建立科学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

建立科学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

建立科学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文/付少勇 本刊记者/林平宪法实施的“核心”: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人民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实施什么?”是宪法实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您看来,宪法实施的核心是什么?莫纪宏:宪法实施本质上涉及到宪法的各项规定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宪法实施取决于宪法实施的要求。

宪法实施的状态是不一样的。

因为宪法中既有国家机关享有的宪法职权和职责,也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两方面的事项表现在实施上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由于其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是宪法赋予的,所以,国家机关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表现在宪法实施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有没有“用好权”、“用足权”,有没有超越职权,有没有违反职责、拒绝履行职责等。

如果出现了上述问题,就意味着宪法关于国家机关职权和职责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

对于公民来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公民生存所必需的,所以,与普通民事权利可以随意处置和放弃的权利性质不一样的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是不得随意放弃的,即便是言论自由等,虽然可以暂时不行使该项自由权利,但也不得放弃,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个人的公民人格。

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通过国家机关来保障实施的。

在国家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如果公民个人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就意味着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没有得到实施。

此外,宪法中还有大量的政策条款,这些条款的实施主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努力来完成,实施状况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施要求不一样,必须分别加以考察。

引言: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的特点,当下,宪法实施应该建立怎样的的评价尺度或评价标准?本刊特别邀请莫纪宏研究员就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等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我国应尽快建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我国应尽快建立
的监 督 。
( 摘编 自2 0 1 5 年第 1 0 期《 学 习与探索》 )
蹴而就 , 它需 要有文明的政治环境 , 强大 的经 济支撑 , 健全的法律 体系, 权威高 效的法律 制度 , 需要 扎实 、 稳健 、 可持续 地推进 。特 别是 当前我 国正处在历史 的关键 时期 , 这就要求我们切准时代 的
体 现了 话 语 背 后 的 现 代 文 明 形 态。
非曲 直以 法律 为 准绳。 法治 话 语 权在 一国 的 确 讲 芡 立, 彰 显的 是民 众 对 法治的 信仰 和 价 值选 择, 更 刍
: :

在 我国 , 法治话语权 的建构 经历了漫长 曲折
的 历 程。 新中 周 成 立 初 期, 我 国 制 定了 婚 姻 法 等 法
我 国法 治 话 语 体 系 的建 构 是 一 个庞 大 的 系统 啊坚, 不 可 能 一
管 党治党 。作 为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 的一
项重 要任 务 , 党 内法规体 系的完善至关重 要 , 而要完善
党 内法规体 系 , 关键是要建立科学和完善 的党 内法规 和 规范性 文件备 案审查 机制 , 加强对党 内法规 自身正 当性
面推 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以下简称 《 决
定》 ) 在 明确 “ 依法执政” 的内涵 时将 “ 执政党依据党 内法 规管党治党” 作 为一项重要 内容对待 , 与此 同时 , 《 决定》
还把党 内法规体 系作为 “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 ”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予 以高度重视 。 《 决定》 对 加强党内 法规制度建设 , 通过党 规严格治 党以及充分发挥党规在
重 要 法 律 法 规 , 颁 布 了 第 … 部 宪 法 , 初 步 奠 定 了 治

主权人权与中国

主权人权与中国

主权、人权与中国——以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及其改革为视角戴瑞君2013-02-01 10:25:58 来源:《国际法研究》(第7卷)(2012年第3、4期)【内容提要】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行动能力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联合国人权条约逐步从纸面上的规范转变为约束国家实践的规范。

这一进程中,国家主权一再受限。

中国主张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应通过促进会员国间的平等对话以逐步提升国家保障人权的能力。

这一立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宗旨,当为协调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间关系的可取之道。

【关键词】主权、人权、联合国、人权国际保护主权与国家对应,乃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主权原则被多项重要的国际法文献全面、反复强调,是当代国际法得以确立的根基。

