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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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首先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和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监督和引导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提醒商业银行和贷款人注意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贷款利率、抵押品价值、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风险措施、监管部门监督、风险防范。

1. 引言1.1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浮动抵押制度是商业银行贷款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浮动抵押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品的价值根据市场变化而浮动,这意味着在抵押品价值下跌时,抵押品需要追加抵押或者调整抵押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在抵押品价值上涨时,借款人也可以获得更低的抵押率,降低贷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还可以根据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使借款人在利率上涨时能够承受更高的还款压力,而在利率下降时则能享受更低的还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贷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少不利因素对贷款的影响,为借款人和银行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利益保障。

1.2 风险意识的重要性风险意识是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风险的不断增加,如果银行和借款人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风险意识可以帮助银行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利率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

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

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者:李佩曾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担保抵押制度作者简介:李佩、曾臻,南昌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57-01所谓浮动抵押,也称浮动担保,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的显着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确定,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率追求。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分析从我国《物权法》,可以了解到浮动抵押是一般抵押的特殊形式,而没有专门规定特别抵押,《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对浮动抵押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范围较宽泛在普通抵押中,抵押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范围比较宽。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等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等。

同时,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由第三人充任;而对抵押权人的类型则没有限制。

(二)标的物范围较窄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包括抵押人现在所拥有的以及将来即将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动产,根本没有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对第三人债权、抵押人应收帐款等权利利益。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之前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允许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显著作用。

本文将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动产浮动抵押概述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具有浮动性,即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会发生变化。

这种抵押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安全的债权保障。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生效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合意、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公示等。

当这些要件满足时,动产浮动抵押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因此,登记公示对于保障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力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即当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时,已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权风险。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动产浮动抵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未依法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可能因缺乏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债权保障;另外,若抵押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变化,可能导致债权保障不足等风险。

(二)防范措施为防范法律风险,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加强登记公示工作,确保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三是密切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四是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3 解决策略
对于浮动抵押执行中存在的诸多缺陷,我们应 当建立并 完 善 《物 权 法 》的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既 使 企 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同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又 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最终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针对浮动抵押部分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3.1 主体范围过宽的解决策略 3.1.1 选择信用良好的对象作为适用主体
浮动抵押按客体边界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以抵
押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资产作抵押担保,即部分浮 动抵押。二是以抵押人的所有资产作整体抵押,即 总体浮动 抵 押。 《物 权 法 》中 抵 押 客 体 限 于 目 前 取 得的 或 将 来 取 得 的 “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四类浮动抵押动产),其浮动抵押在性质上为 部分浮动抵押。上述四类浮动抵押动产之外的资产 未纳入浮动抵押范围。 1.1.3 抵押权效力方面即标的价值的变动性
第 30卷第 4期 2017年 10月
镇江高专学报 JournalofZhenjiangCollege
Vol.30 No.4 Oct.,2017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向宏霞1,胡 菲2
(1.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1; 2.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监察室,江苏 镇江 212028)
普遍信用程度不高和部分主体在资产经营和财 务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是我国的实际国情。过度放宽 主体的范围,不但加重银行的监管负担,使债权难以 实现,这又反过来加剧社会信用程度的恶化,而且更 进一步导致中小微企业财务不规范,融资更难,最终 使这一制度 被 束 之 高 阁,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仅 仅 为 “法 律文件”而已。 2.2 浮动抵押客体范围过窄
摘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分析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常见问题多发的原 因、纠纷的种类及现状等,提出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操作层面的建议和对策:将浮动抵押的主体仅设定为公司类企 业,主体范围中删除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对于抵押效力消失问题,建议当 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增加约定限制性条款,适当地限制债务人对押品的自由处分行为等。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主体;抵押效力;自由处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8148(2017)04-0076-04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比较优势、融资风险及应对之策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比较优势、融资风险及应对之策
【 金 融改革 】
论 皲 国功声浮功抵 押 的比较优 努、 融 资凤 隆及应 对 之策
安世友
( 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北京 1 0 0 0 3 3 ; 2 . 复旦 大学 博 士后科 研 流动站 , 上海 2 0 0 4 3 3 )
摘要 : 动 产 浮动抵 押 融 资 可 以提 升金 融服 务 的普 惠性 , 是 服务 小微 企 业最 为有 效 的金 融 工 具之 但 理 论 分析 和 实践 应 用 中都 发现 该 融 资 工具还 存 在很 多不足 之 处 , 这 些 问题 将会 带来 各种 融 资风 险 , 不利 于动产 浮动 抵押 融 资 的发展 。针 对动 产 浮 动抵 押 业 务 所 存在 的诸 多 问题 及 风


