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程质量,维护建设⼯程有关各⽅及⼯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国务院⾏政法规(1)条第⼆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程勘察是指岩⼟⼯程与⼯程地质勘察、⽔⽂地质勘察与凿井⼯程、⼯程测量与地理信息系统⼯程等。
第三条⼯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国家⿎励⼯程勘察单位采⽤先进适⽤的勘察技术和管理⽅法,在继续推⾏全⾯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套适合勘察⼯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
国家对优秀勘察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内的建设⼯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作。
⽔利、交通、铁道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部门建设⼯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第七条⼯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勘察⼯作,并建⽴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项⽬负责⼈(技术负责⼈)、审核⼈,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员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勘察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建设工程的安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本文将制定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二、质量管理目标本办法旨在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勘察设计质量达到以下目标:1.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客户要求。
2.确保勘察设计过程中工作环节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性。
3.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合理性。
4.促进勘察设计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
三、管理内容(一)组织领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应由建设项目委托方或者总工程师、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勘察设计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对自身勘察设计质量提出要求。
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书和难点,并安排人员负责,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指定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人,明确责任、权限和任务。
4.建立质量控制档案、查询系统,保证质量记录完整、真实、有效。
(二)设计管理1.制定勘察设计方案,明确设计范围、内容,确定勘察设计计划。
2.组织专家审查,保证勘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
3.组织实地勘察,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设计资料。
4.对设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包括设计文件、档案资料、现场勘察记录、图表等。
5.建立设备台帐、过程文件、产品文件等记录,确保勘察设计过程透明、可追溯。
(三)质量控制1.制定任务书和质量标准,介绍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工作流程,加强质量控制。
2.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门的检查人员进行质量检查。
3.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和意见。
4.编写质量保证手册、质量控制手册等,制定查证和备案制度。
(四)项目管理1.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流程,有效协调勘察设计与其他重要单位的合作。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建设部令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正文:
---------------------------------------------------------------------------------------------------------------------------------------------------- 建设部令
(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结束——。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前言勘察设计质量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设计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检查,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本文档将介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原则1.专业化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审查,确保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规范化原则:勘察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勘察设计的规范化流程。
3.科学化原则:勘察设计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勘察设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综合化原则:勘察设计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环境、经济和社会因素等,以使勘察设计合理、科学、环保和经济合算。
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制订的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勘察设计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2.工程安全:勘察设计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工程结构的安全。
3.经济合理性:勘察设计应既要满足工程技术要求,又要具备经济效益。
4.环保要求:勘察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遵循环保理念。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措施1.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制定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2.严格执行规范流程: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规范流程,确保勘察设计过程中的程序和步骤符合规范。
3.加强勘察设计监管: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4.强化质量检查:加强质量检查工作,针对勘察设计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查。
5.定期评估和反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领导责任质量管理工作是企业领导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需要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投入和资源,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符合要求。
另外,企业领导还需重视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各设计单位高度重视。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为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科学的勘察设计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2.1组织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
2.2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需求,按照相应的资质要求和能力标准,招聘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3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2.4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核准和归档等相关要求。
2.5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1项目划分3.2质量标准3.3质量控制3.4质量检查3.5效果评估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4.1实施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步骤。
4.2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4.3改进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通过详细阐述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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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山东省建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立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鼓励工程勘察企业积极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与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的合作,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实用文档第五条建立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建立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本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岩土工程条件等情况,对勘察筹划、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和勘察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勘察筹划质量控制内容实用文档〔一〕明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工程类别,并按勘察合同、委托任务书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进展勘察工作。