以《联合国宪章》为例,其第2条指出,为达致联合国的各项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就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此目的,“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人权,从权利的角度讲主要对应于个人,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而从义务的角度讲人权则主要对应于国家,国家有义务为个人享有和实现人权提供保障;同时,人权也意含个人对国家的请求权。

从人权的上述概念不难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人权一直是国内宪法的关注对象,并被各主权国家强调为其“国内管辖事项”而力排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干预。

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是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联合国系统内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主要工作宗旨的机构和制度的统称。

人权的国际保护,顾名思义,即由国家之外的力量,外国或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这一现象的出现挑战了传统的主权观念之下,人权保护完全是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不容干涉的主张。

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这是不可罔顾的事实。

随着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展,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也越来越多。

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内法律实践

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内法律实践

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内法律实践人权是每一个个体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国际人权保护就是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国际机制。

在法学领域,国际人权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内法律实践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国际人权保护倡导将人权作为普世价值,超越国界限制,追求全球人类的共同福祉。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原则。

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承认其在国内法律实践中的效力,将其具体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制度。

国内法律实践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关键环节。

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国家可以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法律实践中的体现,能够为公民提供实际的保护和救济途径,使人权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

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司法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可以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保护公民的人权,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监督机构,通过对侵犯人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推动了人权保护的进步。

同时,在国内法律实践中,立法机关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立法机关可以制定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歧视、保护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使人权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除了司法和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

行政机构执行国内法律,负责保护公民的人权。

例如,内政部门可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教育部门可以促进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内法律实践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国际人权标准与各国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需要国内法律实践在尊重本国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合理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公约。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往往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国家主权原则认为国家在内政问题上享有绝对权力。

因此,部分国家可能对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进行抵制,限制其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审查。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种思考进路——关于法治与人权价值次序的选择标准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种思考进路——关于法治与人权价值次序的选择标准

作者: 莫纪宏[1]
作者机构: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720
出版物刊名: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6-57页
主题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权;人权;法治
摘要: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两个不同价值思路:一种是基于主权原则而产生的国内法治途径,根据此种分析方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普遍人权在中国国内法上只具有与公约批准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相同的效力,为此,批准公约时就必须考虑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宪法权利、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所保护的权利如何在法律效力上优越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普遍人权,并以此来对不一致的规定在批准公约时实行必要的保留或者是做出解释性声明;另一种思路是基于“人权入宪”的契机,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普遍人权已经被宪法所肯定,成为中国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如何制定一部整合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和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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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洪涛
法律上就应当假定国内各项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使有冲突,也应当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来保持彼此之间的价值一致性。

记者:国际人权公约一般都有相应的实施机制,您怎样评价这些实施机制?您认为我国在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上有没有必要借鉴这些实施机制?
莫纪宏:目前国际人权公约有一系列实施机制的保障。

以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主要的实施机制就有:
(1)报告制度。

国际人权公约一般要求缔约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应有关国际机构要求时,以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权机构提交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报告制度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第1款规定,批准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该公约对缔约国生效1年内或者是每逢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当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它们已经采取措施而使该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进展的报告。

(2)国家间指控制度。

也叫做政府间指控制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得将此事通知委员会注意。

委员会应将此项通知转告有关缔约国。

收文国应当在3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或声明,以解释此事,如已采取补救办法并说明所采办法。

(3)实情调查制度。

一般指有关机构对侵犯人权的情况或指控进行调查的一种制度。

实情调查通常由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任命的工作组、报告员、代表或其他专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来实施。

如1984年初,联合国实
情调查团被派往毛里塔尼亚,对奴隶
制习俗进行了调查。

(4)专题程序。

是指联合国人权
机构按照专题类型处理世界范围的某
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程序。

该程序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主要
原因是因为有关政府采取抵触或不合
作的态度,使得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
无法掌握具体情况。

1980年,联合国
人权委员会建立了被迫或非自愿失踪
问题工作组,这是联合国人权领域内
以专题方式处理侵犯人权行为的第一
个工作组。

1982年,人权委员会又任
命了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专题报告
员,这是联合国首次指派一人研究世
界范围内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
为,其后,又任命了酷刑问题专题报
告员、宗教不容忍问题专题报告员及
雇佣兵问题专题报告员。

