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如何填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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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外贸出口企业: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如何填列的问题,我处专门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正常报税情况的处理
1、在“网上申报自动服务”系统中,“抵扣联明细”模块下查看所有已认证发票的计税金额和税额的合计数。(该步骤仅供企业核实一下总金额)
2、如果是纯外销的出口企业,则点击“不抵扣发票”模块下的“抵扣转不抵扣(全部)”按钮。如果既有内销又有外销,企业可比较所涉及的发票哪一类比较多,假设外销比较多,那么先做“抵扣转不抵扣(全部)”处理,然后在“抵扣发票”模块中逐笔录入需要抵扣发票的相关内容(注:在该操作中不需要在“不抵扣发票”模块中对相应发票作删除处理)。反之亦然!
3、在“抵扣联明细”模块下,点击“发票数据下载”→“确认提交”,这样数据就会转到“附表二”中的第26、25、24栏(这三栏数据均为当月数)。再进入“抵扣联明细”模块,就可以看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这张表了。这张表中的备注栏会显示“抵”或“不抵”。(注:该表在征期时查询不到以前月份的数据)。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涉及进项的处理
外贸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情况下,如果该笔发票是用于外销的,凭“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备注栏注明的“不抵”,申请作“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明细原因属于第四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011/06/21
市属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请各外贸出口企业对6月1月以后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文件要求规范填列,我局将定期对外贸出口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值税申报抵扣数据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申报退税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预警比对。两个系统数据有重复的,将会对企业开展评估。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