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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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初始登记是指⼟地登记机关对⼟地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进⾏的统⼀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那么,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含义不同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

在房屋竣⼯以后90⽇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

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

开发商不进⾏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的《房屋所有权证》。

只有开发商进⾏初始登记,取得了⼤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的《房屋所有权证》。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将此权利进⾏的登记。

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的效⼒,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以我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能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为,⼀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是相互独⽴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标的物可设⽴数个债权,其间没有⾏使上的先后之分。

此时,问题的焦点是⼀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续的买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得向出卖⼈主张违约责任。

例如出卖⼈先与买受⼈甲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收受价⾦后,再卖予⼄,并向⼄办理移转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四)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注销登记除外)三、登记种类(一)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六)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一)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doc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doc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种类:□土地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房地坐落部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国籍/户籍││所属行业(单位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变更内容│││(变更登记填写)│││││├────────┼──────────────────────────────────┤│备注││├────────┴──────────────────────────────────┤│││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通知方│□书面通知□电话查询││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市属农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登记受理工作由市登记处委托市农场局房地产登记受理处办理;(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三)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册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和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沪价商[2001]42号、沪财预[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1]42号沪财预[2001]113号)你局沪房地资权[2001]595号《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测绘及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对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61号《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

现函复如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用(一)初始登记费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0.2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超过10000部分 0.022.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标准》中未明确的,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3.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

