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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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居治(截)污设施(即雨污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雨污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且建设地点处在黄埔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村居治(截)污设施。

第三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确保雨污管网设施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务局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审核、统筹村居治(截)污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负责该专项经费的部门预算编制和分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见附件)。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核定后纳入部门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镇)”〕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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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采用社会化作业方式,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上报维护经费预算;协调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龙镇政府负责将镇财政应负担的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镇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资产接收与管理。村居治(截)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分别移交给区水务局、九龙镇政府管理。其中,区水务局负责接收街道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并委托相关街道进行管理;九龙镇政府负责接收本区域内的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接收单位按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登记资产台账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维护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区、镇财政预算安排。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大中修费用和监督考核相关费用。

第九条各街道根据预算标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和大中修费用的预算,监督考核单位编制下年度监督考核相关费用预算,并上报区水务局审核,由区水务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部门预算进行分解。区水务局根据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将经费下达到各街道及监督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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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村居治(截)污设施大中修费用,由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经街(镇)审核及监督考核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水务局,由水务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将经费下达到各街道。

第十一条大中修费用主要用于村居治(截)污工程的中等维修和大型维修,包括水泵的更换、排水管道的大型维修等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维护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考核采用二级考核制度。区水务局对街(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街(镇)对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区水务局委托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区水务设施管理所分别对全区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区水务设施管理所应将监督考核情况每季度上报区水务局。

第十五条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考核按照《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评分。

第十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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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考核不合格(总分低于60分或两项及以上0分)的,应于考核报告10天内将整改情况向区水务局报告;

季度考核2次不合格的,区水务局将专题向区分管领导通报,并暂缓拨付本季度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直至整改考核合格;

季度考核2次不合格并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向全区通报,暂缓下拨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追究有关责任,直至整改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区水务局将监督考核结果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上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街(镇)应制定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应急预案,发现重大故障应及时抢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

2. 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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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村居治(截)污设施是指实行村居截污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道(雨水管、污水管、合流管)、渠箱、涵洞、排水井(雨水井、污水井、合流井)、雨水口、边沟、排放口等。

第二条街(镇)须安排专人负责村居治(截)污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村居治(截)污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市政资质,投入足够的人员、机械用于维护作业,保证村居雨污管网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维护管理情况上报街(镇)。街(镇)将本辖区内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汇总整理后,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情况,上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街(镇)管理机构报告以下情况:

1.每月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情况,巡查情况、清疏计划的完成情况、管网维修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及下月清疏计划等主要维护管理情况;

2.每年1月15日前,报告上年度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管理情况;

3.对村居治(截)污设施发生堵塞、管道破损、井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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