险, 应 该采 取 以下几 点对策措 施 : 第一 , 建 立统一 的动 产 浮动抵 押征 信 体 系; 第二 , 厘 清动产 浮动 抵押 融资含 义及 法律 的界 限 ; 第三 , 完善 动 产 浮动 抵押 融资 的制 度 建设 ; 第四, 合 理规 避 动 产 浮
动抵押融资的 自 身风险; 第五 , 防范动产浮动抵押融资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 关键 词 : 抵 押 融资 ; 风险 管理 ; 融 资工具
动产 浮 动 抵押 并 不 是一 个 新 鲜 的概 念 , 但 关 于
资 产并 未置 于债权 人 的控 制之 中 , 且 流 动资产 ( 如 原

动产浮动抵押 含义的边界始终存在争议 , 争议 的焦 材料 、 半成品 、 货物等) 大都是企业 实际生产中经常 点 主要是 , 当使 用动 产作 为融 资 的担保 资产 时 , 应该 使 用 的资 源 , 如 果不 允许 其适 时变 动 , 将会影 响 企业 定义 为动 产抵 押还 是动 产质 押 ?根据传 统 “ 二分 法 ” 的正 常生产 和运 营 , 因此 , 在 开展 动产抵 押 融资 活 动 的规 定 , 不动 产作 为担保 资产 时称 之 为“ 抵押” , 动产 的 同时 , 要 允 许 所抵 押 的 动产 在 一 定 价值 区间 内波 作 为担保 资 产时称 之 为“ 质押 ” 。而 “ 质押” 和“ 抵押” 动, 满足缓冲企业库存和便利生产 的需要 , 因而称之 的定 义又 规定 : 质 押是 指 债 务人 或 者 第三 人 将 动产 为 “ 动产 浮动抵 押 ” 。按 照 “ 抵押” 和“ 质押” 的概 念 也 移 交债权 人 占有 , 当债 务人 不履 行债 务时 , 债权 人有 可 以界 定 “ 动 产 浮动 质 押 ” 的含 义 。相 对 于 “ 动 产 浮 权 依 法变 卖 动 产优 先 抵偿 债 务 ; 抵 押 则是 指 债 务人 动质 押 ” 来说 , “ 动产 浮 动抵押 ” 有 其优 势 。对企 业 来 或 第 三人 不 转 移法 律 规定 抵 押 资 产 的 占有权 , 将 该 说 , “ 动产 浮 动 抵押 ” 融资 可 以相对 自由地使 用 抵 押 为企 业 生 产 提供 了便利 化 条 件 , 而“ 动产 浮 动 资 产作 为债 权担保 , 当债务 人不 履行 债务 时 , 债 权 人 资 产 , 有 权 依 法通 过 法 院拍 卖 抵 押物 , 优 先 抵 偿债 务 。从 质 押 ” 则 需要 不 断 地 向债 权 人 或债 权 人 的监 管 代 理 并按 时 补充 相应 资产 , 减缓 了 概 念可 以分 析 , “ 抵押 ” 和“ 质押 ” 最 大 的区别 在于 , 是 人 提 出资产 使用 申请 , 企 业 生产 的周 转速 度 ; 对 债 权人 来 说 , “ 动 产 浮动 抵 否 将 资产 “ 占为 已有 ” 。这 便 与传统 “ 二分 法 ” 存在 一 定 的抵 触 , 即 如果采 用 动产作 为融 资 的担保 资产 , 但 押 ” 融 资不 用 专 门浪 费成 本 监 管 和控 制 所 质 押 的担 降低 了融资成本 , 提高 了金融服务效率。 该 资 产 又 未被 债 权 人所 控 制 , 应 该 如何 界 定 ?这 里 保资产 , 二、 动产 浮 动 抵 押 融 资服 务 小微 企 业 的 比较优 存在“ 动产” 与“ 不动产” 匹配“ 抵押” 与“ 质押” 的一个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也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抵押手续,并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它对商业银行开展该制度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有效的适用该制度,应在抵押人的选择、监督、担保方式的并用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标签: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一、浮动抵押的概述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有学者称其为浮动担保,日本在立法上称其为企业担保。