(5)个人申诉制度。

是个人依据
国际人权公约(一般是任择议定书)
的规定对国家侵犯其人权行为而向联
合国有关人权机构投诉并寻求救济的
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1任择议定书对个人申诉制度
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该任择议定书的
规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
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受害人来文:来
文所涉及国家既是公约缔约国又是议
定书的缔约国;来文须署名,并且没
有构成滥用此项呈文权,又符合公约
的规定;来文一般由受害人直接呈
交;来文个人已经用尽可以运用的国
内补救办法;来文所涉及的同一事件
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之中。

(6)来文审查程序。

这是审查个
人或团体关于侵犯人权问题的来文的
程序。

目前联合国采取的来文审查程
序主要有:“728F程序”,“1235程
序”,“1503程序”以及“任择议定书
程序”。

前3个程序是人权公约规定之
外的对侵犯人权的来文进行审查的程
序。

对来文审查的目的就是来促进人
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联合国
各有关机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7)国际法院的司法解决程序和
咨询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4
章的规定,二战后设立的国际法院具
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大职能。


是,只有国家才能将有关争议提交国
际法院解决。

几乎所有普遍性的国际
人权公约都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
解释、适用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
其他方式解决,应当提交国际法院处
理或裁决的条款。

此外,联合国机构
或专门机构还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
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就人权问题发表
的咨询意见先后有“对防止及惩治灭
绝种族罪提出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
“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洲)
对各国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等
等。

通常来说,国际法院对人权纠纷
的判决具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而其
发表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拘束力,仅供
联合国机构或专门机构参考。

(8)制裁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
章》第7章的规定,对于威胁和破坏
和平的行为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多或
少军事等制裁手段。

二战后,在人权
领域适用制裁的主要有:1963年开
始的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的
持久而全面的制裁;对伊拉克入侵科
威特而导致危及地区和平和安全行为
的制裁等⑦。

上述各项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
机制都是国际法层面的,都在某种
程度上具有保障国际人权公约实施
的作用。

我国目前基本上采取向相关的联
合国人权机构报告我国在国内法上是
如何保障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实
施的。

这体现了我国在人权保障事业
领域既尊重国际惯例,同时又坚持以
我为主,坚持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
来解决和处理人权纠纷的立场。

对于
其他的实施机制,我国目前尚未承认。

记者:弱势群体的人权是人权保
障的重点,请问,保障弱势群体的国
际公约主要有哪些?我国批准和加入
莫纪宏:我国近年来在人权保障
首先表现
年宪法修正案将
写进了宪法,
为了保障人权,我国先
经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法律、法规,例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物权法》,
《老年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
等等。

这些法律都对人
其次是在执法领域,国2004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
,将依法行政、保护
在司法领域,我国先后出台的
、《刑事诉讼法》和《行等法律都有效地保障了公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这些举措都反映了我
当然,在人权保障领域还需要作
首先应当根据我国国内
尽早批准

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领域
教育、养
;最应当加强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建立公民的宪法诉愿制度
全面推进人权
1966年12月16日以联合国大2200A(XXI)号决议通过的。

1976年23日正式生效。

② 联合国于1989年12月15日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人权B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但到目前为止参加的国家很少。

③ 关于基于人权B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个人申诉程序,该议定书规定: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

据统计,至1991年3月,人权事务委员会总共审查了涉及到33个缔约国的445份个人来文。

委员会完成了审查工作并就119个案件发表了意见,而且确认曾出现了93起违反公约的事件。

参见UnitedNations Human Rights Fact Sheets, No 15, 1stedition , Lund, edited by Raoul Wallenberg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Law.
④ 人权B公约第4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得按照本条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

按照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必须是由曾经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的缔约国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审议。

据统计,到1990年12月31日,已经有30个国家接受了该款规定的义务。

⑤ 人权B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⑦ 参见刘升平、夏勇著:《人权与世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94-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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