4.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范本)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范本)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第一篇‎: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1、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商‎品房初始登记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门牌证明*属‎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属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审验原件)*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查验‎:十堰市‎裸露山体绿化治理‎验收表、白蚂蚁防‎治合同第四篇:‎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0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3条;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报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筑施工许可证;‎5.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建筑工程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8‎.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10.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 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1‎ 3.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14.‎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1‎ 4.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批流程‎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房地局窗口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四‎、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历年来原市房地局、原市房产局、原市土地局、原市房屋土地局、原市住宅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自然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备注1、关于2002年上海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检结果沪房地资环(2003)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2地矿管理2、上海市2002年度探矿权项目年检公告沪房地资环(2003)19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5-20地矿管理3、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16地矿管理4、关于开展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统检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2)2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22地矿管理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0)4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15土地管理6、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沪房地资用(2000)2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13土地管理7、关于规范耕地指标易地有偿置换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规(1999)17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1-4土地管理8、关于印发进一步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用(99)6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28土地管理9、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用地计划审核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计(1998)41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1土地管理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六类用地出让金、土地垦复基金等土地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98)3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6-25土地管理11、关于外销出让地块建设临时绿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98)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13土地管理12、关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7)6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17土地管理1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沪房地(1997)5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1土地管理1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自查申报非农业建设项目非法用地的通告》的通知沪房地执(1997)48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5土地管理15、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灭荒复耕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用(1997)1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3-19土地管理16、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财农(1996)107号沪房地法(1996)9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财政局1996-11-15土地管理17、关于转发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50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21土地管理1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96)1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2-17土地管理19、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9土地管理20、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用(1995)72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1-22土地管理21、关于商业等六类内资项目用地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95)3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2土地管理22、关于下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土发[92]149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92.7.24土地管理2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权籍管理24、关于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权力证书的通知沪房地权(2000)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5、关于换发补发注销房地产权政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权(2000)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6、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13权籍管理27、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60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9权籍管理28、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二)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5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8-4权籍管理29、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房地权(1999)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9权籍管理30、关于印发市房地局土地测绘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0-8权籍管理3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9-16权籍管理32、关于调整闵行、宝山、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42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8权籍管理33、关于市粮食局申请减免划拨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地产权证过户费的复函(沪房地权[1998]21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4-6权籍管理34、关于调整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5权籍管理35、关于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加强限制条款查阅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1-27权籍管理36、关于印发统征基地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9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9-23权籍管理37、关于金山县危旧房改造后出售发放权证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5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6权籍管理38、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地籍(1997)39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13权籍管理39、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沪房地籍(1996)7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26权籍管理40、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8-19权籍管理41、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8权籍管理42、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343、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17权籍管理4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6权籍管理45、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32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24权籍管理46、印发“九五年方案”公有住宅出售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通知沪房地籍(1996)2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8权籍管理47、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31权籍管理48、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沪房地权(1995)7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2-15权籍管理49、关于转发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沪房地权(1995)4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0、关于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权(1995)6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1、关于结合房产总登记,搞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通知沪房[1989]权字发第28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办1989-8-1权籍管理52、关于印发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10-1953、关于印发市方差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9]发第9号市房产登记办1989-5-6权籍管理54、变更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8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8-16权籍管理55、关于印发市房产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8]发22号市房产登记办1988-11-4权籍管理56、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2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2-5-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7、关于上海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2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5-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8、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6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9、关于在购买商品住房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统一改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函沪房地资市(2001)27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9-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0、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1、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3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0-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2、关于同意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使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批复沪房地资市(2000)2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6-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4、关于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银行减免逾期贷款罚息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6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5、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交(1999)062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6、关于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45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7-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7、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6-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019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3-3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0、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开(1998)49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7-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1、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5-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2、关于加快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和差价交换试点、严格公有住房调配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2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4-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2-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4、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2-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5、关于批转《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0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6、关于印发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10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房改办1997-10-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7、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8、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8-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9、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6)101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12-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0、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7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1、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6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2、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74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3、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4、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681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5、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6-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6、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5)2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5-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7、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8、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8-4-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9、关于简化住房分配、交换的租赁和过户手续的通知沪房[1986]公字发第6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90、关于做好本市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取工作的通知沪房地(1999)073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0-29物业管理91、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23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6-16物业管理92、关于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全传送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0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0-22物业管理9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9-28物业管理94、关于成立市区两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5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0-10物业管理95、转发《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6-6物业管理96、关于2000年整治100个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3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5-22物业管理9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6物业管理98、关于开展房屋“险、漏、堵、水、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2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4-22物业管理99、关于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知沪房地(1999)000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0、关于转发《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评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9)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1、关于资质登记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24物业管理102、关于本市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后减免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1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1-28物业管理103、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住宅使用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0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30物业管理104、关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76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1997-8-15物业管理105、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物业管理106、关于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2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局1996-3-27物业管理107、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宅产业代码编制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0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8-14物业管理108、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小修报修接待工作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39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0物业管理109、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2-18物业管理110、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0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规划管理局1994-9-22物业管理111、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0-8物业管理112、关于加强尚未入住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1993)政字发第1669号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3-12-30物业管理113、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发[92]33号沪房[92]公字发957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2-10-7物业管理114、关于已被拆除代管房产经济补偿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2]经字发第1316号沪府私房落证[1993]发字第47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落证办公室1992-12-15物业管理115、关于开展主动检修(计划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房[1992]公字发第12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05-6-14物业管理116、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91]53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2-2-20物业管理117、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4-3物业管理118、关于改进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沪房[1991]修字发第6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6-13物业管理119、关于印发区、县房管局所属办事处机构性质、工作任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0)规字发第385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0-9-20物业管理120、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房[1989]公字发第2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7-26物业管理121、关于调整代理经祖宗教非居住房屋维修费的通知沪房[1989]私字发第27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6-11物业管理122、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87]公字发第54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7-6-9物业管理123、为实行房屋修理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沪房[1982]修字第373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2-6-4物业管理124、抄转新建统建公房按套室安装小水表改由上水公司承担的通知沪房(1981)使第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2-25物业管理125、关于颁发甲方代表职责(试行)的通知沪房[1981]修字第33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物业管理126、关于收取搭建费的通知沪房[1980]管字第42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0-6-2物业管理127、关于白蚁防治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和操作要求的通知沪房革[1978]第424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1978-5-31物业管理128、关于下发有、关工房给水业务分工的规定两局协议书的通知沪房革(1977)第222号、沪用革(1977)第7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73-11-23物业管理129、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发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0、关于做好防台防汛和房屋排险抢险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1、关于做好高温季节房屋安全和应急抢修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28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7-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2-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3、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单位复查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3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7-9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4、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11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6、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0)34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10-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8、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9、关于加强拆房管理机构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6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0、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6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1、关于加强拆房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技(1997)6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2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3、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4、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3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5、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977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6、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拆(1996)3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1996-5-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7、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技(1995)4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1995-8-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8、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4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9、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3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1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0、关于贯彻市政府(1995)1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2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1、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2-1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2、关于印发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94)拆字发第14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2-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种类:□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地坐落:属于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按照合同填写;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按照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记载填写;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填写。

申请抵押登记,一次抵押多套房屋填写不下的,填写在“权利范围”栏内。

3、建筑面积:属于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按照房屋测绘成果填写;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按照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记载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和四至: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填写。

5、约定期限: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抵押担保期限,如:2000.1.1-2000.12.31。

6、权利价值: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抵押金额。

7、申请人栏: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变更登记,抵押权人填写在先,抵押人填写在后;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只填写第一栏。

申请人、代理人信息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8、权利范围:申请抵押登记,一次抵押多套房屋填写不下的,填写在“权利范围”栏内;也可另附“明细”作为申请书的附件,申请人签章后一并提交。

9、情况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申请书各栏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填写在“情况说明”栏,但必须要填写清楚。