从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于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之中足见将其称为浮动抵押更符合立法本意。

我国学者对浮动抵押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相比之下,准确的表述为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仍然占有、经营管理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财产确定且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的特征主要是:1.浮动抵押所覆盖的财产具有浮动性和广泛性,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财产,也可以包括抵押人未来取得之财产;既可以为其的全部财产,也可以为其的一类财产。

这是浮动抵押制度区别于一般的抵押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正是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的根源所在。

3.浮动抵押一旦实行即转变为固定抵押。

这一转变的过程在英美法中被称为“结晶”。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浮动抵押应界定为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或依约定受一定限制处分其抵押财产,在法定或约定事情发生时,抵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抵押权人得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郑彬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

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评价与改善

浮动抵押制度的评价与改善

浮动抵押制度的评价与改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兴起,特征为浮动抵押物的标的是抵押人现有或者将来有可能所有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是不特定的、浮动抵押物的可处分经营性、浮动抵押权的具体实现的前提是抵押物“结晶”。

【关键词】:浮动抵押、抵押物确定、物权法1.概念及起源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别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抵押制度正式被列入我国《物权法》,作为新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扩充了我国的物权体系。

二、特点浮动抵押制度是债务人了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务人债权的实现而以现在财产和将来可能取得的一切财产而提供的一种具有概括性质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制度有别于一般抵押制度,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浮动”,即抵押财产的浮动,也可以是抵押权的浮动,抵押财产即抵押物,是抵押人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具有不特定性,在浮动抵押权实现之前,浮动抵押制度下的抵押物数量可以一直处于变动之中。

抵押权的浮动是指在浮动抵押物上设置的浮动抵押权在抵押物未确定化之前处于的浮动状态,悬浮于其上。

总的说来,浮动抵押制度具有三方面特点来区别于一般抵押制度:(一)、浮动抵押物的标的是抵押人现有或者将来有可能所有的全部财产。

一般抵押制度是在具体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则在现有或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立抵押,这无疑是更灵活的抵押形式。

(二)、浮动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是不特定的。

浮动抵押制度是债务人以自身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取得所有的财产进行的抵押,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经营这些已经被抵押的浮动抵押物,浮动抵押物能发生数量的增减或者形态的变化。

(三)、浮动抵押物的可经营性。

在浮动抵押权未实现之前,浮动抵押物可以由抵押人以通常方法继续经营、利用、处分,这是区别于一般抵押制度的关键意义的因素,浮动抵押物的可经营性,是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的魅力所在,也是争议所在。

(四)、浮动抵押权的具体实现的前提是抵押物的“结晶”。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论文摘要随着现阶段,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趋势,人们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关注也在逐步加强。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然后重点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问题;最终提出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希望能够促进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担保风险分析防范措施风险监控随着社会的发展,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方式已经成为了当今担保领域的发展趋势。

它为企业拓宽了担保方式,便于一些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同时,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整个的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

一、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浮动抵押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抵押方式,指的是抵押人将自己现在以及将来的部分或者是所有财产都设定为担保的抵押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点:担保物资是抵押人现在以及将来的所有财产;这些抵押物资一直处在不断变动的状态;在没有结束抵押关系之前,抵押人可以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方式增加了担保财产的分量,可以在进行正常经营的同时,满足融资的需要。

尽管如此,浮动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为抵押标不稳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不明显,同时也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担保总是过分依赖不动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缩小了担保资源范围,使得信贷环境更加紧张;第二,由于银行过分的依赖一些不动产,例如房地产等,增加了金融风险;第三,增加了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农户的贷款困难。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一些银行开始实施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方式,并且经过实践证明效果不错。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方式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业务品种,增加了银行的信誉额度和受益率;另一方面增加了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融资和贷款方式。

