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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文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7日)废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6.04.01•【文号】•【施行日期】198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

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一、研究实习员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书刊。

三、副研究员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教社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机关工作正文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教社政[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业已完成,按照我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本届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共有406项成果获得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47项,二等奖124项,三等奖234项。

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开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是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组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真务实,进一步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教育部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名单(特等奖1项、一等奖47项)特等奖(1项)一等奖(47项)中国文学(7项)外国文学(空缺)考古学(空缺)民族学(1项)港澳台问题研究(空缺)国高等学校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名单(二等奖124项)马克思主义(4项)中国文学(13项)统计学(2项)全国高等学校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名单(三等奖234项)。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4月修订)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完成硕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成绩优秀,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被确定为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其所攻读的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培养单位第三条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学系,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教学系向研究生院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章培养对象第五条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

第六条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本校学术型大陆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

硕士生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二)同等学力;(三)提前毕业的;(四)跨一级学科专业申报的;(五)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六)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申请与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所在教学系考核的办法进行选拔,并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 4 月 10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

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

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B 出务。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一、研究实习员获得硕土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l、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l、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三、副研究员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l、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 号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 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报科研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创新工程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委托单位、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合同等必填栏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审批三个步骤。

1.专业技术职务推荐(1)推荐程序及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或由个人提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

人事、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并将申报人的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设立意见箱,接受监督。

有虚假情况的,比如抄袭、虚报成果等情况,不得进行评审或向院级评委会推荐。

各单位评审通过后,要在本单位内公开评审和推荐结果。

凡推荐到院级评委会的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退回申报人的所有评审材料,申报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审,情节严重者不能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审。

(2)推荐的有关规定①未进行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人员,不再评定或晋升其高级专业职务。

离休、退休的专业人员,可以在退休当年度内申请晋升专业职务,超过离退年度后,不再具备申请晋升专业职务的资格。

③现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者,不参加专业职务评定。

④党政后勤部门中没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聘专业技术职务。

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出台之前,可继续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但不得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⑤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后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⑥向院编辑、翻译和图书资料系列评委会和研究系列正高级评委会推荐,须经本单位评委会进行初评和推荐,被推荐者必须获得评委会有效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票(不含二分之一)方具备被推荐资格。

(3)向院学科片、非主系列评委会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①报送推荐材料内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B5纸);“评定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简介表”一式25份(原件一份,其余为复印件;B5纸,双面打印), 在表头处加盖单位公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5•【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阵地、为党中央和国家决策服务的思想库、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中心,为正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主要职责是:(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阐释,以研究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坚持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

(二)构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解读中国实践,阐释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三)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评价标准,参与制定国际学术评价标准,承担和协调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四)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和国内外智库交流,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平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学术研究和思想理论方面的重要信息,反映学术界动态,报送重要研究成果、对策性建议,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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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的通知
(96)社科人字85号1996年11月1日
院属各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已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试行)》即行废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
(1996年10月28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加强研究所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长在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所的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充分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所长是研究所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所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科研方向,为把我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坚强阵地而努力。

第五条所长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院务会议的决定,落实我院的建院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团结全所人员,深化改革,多出高质量的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党和国家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所长由院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期间可作调整。

第二章所长的职责
第七条坚持以科研为中心,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学术领导和科研组织工作。

第八条根据全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主持制定本所中长期科研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分析研究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巩固和扩大学科优势。

第九条主持制定本所年度科研计划,切实抓好科研项目的落实和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和引导本所科研人员参与重大基础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努力推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

第十条鼓励科研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倡导勤奋、严谨的治学精神,开展健康活跃的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

第十一条加强研究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组织作用。

第十二条拓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学术会议的组织指导,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

第十三条办好学术刊物,把握政治方向,提高刊物的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价工作,表彰、宣传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做好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站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本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换届组织工作。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和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按照院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任免处、室负责干部。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所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工作中的学术指导和学术评议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工作,加速科研手段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关心群众生活,不断改善科研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学会及其他学术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定期向主管院长请示、报告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定期召开所务会议,讨论和处理所内科研与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处(室)长(主任)以及工会主席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处理所内科研与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问题。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副所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
第二十八条研究所的科研发展方向、机构设置、中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以及人才培养计划、对外学术交流计划、财务计划等重大
事项,由所长负责提出方案,提交所党委集体讨论通过,报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所长要充分发挥副所长作用,合理分工;副所长要协助所长切实做好分管的工作。

所长因故不在岗位期间,应委托一名副所长主持日常所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

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条例由院务会议授权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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