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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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文号】人社部发[201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

到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只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教师〔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教〔2024〕18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现就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07.14•【文号】教师〔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师〔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23年7月14日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背景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1年7月刊3特 别 关 注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畜禽养殖企业除外)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3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整县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

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31.地膜回收利用。

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100个县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

支持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支持有条件地区集中开展适宜作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和新疆棉区机械化回收农膜。

八、农业防灾减灾32. 农业生产救灾。

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33. 动物疫病防控。

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大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财办教〔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更好地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但是,学生资助工作仍存在资助对象认定不精准、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渠道单一、基础信息管理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资助政策实施效果。

为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把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二、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师资源配置是关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率先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经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对于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教语用函〔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函〔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团委,各战区联合参谋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军事科学院科研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国防科技大学教务处、武警部队参谋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团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

经研究,定于2019年9月16日至22日举办第22届推普周。

为做好本届推普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国民语言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主题本届推普周主题为:普通话诵七十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在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尤为重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1•【文号】人社部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

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人社部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深化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良好局面。

“十四五”期间,全国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360万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97%以上,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达到200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促就业稳就业各项工作,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1月,以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二)春风行动。

1-3月,重点面向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兼顾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在春节前后集中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引导有序外出、促进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招聘用工等服务。

(三)职引未来——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

3-5月和9-11月,分春秋两季,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x-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x〕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2x〕19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2x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2x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

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2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4.07【实施日期】2010.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严重冲击,实现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稳定。

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达630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通过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一)总体安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

在2010年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努力使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是夯实就业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千万工程”经验,注重需求引导和供给优化协同,注重数字赋能和机制构建并举,完善服务措施、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基层就业服务便捷化、精准化、多元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力争用2至3年时间,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带动涌现更多群众身边有影响力、知名度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加快形成上下贯通、业务联通、数据融通的基层就业服务格局,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重点任务(一)服务网点覆盖基层。

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

统筹资源打造服务网点,可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窗口,可联合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建服务网点,可因地制宜自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

(二)服务信息辐射基层。

全面摸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服务需求,以及各类用工主体用人需求信息。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科教[2017]2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8【实施日期】201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目前尚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培养单位,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开办,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银发[2002]3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2.09【实施日期】2002.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二年二月九日)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科学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

按此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进一步广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商业银行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部分经济困难学生还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银行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实行“四定”、“三考核”,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定学校。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申请贷款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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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0]2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
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

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

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

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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