另外,因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主要设立的是变动不易的财产,降低了信贷的风险。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改革对策——兼论现有条件下商业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改革对策——兼论现有条件下商业

其次 , 抵押权救济方式匮乏。如上所述 ,由于
抵 押权人 对 于担保 人对抵押 物 的处 分难 以介 入干 涉, 为了防止担保 人利用 浮动抵押制度赋予的该项 权利恶意 减少其 财产从 而使抵押权人利益受损 , 法 律应 当赋 予浮动抵押权人 以特殊 的救济手段 , 在担 保 人恶意损 害抵 押权人利益 ,从 而不能清偿债 务 时, 能够J 顷利实现抵押权 。 然而, 现有 的立法并未 对 此作 出特别规 定 , 这 自然也使银行在适用浮动抵 押来担保 自己的债权 时有很大 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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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 介:张利 国 ( 1 9 9 2 一) ,男,山东菏泽人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
求, 投资者应当把资金按照一定 的比例分别投资于 不同种 类 的有 价证券或 同一种 类有价证 券 的多个 品种上 ,也就 是不能把 所有鸡 蛋放在 同一个 篮子 里 ,以防止风险的增加。而我国 《 物权法 》将浮动 抵押担保物仅限定为动产 , 断绝 了债权人通过不 同 种类 、 不 同性质的担保物来分散担保债权实现风险
我 国浮 动抵押制度 的立法缺 陷及其 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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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论现有条件下商业银行债权风险之防范
张 利 国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 院, 上海 2 0 1 3 0 6)
摘 要 :我 国的浮动抵押 制度有利 于促进个人和企业的融资 , 但 是和域外法相 比 ,我 国的浮动抵押 带 】 度仍存在着担保物范围过窄和 对债权人保护 力度不足等缺陷, 致使债权人承担 了很 大的风险 。因此银 行 使用浮动抵押制度保护其债权 时应该加强担保物 的评估 、监 管 ,以此 突破 制度障碍 并且对 于进 一步完善 我 国的担保 法律制度及 防范银行逃废债 、稳 定商业银行 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意义。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摘要]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定担保,浮动抵押制度扩大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这大大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正是由于浮动抵押标的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在不断变化中,这给抵押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问题是浮动抵押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一对矛盾,抵押人融资能力增强,往往伴随着抵押权人的风险在增加;如果确保抵押权人的资金安全,抵押人的融资以及日常经营行为将收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如何很好的解决融资和风险问题是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实施好坏的关键,也是实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赢”的关键。

[关键词]浮动抵押;融资;风险防范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该部法律中,首次引入了新的担保方式,即浮动抵押。

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有三个法律条文对浮动抵押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由于英国采取的是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对浮动抵押制度一直没有很好的理论基础解释[1]。

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围绕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实际运用等方面,国内学者展开了多年的分析和讨论。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作者:刘佳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动产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2-01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立法规定之检讨边沁曾精辟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

”①因此,对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并非只是为了责难,更重要的是在于推进法治的完善与进步。

尽管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值得检讨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不可否认,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问题。

但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考虑,设立浮动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抵押人具有较为稳定的财产或可以信赖的信用状况。

如果毫无限制地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范围,在浮动抵押制度本身风险较大,债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地诱发制度风险。

因此,不能将抵押人作扩展性解释,应该对《物权法》第181条作限制性解释。

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②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担保。

③(二)未明确规定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诚如梁慧星老师所说:“浮动抵押终究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

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抵押作为担保技术的一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是由抵押人将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人支付债务的一种金融担保行为。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抵押的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变和发展,浮动抵押的出现给银行业务带来很多好处以及风险。

首先,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具有积极作用。

浮动抵押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利率,这在当今紧张的经济环境中是一种积极的力量。

此外,它可以提高信用评级,因此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

通过使用浮动抵押,可以改善贷款的便利性,使客户能够更快捷、更便捷地申请贷款。

然而,浮动抵押也带来了风险,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借款人和浮动抵押之间存在利率风险。