〔二〕勘察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五〕鼓励原位测试使用计算机采集系统。
与钻探孔并行的原位测试应按有关操作规程进展。
各种原位测试均应在现场按照有关标准绘制相关曲线,并及时分析和处理。
实用文档〔六〕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应当正确、合理,所有原始资料均应保持其原始面貌,严禁涂抹和重色覆盖,严禁用重抄的资料代替原始资料。
〔七〕原始记录表格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并应加盖个人从业资格印章。
〔五〕所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和成果应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并应加盖个人从业资格印章和土工试验室资质证章。
第十三条勘察文件质量控制内容实用文档〔一〕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检两审制度,即自检、互检、工程负责人检和主任工程师审、总工审,并由责任人签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汇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汇报)01《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已由全国人大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预约合同””电子合同”等概念的提出和规定,对多年来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中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引。
02《招标投标法》修订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事件标志:2023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3〕21号)。
继2023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03事件标志: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
04水利项目电子招标试点2023年4月,水利部和发改委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互联网+监管”,创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
0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出台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2号)。
06其他相关事件01法律文件202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明确:“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I —
定 人对 其 审 核 、审 定 项 目 的勘 察 文件 负 审核 、 审 定 的 质 量 责
任。
o
第十四条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的原 始 记 录 应 当在 勘 察 过 程 中
第二十五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及 时 整 理 、 对 。 保 取 样 、 录 的真 实 和 准 确 , 禁 离 开现 场 核 确 记 严
( ) 参加 施 工验 槽 的 ; 三 不 ( ) 目完成 后 , 察 文 件 不 归 档 保存 的 。 四 项 勘 第二十六条 审 查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审 查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道德 教 育 。 高 勘 察 人 员 的 质量 责 任 意 识 。观 测 员 、 验 员 、 提 试 记
追 记 或 者补 记 。 第 十五 条 工 程勘 察 企 业 应 当确 保 仪 器 、 备 的完 好 。 钻 设
探 、 样 的 机 具 设 备 、 位 测 试 、 内 试 验 及 测 量 仪 器 等 应 当 取 原 室 符合 有关 规 范 、 程 的要 求 。 规 第 十六 条 工 程 勘 察企 业 应 当加 强 职 工 技 术 培 训 和 职 业
提 供 必 要 的现 场 工作 条件 或 者 未 提 供 真 实 、 靠 原 始 资 料 的 . 可 由 工程 勘 察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i ; 成 损 失 的 . 法 承 担 赔 E造 依
偿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违 反本 办法 规 定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未 按 照 工
为之一的 . 由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1 元 以 上 3 处 万 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察 文件 没有 贵 任 人 签 字 或 者签 字不 全 的: 一 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对比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对比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 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 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条例【学员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条例?
【解答】1、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3、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县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质量监督检验鉴定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从立项阶段到竣工阶段的质量管控。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明确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设计文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准。
四、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规划委员会和区县规划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规划委员会和区县规划委员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规划委员会和区县规划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质量风险,应当及时处理,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五、处罚和奖励措施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划委员会和区县规划委员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履行优秀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划委员会和区县规划委员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奖励等激励措施。
六、附则第十七条对于其他未在本办法中列明的情况,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建设部第11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15-02-26点击数:2059(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勘察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勘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勘察单位管理1. 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2. 勘察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勘察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 勘察单位应依法签订勘察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工作内容,并确保合同履行。
三、勘察人员管理1. 勘察单位应确保勘察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勘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勘察工作规范,坚持科学方法和规范操作。
3. 勘察人员应保护勘察成果和技术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非法使用。
四、勘察成果管理1. 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合同要求,及时出具准确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
2. 勘察成果报告应包括勘察数据、分析结果和技术建议等内容,并经过勘察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审核。
3. 勘察成果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备份,确保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五、勘察项目管理1. 勘察单位应开展勘察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及时调整和优化。
2.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勘察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
3. 勘察单位应做好勘察过程中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形成完善的档案和资料。
六、勘察监督管理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验收和评估。
2. 勘察单位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3. 勘察单位在发现工程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建筑工程勘察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反勘察管理办法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建筑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本,以供参考。
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勘察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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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15-02-26点击数:2059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
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