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2010年7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院属各单位科研及科研辅助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1.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个案等。
4.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6.在新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
7.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或最终成果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9.学术期刊、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违规收取版面费,或使用人情稿、关系稿,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泄露评审内容。
11.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设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著名学者组成,主任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工作,制定、修订、实施院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
2.受理对学部领导、研究所领导、院职能机构人员、跨所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照学科属性,指定相关研究所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或性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审议核准研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4.受理研究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临时审定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和裁定。
第八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由科研局和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组
成,必要时,可吸收同行专家参加。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研究所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2
2.受理涉及本研究所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研究所批准后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3.承办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交办的任务,配合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
第十条研究所科研处和纪检监察组织承担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
2.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
批评教育、人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者,但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
2.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五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有多名作者的,一般由主持人(主编等)或第一署名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受人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者,不能获得相关利益,已获得的,应予撤销。
第十七条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属于院、所资助的,3终止资助;已经出版发表并获得院内资助的,责令本人退回所受资助经费;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并不得晋升职称、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已经晋升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院属各单位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制度,对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记录。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属于研究所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所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事处理的,由人事处审议,属于纪律处分的,由所纪委审议,经研究所党委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批准,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属于院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事处理的,由人事教育局审议,属于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审议,报院党组或院务会议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院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