因为浮动抵押是基于客户的可以浮动的利率,如果客户的利率发生变化,可能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此外,浮动抵押也有可能减少客户的资产,从而导致客户拥有的资产总量减少。

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银行可以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还意愿,以确保借款人能够稳定、可靠地偿还抵押贷款。

其次,银行可以制定合理的抵押率,以确保浮动抵押的贷款利率能够稳定。

最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客户的贷款情况,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总之,浮动抵押可以给银行带来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贷款利率的稳定性,避免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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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
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此外,立法未明确规定何谓“正常经营活动”,这使抵押权人对比较隐蔽的危害其权益的行为难以防范,同时给法院界定带来困扰。

(四)浮动抵押下的抵押权实现有法定事由。

与普通抵押不同的是,浮动抵押的实现前提是必须对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予以固定。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发生下列情行之一时,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浮动抵押对银行经营的利弊分析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
1、浮动抵押财产设定兼顾抵押人融资与效益的双重功能。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浮动抵押担保对企业集合型财产的设押,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财产结合体所具有的担保价值,避免特定担保附着于具体财产,从而减损企业整体价值。

对银行而言,所期望的是债务人能最终清偿债务,实行抵押权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

因此,浮动抵押制度有助于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优势。

2、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成本优势明显。

一是抵押物登记的成本优势。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设定只需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为银行免去了在设立固定抵押时向多个登记机关登记。

二是抵押物界定的成本优势。

当抵押物数量较多时,固定抵押为了区分和确定抵押权,往往需要对抵押物逐一界定,而浮动抵押只需对抵押财产范围类别加以确定并登记即可。

同时,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新取得的动产,无需任何手续即可作为浮动抵押标的物。

3、浮动抵押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合同内容方面,银行可在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中作出有利于自身的限制性条款。

另外,在抵押权实现方面,当债务人无力归还贷款时,通过将浮动抵押财产特定化为固定抵押财产(即实现抵押物的结晶化),使抵押物价值得以固化和明确;同时,债务人也随即丧失了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有助于有效防止出现债务人恶意处置抵押物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浮动抵押面临的风险
1、浮动抵押财产容易出现恶意流动。

一是动产抵押由于其
客体流动性和可替代性,抵押权实现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防止债务人将已抵押动产进行替代,以次充好。

二是在封押前已流出公司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资产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约束,当事人无需采取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公司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浮动抵押标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债务人随意性较大。

三是抵押期间,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抵押权人很难对抵押人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2、限制性条款效力问题。

狭义的限制性条款,指浮动担保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担保人设立浮动担保权优先受偿,或与该浮动担保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固定担保条款。

而广义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限制担保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以某些方式处分其财产。

《物权法》对限制性条款未作规定,因此限制性条款法律效力不确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银行就有可能面临法院否定限制性条款效力的风险。

3、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存在障碍。

抵押权实现实践中存在以下障碍:一是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存在债务人恶意减少抵押财产风险。

二是浮动抵押权与其他先固定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不明,当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时,会极大影响浮动担保债权实现。

三是当债务人到期不能还贷时,如何封存抵押财产存在困难。

三、浮动抵押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确定抵押人及抵押物。

《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及抵押物范围规定较宽,银行为确保贷款安全,应注意选择规模较大且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作为抵
押人;同时抵押物应易于确定。

(二)审慎办理浮动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签订后,虽然抵押权成立,但如果未登记或登记机关选择不当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旦签订抵押合同,应及时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尽量避免因债务人不当处理抵押财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合理使用限制性条款。

充分利用限制性条款,限制借款人在其浮动担保财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并将此作为融资条件,对债务人施加压力。

(四)及时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

要求债务人定期向银行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银行根据所提供信息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出现导致抵押实现而未采取相应对策的事由。

(五)适当转嫁和分散风险。

一是在抵押物上设立保险,并约定银行对保险金优先受偿,以防止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带来的损失;二是在某些特定抵押物上同时设立补充性固定担保机制,限制债务人对该抵押物的处分能力;三是委托公证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设定抵押环节中的部分专业性工作,并适当约定因中介机构失误造成骗贷、骗保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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