10、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7.03施行日期1996.07.03文号沪房地籍[1996]533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和处理原则,我局将陆续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

现将说明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一、关于分工1.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内销商品房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

2.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受理登记的,原来的受理单位应抓紧在七月三十日前处理完毕;如不能发证的,应退还给申请人,并书面说明情况。

高标准内销房在三月一日之前,已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的,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受理变更登记。

3.座落在郊县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分别委托所在县的房地产登记处和测绘部门办理。

二、换发权证1.已经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有土地临时使用证,或虽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发现矛盾和纠纷的,可以换发房地产权证。

2.已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建房屋没有纠纷的,申请人可以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执照,申领房地产权证。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原文作者:潘丹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

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

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体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登记实务中有必要增设“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这一纠错手段,来补充更正登记适用范围过窄、纠错不足的局限,从而完善上海的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更,字典中的解释为“改变,改换”;正,解释为“改正,纠正(错误)”。

更正,顾名思义,也就是纠正错误的意思。

更正登记作为纠正房地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产登记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和上海出现的时间并不同步,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登记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方式纠正不实登记的纠错制度,尚未出现“更正登记”的概念。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动产登记”一节正式将“更正登记”作为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确。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配合《物权法》的施行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则通过第74、75条两个条文对更正登记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房地资[2006]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671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地产登记(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明上注记“动迁安置房”。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及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该动迁安置房的“供应单”。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五)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3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六)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且在3年内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迁安置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完整版)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完整版)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第一篇: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1、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商品房初始登记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门牌证明*属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属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审验原件)*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查验:十堰市裸露山体绿化治理验收表、白蚂蚁防治合同第四篇: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0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3条;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报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筑施工许可证;5.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建筑工程图;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8.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10.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13.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14.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14.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批流程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房地局窗口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四、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一)登记费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924号。

550元套。

第五篇:车位初始登记证明证明丽景小区12#车位未做初始登记,现出售给丽景小区20幢504室,买受人黄颖芝。

(完整版)上海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

(完整版)上海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

•上海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经营策划—〉上海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关键字: 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规划设计配套工程施工验收交付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属初始登记大产权证登记来源自: 发布时间:2010—03—02 05:21:36上海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来源: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一、立项审批阶段:1、公司注册:2、土地评估:3、项目选址:由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费用收取详见表二)。

4、土地面积测绘:选址意见书下来后由房地局测绘所对该地块进行测绘,确定项目占地面积(测绘费详见表三).5、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由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申请用地指标,等用地指标下来后,建设单位与区房地局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套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与配套费。

6、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项目立项:选择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待选址下来及《出让合同》签定后一并递交区发改委申请立项,若项目体量大,则由区发改委转送市发改委审批。

7、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出来后再向区规划局申办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设计阶段1、方案审批:选择专业设计公司设计项目方案,报区规划局。

2、组织召开项目扩初会或论证会:原规定方案审批前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配套部门参与。

现流程简化,一般方案审批完后就进行初步方案设计,设计出来后再向各职能部门及配套部门征询,各部门出征询意见单,同时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召开项目扩初会或项目论证会。

3、扩初方案审批:根据扩初会议要求,调整总体方案,并向规划局申报扩初方案审批。

4、项目报建:项目立项后报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报项目报建手续,办理项目IC卡.5、办理招投标手续: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招投标手续。

建设单位缴纳交易服务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方式缴纳(详见表四)。

上海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规定(一)

上海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规定(一)

上海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规定(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登 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

考核 合格者, 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

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登 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

其中,土 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 管理部门确认。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

未取得 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房屋土地勘测报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 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

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 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程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实施财产保全 等限制措施决定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 有关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登记册进行核对。

经核对,被实施 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地产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与房地 产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有关文件的登记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 地、 房屋拆迁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后, 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的当日予以登记。

房产证更名申请书范文

房产证更名申请书范文

房屋更名申请书怎么写让写就写呗,很好写的,把情况讲明即可。

试写一个,仅供参考。

申请XX单位房管部门领导:我叫XX,与贵单位职工 XXX原系夫妻,现已其协议离婚,在协议中我二人商定将XXX在贵单位的集资房(房号为XXXXXX)归我居住所有,因为没有房产证我特向贵单位申请:1、在贵单位未办房产证前,将该房的房主名字改成我的名字。

2、在今后贵单位办理房产证时,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办在我一个人的名下。

3、我保证在今后居住使用该房期间,按照贵单位的规定,按期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研究、批准为盼!附我二人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年月日房产过户申请书怎么写馨窝网-房屋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住所:有效证件号码: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住所:有效证件号码: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北京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丘号为;(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经济原因,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

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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