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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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案例

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案例

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案例进一步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因学术不端被撤销学位的典型案例,望各位同学能够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一、山东大学档案学专业硕士生陈振学位论文抄袭问题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文秘档案学系档案学专业硕士毕业生陈振的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研究》(完成于2013年4月)被曝与安徽大学管理学院档案学专业硕士毕业生刘俊玲的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的信息安全保障研究》(完成于2012年4月)高度相似,连中文题目、摘要、关键词,甚至致谢语都到了近乎一字不差的程度。

经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认定陈振硕士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研究》构成学位论文作假,山东大学决定撤销陈振的硕士学位,取消其导师刘旭光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安徽大学历史文献专业硕士生刘英慧、魏峰学位论文抄袭问题安徽大学历史系历史文献专业2007届硕士研究生刘英慧的学位论文《王莽、刘秀以儒治国之比较》(完成于2007年5月)大面积抄袭曲阜师范大学历史学中国古代史专业2006届硕士研究生孔凡华的《王莽、刘秀以儒治国之比较》(完成于2006年4月);安徽大学历史系历史文献学专业2007届硕士研究生魏峰的学位论文《秦始皇、汉武帝文化政策比较再研究》(完成于2007年5月)大面积抄袭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2006届硕士研究生孔宇的《秦皇汉武文化政策之比较》(完成于2006年4月)。

安徽大学决定撤销刘英慧、魏峰硕士学位,取消周致元硕士生指导老师资格两年。

同时,此二人毕业时共同就职于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时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刘英慧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回读研期间的补助。

三、吉林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生李锐及软件工程专业硕士生周松论文抄袭问题吉林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8届硕士毕业生李锐的学位论文《基于近景摄影测量和模式识别技术的直升机落点位置自动测量研究》(完成于2008年4月)抄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7届硕士毕业生朱笑笑的《基于近景摄影技术的直升机落点位置测量研究》(完成于2007年3月);吉林大学软件工程专业2007届硕士毕业生周松的学位论文《辽宁地税征管系统稽查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完成于2007年10月)抄袭沈阳工业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2005届硕士毕业生郑策的《税务征收系统中稽查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完成于2005年12月)。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经2007-2008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处罚的,应首先适用《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六条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处分。

清大教育规章制度有哪些

清大教育规章制度有哪些

清大教育规章制度有哪些一、学生行为规范清华大学教育规章制度中,第一条的重点就是学生行为规范。

学校要求学生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师长,尊重他人,尊重知识,尊重学校。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有违纪行为,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欺凌、暴力行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从事有损清华大学声誉的活动。

同时,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

二、学术诚信作为一所以学术为导向的高等学府,清华大学对学术诚信有着严格的要求。

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抄袭、剽窃、舞弊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将予以严厉惩处。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注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师生共同维护学术诚信,才能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持续提高。

三、宿舍管理宿舍管理是清华大学教育规章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学校要求学生要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卫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不得私自更改宿舍内部结构,不得在宿舍内抽烟、吸毒、施暴,不得在宿舍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学校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学生奖惩制度清华大学建立了严格的学生奖惩制度,对遵纪守法、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分和惩罚。

奖惩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激励学生自律,促进学风正气的形成。

五、心理健康辅导清华大学非常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学校为每位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扰。

学校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培养学生的心理适应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

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心理咨询,保障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六、师生关系清华大学倡导师生之间平等、尊重、互助的师生关系。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困惑,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生活帮助。

学生要尊重教师的教学秩序,遵守教师的要求,积极向教师请教问题,争取更好的学习机会。

七、校园安全清华大学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从学术道德问题案例, 分析规范学术行为的重要性 殷坤龙

从学术道德问题案例, 分析规范学术行为的重要性 殷坤龙

从学术道德问题案例,分析规范学术行为的重要性殷坤龙2011-11报告提纲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二、学术腐败的典型案例三、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三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性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对策校友:温家宝总理为母校的题词对第一句的理解:富裕了,也应该勤俭节约。

才能可持续发展。

富裕了也应该勤俭节约才能可持续发展对第二句的理解:做学问,决不能虚假!虚假的东西就不是科学的。

做学问决不能虚假!虚假的东西就不是科学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在我国演变成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日”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举行加强高等学在我国演变成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日”。

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举行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上,周济部长提出,要对学术不端行为“下猛药”,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

