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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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国家颁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拟定的实施项目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

质量管理办法的设计原则是确保质量、减少成本、节约能源、降低环境污染、创造安全工作环境,充分发挥项目分包队伍的技术优势,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平稳进行,保障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稳定可控,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有序地提供及时有效地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1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位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二十八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定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四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八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第四十九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五十一条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11页@w w w . s i n o a e c .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 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九章罚则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职责: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2、负责项目质量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和回复;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4、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5、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6、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第六条项目管理部职责: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负责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3、负责宣贯传达最新的质量相关法律法规;4、组织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等的公司内审。

(详见《工程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5、负责每月向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上报在建项目质量督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强化安全、科学、文明、绿色理念,注重合理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宏观指导、细致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创新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原则,掌握各项技术、设备、材料的实际运用情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法制、规范、合规的原则,坚守道德底线,加强监管执法,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和权限,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 依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4.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 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序符合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可控。

4.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5. 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结尾:1.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2.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等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返修的损害赔偿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健康发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方针,倡导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施工理念。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条国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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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质量资料的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质量责任制应当确保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分工、流程控制、纪律处分等。

第五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量资料的管理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包括计划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质量检验、工艺的施工过程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第九条对于具有重大风险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初步验收和终验收。

第十一条初步验收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终验收应当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职责说明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管理要点5、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及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为规范和推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而颁布的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监督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2. 桥梁工程3. 隧道工程4. 道路工程5. 水利工程6. 输电工程7. 环保工程三、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各参与方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主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质量达标。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5. 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公开。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完善监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4.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监督结果与处罚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行政处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验收、评定的相关职责。

2、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和管理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4、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材料实际性能,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质量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规程等,规范管理各项质量工作。

2、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检验、质量验收、质量记录等内容,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理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监理检查、监理验收、监理记录等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4、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设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设计过程、设计文件、设计检查等内容,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

四、质量管理体系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质量工作符合标准规定。

2、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监理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监理质量。

4、设计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工作符合标准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五、质量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依法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地方组织。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施工工艺、材料等方面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要求的达到。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防止违规施工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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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返修的损害赔偿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

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什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可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第四章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什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二十八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什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返修的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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