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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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
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
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中,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但二者不应同时享受。

二、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写作时间:[2003-07-18]《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09.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供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

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

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

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北京新计生条例详解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

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则就像火箭发射的蓝图一样——它们规定了所有步骤和要求,以确保万事如意。

这些规则就
像对北京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个人的GPS一样,向他们明确显示他们需要去的地方和需要做什么。

它们涵盖从培训医
务人员到确保公民能够获得所需服务的一切内容。

与火箭发射一样,
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则,就会有后果——惩罚到位,以确保每个人都
能如愿以偿。

这就像一部精致的交响曲,确保北京的计划生育服务顺
利高效运行!
《实施细则》涉及许多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内容。

它谈到确保服
务质量高,医务人员训练有素和经过认证,所有记录都得到适当管理。

它还说,人们应该获得关于计划生育选择的清楚和详尽的信息,而且
这些服务应该总是越来越好,以满足人民的不同需要。

《实施细则》全面阐述了公民在获得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自愿、知情选择和服务提供平等的原则。

这些规则明确禁止在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胁迫或不当影响,并重申
个人资料和医疗记录的保密性,从而保障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这些规
则还概述了在权利遭到侵犯或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提出申诉和寻求补
救的程序。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建立了健全北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有效管理和提供框架,明确强调维护个人和家庭权利,安全,幸福。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还在找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1]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促进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和谐,保障家庭的幸福和人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北京市将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夫妇给予奖励和补助。

具体奖励和补助的标准如下:1.奖励计划生育夫妇–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夫妇应符合下列条件:•夫妇均为北京市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年龄在合法结婚年龄范围内,并已取得结婚证;•夫妇未达到生育年龄上限;•夫妇自愿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夫妇已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生育子女且无违法记录。

–计划生育奖励按以下不同标准进行发放:•首次生育夫妇奖励:根据夫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生育孩子的个数和所生孩子的性别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标准为每对夫妇在首次生育时可获得2000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再生育夫妇奖励:根据夫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再生育的孩子个数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1000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

–奖励给予方式:•奖励款项将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夫妇,不得转移、挪用或分款给其他人。

2.补助计划生育夫妇–参与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夫妇可以获得一定的节育补贴,具体数额根据手术类型、手术费用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节育补贴发放方式:•夫妻同时完成节育手术,补贴直接发放给夫妇;•若夫妻分别完成手术,补贴按比例分别发放。

三、违法与处罚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伪造、篡改或使用伪造、篡改的计划生育证件;–非法走私、贩卖、购买或者媒介、组织他人进行非法收养、辅助生殖等违法活动;–故意破坏计划生育设施、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

2.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责令改正;–暂停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计划生育证件;–追究刑事责任等。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生育登记制度是做好出生人口监测、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或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可以在本市进行生育登记。

夫妻在生育前登记,在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办。

二、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

在进行生育登记时,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累计计算,非共同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三、登记方式(一)线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附件1)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也可以在线上办理生育登记。

(二)线下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进行生育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

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改)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京人口发[201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

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育服务证曾叫准生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下文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

《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

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

《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

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主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主效。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公民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医务人员应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本市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缓释系统避孕技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二)进行高危节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三)开展和推广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及适宜技术;(四)开展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六)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及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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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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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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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
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xx〕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xx〕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

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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