3月16日,中央电视台对此做了新闻播出。

标志着教育部门在学术方面的打假问题公开化。

事情的起因则是如下:、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教育部对高校学术不端的七种行为进行了认定: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二、学术腐败的典型案例(一)国外典型案例1、2002年美国贝尔实验室的年轻科学家舍恩论文造假2002年11月1日,美国《科学》杂志刊登了美国物年日美《科学》杂志刊登美物理学家舍恩及其8名合作者的简短声明,宣布撤消2000至2001年期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8篇论文,贝尔实验室邀请5名外部专家对舍恩发表的90多篇文章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认为,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

2、1991年诺贝尔奖得主大卫·巴尔的摩论文数据造假1986年4月,诺贝尔生物医学奖获得者巴尔的摩和其合作者联名在著名学术刊物《细胞》上发表了有关免疫遗传学的论文,后因无法重复论文中的实验,被怀疑有弄虚作假的数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社会科学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社会科学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颁布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及其防范

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及其防范
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形式2科研不端行为的诱因及其危害国内外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很多但大致可以归纳为那些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或知识财产有意阻碍研究进展或危害到歪曲破坏科学记录或损害科研工作的诚实性的严重恶劣行为
维普资讯
20 06年第 1 期 1
科技管理研究 S ce c n e h ooy Ma ae n sac in ea d T c n lg n g me t Re e rh
公 室的工作 和经验进行探 析 ,并提 出当前我 国防范科研 不端行为的一些建议措施 。 关键词 :不端行 为;伪造 ;篡 改;剽 窃;研 究诚 信 ;研 究信 办公 室
中图分类号 :G 1 3l 文献标识码 :A
和其他 人类活 动一样 ,科研事 业也 以信任 为基 础 ,科 研人员相信 彼此 的研 究结果 是可靠 的 ,并在 此基 础之 上合 作 以拓展科学知识 的领地。科学技 术带来 的福 祉是盛 大的 ,
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
这一点勿庸置疑 :作 为科技 发展 基础 的科学 研究 ,是 我们
时代最为重要的事业之一。 然而 ,科学 研究并非总是一方净 土。 自科 学诞生 以来 , 其 中就不断出现所谓的不端行为 ( 或称越轨行 为) ,始终危
害着科研 的健 康发 展 ,甚 至 会影 响学术 创 新 和人才 培 养 ,
他人智力 劳动成果 或知 识财产 、有意 阻碍研 究进展 或危 害
当今时代的整体环境,客观上要求科学家 “ 不得不考
虑怎样 向最终控制着 资金 的那些 人证 明他 们 自己的研 究是 合理的 ,这意味着 ,在过 去被称 之为 纯 科学 韵 大学 和其他 结构 中,功利主 义 因素及其 短期 效益 ,会具 有越 来越 大 的 优先地位 。 在此情况下 ,为了获取伴 随科研 成果 而来的荣 ” 誉 、地位 和物质 利 益 ,那些 道德 意识 薄弱 、抗 压 能 力和责 任感不强 的科 研人 员见 利忘 义 ,铤 而走 险 ,从事 了不端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经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通过,2006~200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五)违反学习、学术纪律;(六)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于违纪学生,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六)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多次违纪的,应当从重纪律处分。

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

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

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杜鹏杨燕萍关晓斌[摘要]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对于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的评价为研究视角,基于对全国42所高校3805名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对专家学者的专题访谈,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针对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的判断、违背学术道德与诚信的行为及其危害、对科研工作者自身和外部因素的分析以及改善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的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的结果显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对目前的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大体满意,但认为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会有一定下滑趋势;违背学术道德与诚信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于学术成果产生和学术资源与荣誉获取过程中,影响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的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主要是自身学术道德意识薄弱与学术道德与诚信监督管理措施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学术道德培养、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行与监督等方面加强对学术道德的规范和监督,推进学术诚信建设。

[关键词]学术道德;诚信;社会科学;高等学校一、研究背景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一个学术气氛空前活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但是,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个人名利思想的影响,高校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如学术成果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学术研究中的急功近利、脱离实际,占有、侵犯他人研究成果,学术批评庸俗化、学术评审行政化等等,在学术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术道德与诚信是维持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繁荣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需要。

高校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高校科研工作者作为创新活动的重要主体,应将这一理念贯彻于科研实践中。

近年来不断曝光的严重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个案,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性质和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如果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学术声誉,败坏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将影响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学术进步,危及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健康有序发展。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少于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会同校学术委员会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

