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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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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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

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课堂笔记

合同法课堂笔记

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信息合同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合同双方:甲方(课程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信息: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及支付方式:课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安排:课程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次课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总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取消及退款:课程取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款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信息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辖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合同双方:甲方(课程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信息:课程名称:甲方提供的课程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fault liability in conclusion contract一、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成立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当负的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责。

即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独立的民事制度,其存在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交易是一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而后是相互洽谈,最后的结果成交或不成交。

法律保护交易,应当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

对合同的保护,是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的,对接触磋商的保护,是经过对并不存在主给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双方赋予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达到的。

耶林1861年首次提出阐述该理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人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是以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已成立但构成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是否适用缔约过答责任。

根据42条规定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责任。

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

当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瑕疵都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其责任归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的。

如果将这些情况也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就不能说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仅仅是《合同法》。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 1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性质与地位本课程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必修课,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该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三、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教学要求按了解、熟悉、理解、掌握四个层次进行教与学。

1.了解指知道合同法产生和我国合同法立法概况及特点;2.熟悉主要指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理解主要指深入理解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概念,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4.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合同法学基本概念和含义、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及法规的运用。

四、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数为72学时,4学分。

一学期开设。

第4学期(春季)开课。

第二部分多种媒体教材一体化设计初步方案一、文字教材(一)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采取合一式,由基本教材与辅助教材两部分组成。

《合同法学》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赵旭东主编)。

辅助教材编入有关教学重点、学习目标的“导语”,每章后面设置思考与练习和案例分析范例,以开拓学生视野、加深学生对基本教材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二)参考书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法规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二、音像教材本课程音像教材为9个课时的录像带以及9讲IP课。

它以重点讲授和案例分析为形式,对文字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重点阐释,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本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理解和掌握文字教材的内容。

三、网上教学资源本课程利用网络的交互性、快速性、便利性、容量大的特点,为学习者提供一个虚拟课堂和学习的便利以及丰富的资料,建设了网络课程。

除此之外还提供有视频直播课8讲、电视直播课3讲、网上考试试题库、网上教学辅导若干课次。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二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二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二节第二节合同的内容content of contract合同的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是指合同书上的条款;而从合同关系角度讲,则指合同权利义务。

一、合同权利rights of contract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

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

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

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

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合同义务obligations of contract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及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

(二)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满足。

从义务发生原因有三:1)法律明文规定247条;2)当事人约定。

甲兼并乙,约定乙提供客户关系;3)基于诚信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文件,名马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

(三)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不周,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履行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司法特点:1、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司法行动,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动,是当事人按法定法度榜样并合法的情势杀青协定,因而受到国度承认和爱护,能够取得行动人预期的司法后果。

后果:1)对两边当事人束缚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度强迫力对合同的保证;4)合同是司法文书,是处于两边胶葛依照。

3、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当面依照权力义务一致原则而进行的平易近事合同,除司法专门规定外,实施……原则;4、合同是一种司法关系,具有束缚力和强迫力(合同法是调剂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司法规范总称)立法的目标: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制订本法。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法自愿;5)变革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门路自愿。

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5、合法原则:(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司法特点合同基来源差不多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权力才能(权力资格)司法付与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动才能: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动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付与公平易近依法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A公平易近的定义B 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的开端和终止:逝世亡:正常逝世亡与宣布逝世亡宣布逝世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产生两年;斗争停止两年。

胎儿有连续权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束、拘役、有期、无期、逝世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力、充公家当、罚款(金)2、公平易近的行动才能: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动才能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动才能的人;5)精力病患者,无行动才能的人。

中国人民大学《合同法》笔记

中国人民大学《合同法》笔记

中国人民大学《合同法》笔记展开全文第二模块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忌思表不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3 ·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梁慧星《合同法》笔记

梁慧星《合同法》笔记

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下面是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的法律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明确的加以区分,这点对于法院裁判案件,仲裁庭仲裁案件都有重大意义。

合同只有先成立才谈得上生效,没有成立也当然没有效力。

实务中这点有所混淆,比如企业、商人在实务中通常将生效和成立混在一起,因为一般的合同大多数都是一成立就生效,只有少数合同在成立后不立刻生效或最终不生效。

成立是事实问题,生效是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

合同成立是事实,因此决定是否成立取决于有无当事人,当事人有无权利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合同有无标的、主要条款等问题,要从事实上进行判断。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订立合同,他们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可以承认的,一般情况就是合同成立即有效,但是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能有效。

因此,在生效前要衡量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若损害了,则从效力上对其否定,若不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损害了对方的利益或权利义务不公平、不平衡等也从效力上否定之。

这样,国家就把事实、价值判断问题通过法律标准来进行判断。

因此是否应该赋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以法律效力是一个政策判断问题。

这也是符合逻辑的。

这里顺便需要补充的是,我们在诉讼中、在仲裁中,并非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书都要先说合同成立,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因此有效,然后再来讲当事人的争议、违约责任等。

这点现在各地法院几乎形成了一个模式,每个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都有这样的模式,这是不正确的,应该纠正。

诉讼、仲裁中,原则上审议内容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开展。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这一章,首先最重要的是第十条,决定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涉及是否严格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等。

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绝对要求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说及时清结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不能及时清结的要求书面形式。

过去的三个《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非常严格,这点在过去的理论当中、体制下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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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具体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

第二,无偿转让财产。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这里,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

三、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第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1.单方:(1)法定;(2)约定(事前,任何一方都可行使)2.双方:(事后)协议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一)解除与终止(二)解除与撤销(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三、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二、约定解除的条件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迟延履行五、拒绝履行六、不完全履行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解除权和行使也有一定期限。

其期限是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法院裁决的程序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我国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其三,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清偿一、清偿概述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四、清偿的抵充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的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1)合同的抵充。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抵销一、抵销概述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销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三、抵销的方法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提存一、提存的概述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三、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六、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第五节免除一、免除概说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混同一、混同概述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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