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7.侵犯知识产权;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10.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1.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

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规范学生纪律处分的标准和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第二条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情形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下列情形的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二)将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破坏的生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预谋策划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恐吓、威胁他人或者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非法占有、隐匿、毁弃等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行为与处分第十一条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犯他人财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不足二百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二百元以上、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六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清华大学学术规范手册

清华大学学术规范手册
[小研有话说]: 注意自己的写作规范,引用时应做恰当的
改述,必须引用原文的一定要在第一象限哟!
● 麻省理工学院[9] 抄袭是指利用他人的文字表述、观点、判断、数据、图表等而不作出相
应的声明。
● 国际现代语言学会(MLA)[10] 在自己的写作中未经指明出处就借用别人的思想或表达方式,即构成
了抄袭。 抄袭意味着你发表的东西给人印象是你所写的或所想到的,但实际上
却是别人的东西。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手册(试用本) 5
●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14] >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idea抄袭”)。 >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数据抄袭”)。 >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
(“概念抄袭”)。 >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片段抄袭”)。 >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表述(“整段抄袭”)。 >全文抄袭。 >组合别人的成果,不引用文献(“组合抄袭”)。 >自我抄袭: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未列入参考文献。
1. 与他人论文大量重合
2. 不是本人阅读和引用原始文献,而是直接使用他 人的文献综述,包括文字和引注文献
3. 对于本学科一些基本研究方法、实验装置的描述, 直接来分析来自他人的论文,且未做正确标注 5. 使用学生本人非第一作者身份的文章内容,未作明确标注 6. 结论与他人重合
3.2 不同机构对抄袭的定义
5
施姗姗 楼鹏康 张铭雨
3.3 抄袭的形式和类型
6
图片提供 李睿 蒋率 黄浩智 王皓冉
3.4 引用和抄袭:一个象限论分析
8
3.5 麻省理工学院关于正确引用、改述及抄袭的示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五条违纪行为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反财经纪律;(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学校或群众利益;(六)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七)进行诬陷和打击报复;(八)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妨碍公务;(九)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十)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十一)违反学术纪律等学术不端行为;(十二)违反国家、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十三)泄露国家秘密;(十四)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十五)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十六)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十七)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和邪教组织活动等;(十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降职;(六)撤职;(七)开除留用察看;(八)开除。

第七条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或减轻行政纪律处分;(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降职以下处分;(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六)受行政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追加或重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关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处理办法-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关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处理办法-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关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处理办法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主要刊登反映计算机科学技术领域最新科研进展、重大应用成果和重要技术突破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对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一稿多投、造假、剽窃以及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的来稿,《计算机研究与发展》将组织专家进行查证,一经证实,将做如下处理:
1.如果尚未发表,退稿;如果已经发表,则撤销发表,并通知相关检索机构取消对该文的检索;
2.视不端情节严重程度,三年内或者永远不再受理涉嫌稿件作者的来稿;
3.据实通知涉嫌稿件作者所在的单位。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编委会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编辑部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该“办法”由《计算机研究与发展》编辑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处理种类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一)书面警告;(二)内部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及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一)一般过失性违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10. 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10. 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促进和保障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我校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以下简称研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及《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我校研究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时,要坚持一丝不苟、严谨为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急功近利,坚持科学的理性批判精神,维护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坚持实事求是,遵守诚实求真的原则。

三、我校研究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时,要树立献身科学事业的崇高理想,正确对待科学研究的名誉和回报。

要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地进行学术评价,采取公开申报、回避等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四、我校研究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中使用清华大学的名称和标识应遵守《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并经过学校批准。

五、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校性学术道德建设教育活动,组织全校师生学习国家有关科研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教师要身体力行并向学生积极倡导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引导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品格。

学校将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作为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大力宣传、表彰严谨治学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鼓励开展学术批评,及时通报国内外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以及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要充分发挥各级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估学校和院(系)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问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七、要形成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

学校不断完善科学的学术管理与评价制度,鼓励创新探索,避免急功近利,防止虚报浮夸。

在制定对学术机构和人员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时,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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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办法(试行)
-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7日)
第一条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7.侵犯知识产权;
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10.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

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4.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的6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5.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作出书面反应,然后将此书面反应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
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

6.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

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7.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启动。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派人参加调查组的第一次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

8.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9.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主管副校长呈交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10.若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11.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

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4.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5.由清华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6.署名清华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清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

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清华大学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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